1、“.....其,非典型担保。以担保是否以民法所明文规定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凡民法明文规定的担保为典型担保,如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非典型担保,又称不规则担保或者变态担保,指在交易时间中自发产生呢,而后为判例学说所承认的担保,包括让与担保假登记担保和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以财产转移与债权人或由债权人保留之法形式,实现担保之功能。关键词非典型担保流押条款效力法律解释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本案确立的规则在学说体系的地位研究本案之前需确立了两个规则其,非典型担保其,禁止流抵条款的解禁。实务关于非典型担保与流押约定的效力认定论文原稿。代物清偿契约,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指定特定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2、“.....买卖预约情形中,债权人债务人不设立担保物权而设定买卖关系,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定价格买受该标的物。笔者认为就讨论的案例应当属于假登记担保中的买卖预约情形。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则认为非典型担保包括让与担保卖渡担保所有权保留代物清偿预约抵销等。假登记担保在日本已经通过假登记担保合同法立法确认。在英美法上是以担保的实质来判断是否存在担保,若当事人间存在担保的目的将财产的占有与所有权分离,且超过定期限的般都认定为担保交易,例如融资信托。关键词非典型担保流押条款效力法律解释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本案确立的规则在学说体系的地位研究本案之前需确立了两个规则其,非典型担保其,禁止流抵条款的解禁。实务关于非典型担保与流押约定的效力认定论文原稿。其,非典型担保......”。
3、“.....担保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凡民法明文规定的担保为典型担保,如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非典型担保,又称不规则担保或者变态担保,指在交易时间中自发产生呢,而后为判例学说所承认的担保,包括让与担保假登记担保和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以财产转移与债权人或由债权人保留之法形式,实现担保之功能。罗马法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禁止流质契约持保守态度。德国民法典第条,日本民法典第条,瑞士民法典第条,意大利民法典第条。设置禁止流抵契约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避免债务人因对资金的紧迫需求而落入债权人预设的陷阱。就生活中常见情形,债务人大多处于经济状况困窘,债权人极有可能利用债务人对资金的渴望而设立流抵契约,以期在债务有人不能偿还债务时......”。
4、“.....因保护债务人的必要而对流抵契约予以禁止。其,禁止流抵条款的解禁。朱俊芳案终审判决直接针对的是担保法第条与物权法第条规定禁止流抵条款。走迂回道路包抄了禁止流抵条款。抵押权制度溯源于希腊,罗马则采用旧制,加以修改而已。在担保制度初始,质权相对于其他担保物权对债权人更有完全之保障。但是质权人必须占有标的,则质权人无法使用出质物。由于罗马的农民普遍贫困,除农具及家畜外,没有其他值钱的东西。但佃租例须预付,若不能预付,则需提供可靠的担保。而农民如将仅有的农具家畜等出质,就无以耕作谋生,于是当事人采取种变通办法,经双方约定不转移担保物的占有,仍由农民保留农具家畜继续使用。抵押權初始的目的为担保农民与地主之间的权利,若允许流抵的存在,对于经济能力差,缺乏生存必需品的农民,无异于雪上加霜......”。
5、“.....设定了禁止流抵的强制性规定。我国现行法对于流抵契约的效力持保留态度即与传统大陆法系相同禁止流抵契约。主要是体现在担保法第条与物权法第条。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如此指导规则以买卖为名,实为借贷的合同应当归于非典型担保而非为抵押合同,还是不要将买卖合同解释为通谋虚伪表示或者是脱法行为而判定其无效。另禁止流押禁止流质条款只适用于设定抵押权与设定质权等法定物权担保,而不适用于非典型担保中的债权担保。这规则的确立是全新的突破,意欲弥补我国现行法立法中关于非典型担保规定的不足,为以房抵债协议纠纷探究新路径。甚为惋惜,最近出台的最高院借贷司法解释采取了较为保守的折中立场。本案裁判要点注释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了......”。
6、“.....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物权法定的身影,还是没有能够认同非典型担保制度。也是不无遗憾。仅仅是承认当事人间的借贷关系,并没有承认优先受偿权。本条第款其实是对买卖合同构成虚伪表示的认同。第款实际上是对流押条款清算义务的规定,柔和了争议的两端。总体来看是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对流抵或流质条款是采否定态度的。我国担保法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第条都强调了禁止流质的精神。且规定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中其他部分的效力。在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尽管有学者强烈呼吁重新审视禁止流质条款及其合理性,但在周后颁布的物权法第条仍规定禁止流押禁止流质。关于流押流质的范围在前文已经详细论述。目前司法实务观点认为......”。
7、“.....需要补充的是在物权法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解释稿中规定当事人之间关于物权种类以及内容的约定违反物权法第条规定,其依据相关约定请求确认物权或者保护其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条是对物权法定的稀释,未能成行甚为遗憾。在面对疑难问题,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或者选择适用的时候,我们应当充分照顾到法律体系内在逻辑自洽,穷尽现有制度来解决问题,避免在法律明文规定之外创设新的效力性规则。法律解释应当处于法律之下不得逾越法律。余论笔者认为,禁止流抵所要防止的是暴利行为,只要可能有暴利行为的存在就应当适用禁止流抵来规制。在追求个案正义的指导下,应该认定借款协议中的条款为流抵条款,本案的时间跨度为年之久,年借款时的房价为每平余至年房价定倍增。且签订协议借款人处于急迫情形......”。
8、“.....旦判定非流押条款,贷款人获利巨大。流抵流押条款应当是原则性而非规则性的,仅存在抵押与质押之中。虽然,在第点说明时裁判指出可以基于显有不公而在除斥期间内形式撤銷权,但是审理之时除斥期间已经过。何况,认定为流押条款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贷款人依然可以依据有效的借款合同请求给付借款。作为企业的借款人,遇急迫情势短期借款万流动周转,如此裁判于企业真可谓火上浇油。即使是推动制度完善,也应该是建立在公平上,起码无害。这是对物权法第条的目的解释,也是对该条的限缩解释。可以利用以前积累的审判经验以及借鉴域外成功立法例,确定非典型担保制度。再配以完善的登记制度,实现非典型担保的优先效力。能够在纠纷产生之前,进行引导。法律的作用不在于产生纠纷,而在于引导避免纠纷。就流抵流质条款的解禁......”。
9、“.....但是在市场发挥主导作用的今天,更应该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自由。遵循私法自治原则,是大的趋势,民法也应该对主体给予更多自信。理性人能够在最大程度内处理好自己的实务。流抵条款的解禁,在台湾民法修订物权编已经体现。通过比较法的角度借鉴成功立法例,让担保权人承担清算义务。能够更好的发挥主体自由,同时兼顾双方利益。注释案例载于,案号为民提字第号,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谢在全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我妻荣新订担保物权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陈朝壁罗马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周枏罗马法原论北京商务出版社,苏号朋美国商法制度判例与问题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其,禁止流抵条款的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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