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对特殊婚姻案件与其他案件区分开,不同情况不同处理方式。对于涉及赡养抚养继承等纠纷,适当运用当地习俗,用到的伦理的力量解决纠纷,促进双方和解或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予定赔偿对于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法院应根据国家法规定处理,严格按照司法程序,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方面维护国家法的权威,另方面推进国家法的实施,正确地解决纠纷。民族地区发展方面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当然从根本上解决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还需要许多的努力,首要是改变当地群众的婚姻观念,不是味地灌输国家法,而是在当地习俗的基础上提出更好的解决婚姻纠纷的方式。其次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提高村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有了充分的物质保障,人们的文化素质和教育水平才会相应的提高。着有待于地方政府的努力,着力发展民族地区经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2、“.....切实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结语西藏自古以来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在这片雪域圣地,蕴藏着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传统信仰,孕育了世世代代的藏族牧民,并以她独特的魅力向世界展示她的地域风情。西藏的妻多夫制是历史的奢侈品,也是我国特立独行的项婚姻制度。严苛的自然环境和生存条件要求家庭里有更多的男性,才能足以繁衍后代。由此兄弟共妻式的妻多夫制在西藏普遍盛行,这种婚姻制度不仅促进了家庭和睦,有效得保护家里的财产,减少财富的外流,而且保证社会稳定和谐。妻多夫制虽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潮流,但亦有它独特的价值所在。随着藏区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国家的大力扶持,商业和旅游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妻多夫制和夫多妻制等多偶制在不断地衰落和消亡,研究西藏独特的妻多夫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西藏的婚姻风俗习惯以及文化精神,其次对改善当地百姓的生活条件,促进经济水平的提高有着重大意义......”。
3、“.....探索西藏,感受西藏。去揭开西藏的神秘面纱,看到个真实的西藏。参考文献徐晓光,杨戴云涉牛案件引发的纠纷及其解决途径以黔东南雷山县两个乡镇为调查对象山东大学学报,。西藏特殊婚姻习俗与国家法的冲突及表现西藏特殊婚姻习俗与国家法在婚姻法方面的冲突及其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条规定了实行婚姻自由夫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西藏特殊婚姻习俗中的妻多夫制,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妻夫制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律上说,婚姻需要两个对称的主体,在妻多夫制下,妻子构成方,同胞兄弟共同构成另方,长兄相当于是他们的法人代表。在需要履行手续登记结婚的地方,则由长兄代表。形式上是夫妻,实际上法律并没有革除妻多夫。有由兄长出面,娶妻婚配,弟弟成年后,与嫂子发生性关系,形成兄弟共妻。雖然离婚这种情况极少发生,法院也是把兄长作为方的代表。这种状况下的婚姻,由于受都家庭和宗教的约束,离婚率很低......”。
4、“.....婚姻的稳定性相对较高,而在妻夫制中,两个平等的当事人互为对称的主体,且单独个人构成方。相对离婚率较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条第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款禁止重婚。仅只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我国对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依法予以尊重和保障,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并于年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施行变通条例,其第条规定废除夫多妻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对执行本条例之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变通条例施行以来,在司法和执法方面对多偶制起到了定作用,由于受传统婚姻习俗的影响,在西藏些偏远地区至今仍存在妻多夫制,尤其是昌都日喀则两地。我国婚姻法对妻多夫制是持否定和禁止态度的......”。
5、“.....两者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表现在婚姻习俗婚姻形式夫妻模式等方面的不同。西藏特殊婚姻习俗与国家法的冲突和调适论文原稿。据历史资料记载和当地奴达村民口中得知妻多夫的婚姻形式与当地经济发展状态有很大联系,它是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导致的社会状态的适应,其优势就是使家庭生产的收益等于甚至高于家庭生存必须的耗费,帮助成员获得社会地位赢得尊重和财富。从古到今奴达村有种婚姻形式妻夫妻多夫夫多妻。年西藏和平解放之前奴达村的婚姻形式主要以妻多夫占主导地位,也存在少数的妻夫夫多妻。奴达村以务农为主,主要种植青稞小麦豌豆等,种植依靠牦牛公牛人力,目前逐步机械化。自年开始妻多夫的婚姻形式逐渐变少,由妻夫的婚姻形式大量取代,所以年户家庭升到了现在的户家庭,主要是家中兄弟分财,各独立成家所导致的,旦户口增加,耕地面积大大减少,最后直接导致经济衰落。从目前来看奴达村户口中为妻多夫......”。
6、“.....为夫多妻,妻多夫存在有特定的文化系统的功能完好,长期延续的可能依然存在。如果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得不到很好的改善,妻多夫制在奴达村段时间内也会长期存在下去,但随着藏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的社会开放程度的日益加深,这种婚姻形式暴露出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最主要的是违法国家的婚姻法。通过行政干预,文化宣传,婚前培训等方式,逐步移风易俗,最终会被妻夫制婚姻代替。夫多妻制婚姻是否构成重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认为重婚是有配偶者再与第人建立夫妻关系。有配偶的人即使没有与第者举行婚姻仪式,只要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就构成重婚。在此,认定重婚的关键因素是有配偶者与第人对外是否以夫妻名义生活。在妻多夫制家庭中存在多个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虽然是在同天举行结婚仪式,但是他们并没有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就不构成合法夫妻关系,却以夫妻名义生活在起......”。
7、“.....由于妻多夫制在藏区成为了种风俗习惯,在定程度上还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因此很少出现离婚案件。随着社会的进步,些落后的风俗习惯应该被摒弃,国家应该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促进各民族的文化交融,建立符合社会发展的少数民族文化,才能造就实现中国梦的强大文化力量。西藏特殊婚姻习俗与国家法在继承法方面的冲突及其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关于妻多夫制中子女归属财产继承等方面,社会父亲重于生物父亲,妻多夫制婚姻中的母子关系在任何条件下都是容易确认的,父子关系则不然。夫妻制和夫多妻制能够确认父子关系,妻多夫制和多夫多妻制却不能彻底做到,血缘具有两重性,既有遗传基因的基础,又有社会关系的内容。西藏特殊婚姻习俗与国家法的冲突和调适论文原稿。据历史资料记载和当地奴达村民口中得知妻多夫的婚姻形式与当地经济发展状态有很大联系,它是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导致的社会状态的适应......”。
8、“.....帮助成员获得社会地位赢得尊重和财富。从古到今奴达村有种婚姻形式妻夫妻多夫夫多妻。年西藏和平解放之前奴达村的婚姻形式主要以妻多夫占主导地位,也存在少数的妻夫夫多妻。奴达村以务农为主,主要种植青稞小麦豌豆等,种植依靠牦牛公牛人力,目前逐步机械化。自年开始妻多夫的婚姻形式逐渐变少,由妻夫的婚姻形式大量取代,所以年户家庭升到了现在的户家庭,主要是家中兄弟分财,各独立成家所导致的,旦户口增加,耕地面积大大减少,最后直接导致经济衰落。从目前来看奴达村户口中为妻多夫,为妻夫,为夫多妻,妻多夫存在有特定的文化系统的功能完好,长期延续的可能依然存在。如果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得不到很好的改善,妻多夫制在奴达村段时间内也会长期存在下去,但随着藏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的社会开放程度的日益加深,这种婚姻形式暴露出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
9、“.....通过行政干预,文化宣传,婚前培训等方式,逐步移风易俗,最终会被妻夫制婚姻代替。西藏特殊婚姻习俗与国家法的冲突及表现西藏特殊婚姻习俗与国家法在婚姻法方面的冲突及其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条规定了实行婚姻自由夫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西藏特殊婚姻习俗中的妻多夫制,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妻夫制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律上说,婚姻需要两个对称的主体,在妻多夫制下,妻子构成方,同胞兄弟共同构成另方,长兄相当于是他们的法人代表。在需要履行手续登记结婚的地方,则由长兄代表。形式上是夫妻,实际上法律并没有革除妻多夫。有由兄长出面,娶妻婚配,弟弟成年后,与嫂子发生性关系,形成兄弟共妻。雖然离婚这种情况极少发生,法院也是把兄长作为方的代表。这种状况下的婚姻,由于受都家庭和宗教的约束,离婚率很低。同时由于丈夫之间是兄弟的关系,婚姻的稳定性相对较高,而在妻夫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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