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则可以认为在符合普通诈骗罪的前提下,成立普通诈骗罪检察机关不得与被告和解调解撤诉论文原稿。摘要恶意透支与传统型信用卡诈骗行为产生竞合时,即同时实施了恶意透支与其他种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种或几种时,应该认为此时成立个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几个信用卡诈骗罪。在肯定罪说的前提下,对普通信用卡诈骗所得犯罪数额和恶意透支所得犯罪数额进行折算的方法是将恶意透支的数额乘以分之再与普通行为的数额相加去适用普通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数额量刑档次标准,或者将普通信用卡诈骗的数额乘以两倍再与恶意透支的数额相加去适用恶意透支的数额量刑档次标准。但是,对恶意透支和普通型诈骗都未达到起刑标准或者只有其中个达到起刑标准的不能适用这种折算方式。在两种行为类型都达到数额标准时可以进行数额折算。这样不会形成不致的结论,也不会造成不合理的结论。因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标准时普通型的两倍......”。
2、“.....只是乘以分之或者乘以两倍,无论如何都不会超过极限,形成不致的结论。即无论是将何者乘以两倍与另者相加或将个乘以分之与另个相加,所得结论都会相同,按照前者得出数额巨大的结论,按照后者所得出的结论也只能是数额巨大的结论,不会有其他的结果。例如,冒用,恶意透支万,如果按照恶意透支的标准,则把乘以两倍与万相加,得出数额较大结论,如果按照普通型的数额标准,则把万乘以分之在与相加,得出也是数额较大的结论。再如冒用万,恶意透支万,得出的结论也样。既然不会形成不致的结论,而且在上文已经说明,在认为存在不同行为类型竞合时按照罪处理,则必然要认定犯罪数额,而由于两种数额标准不同,不能进行直接累计相加,所以在两者都达到数额标准时,进行折算不会形成不合理的结论,而且能解决矛盾,那这种处理方式就是可以令人接受的方式。结论在恶意透支与传统型信用卡诈骗行为产生竞合时......”。
3、“.....同时还实施了恶意透支行为,此时应当认为成立罪,即行用卡诈骗罪,而非数个信用卡诈骗罪,然后实施数罪并罚。因为这种行为都是在个犯罪构成要件之下的行为,属于同个罪名,侵犯的也是同种类的法益。而且以为可以将信用卡诈骗罪的几种行为类型整体看待成个信用卡诈骗行为,从而在触犯不同法益时认定为想象竞合犯,由于成立的都是信用卡诈骗罪,所以最后只认定为成立个信用卡诈骗罪。在认定构成罪的前提下,处理此种竞合产生的犯罪数额问题的方法是对两者都未达数额标准的,如果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条件,要构成个普通诈骗罪,数额累计相加。如果其中个符合数额标准,个不符合,则不能直接累计相加,只能按照已经符合数额标准的类型认定量刑档次,其中未达到起刑标准的数额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在两者都达到数额起刑标准时可以按照公式折算,并且能得出合理的结论。注释由于信用卡诈骗罪规定犯罪数额较大为起刑点......”。
4、“.....庄绪龙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兼评,两高之有关内容当代法学,同上张明楷第版北京法律出版社,张明楷下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参考文献刘宪权,庄绪龙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兼评,两高之有关内容当代法学,张明楷第版北京法律出版社,张明楷下册北京中國人民大学出版社,周光权第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要处理这些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对同时实施信用卡诈骗两种以上行为类型的认定为罪还是进行数罪并罚。即持并罚说与罚说将得出不同的结论,如果坚持并罚说,即坚持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对未达犯罪标准的不处罚,达到数额标准的均数罪并罚,将不会产生数额认定的问题,可是这样的处理方式究竟合理与否值得讨论。如果坚持罚说,即只认定为个信用卡诈骗罪,此时由于传统型信用卡诈骗行为与恶意透支型行为的犯罪数额起刑标准不同,由此便会产生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5、“.....可否累计相加而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在第种情况下,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犯罪数额可否折算仅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行为类型中在第种情况下,是由于都达到了数额较大标准,而且只认定为罪,那么犯罪数额如何折算,以什么方式折算,均将成为必须讨论的问题。数罪说与罪说之争论当刑法在个罪名里规定了数个不同的行为类型,行为人实施其中两种以上的行为类型,此时究竟是按照数罪并罚处理,抑或是按照罪处理,刑法理论上形成了数罪说和罚说的争论。数罪说认为,由于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两个行为,且每个行为单独看均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所以对于两种不同形态且为法律作不同规定的行为应该采用法定的认定标准,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即被告人分别构成两个信用卡诈骗罪,应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范围内对其量刑。罪说认为,由于此时刑法已经在同个罪名里规定了数个不同的行为类型......”。
6、“.....应该还是在个罪名下讨论,所以只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罪。虽然两种形态的信用卡诈骗罪分别为不同的法律条文所界定,但是在罪名上还是统的,不应该绝对的将其拆分为两个独立的信用卡诈骗罪另外,采用严格的单个行为入罪出罪机制恐怕会造成量刑不公和畸变,不能达到刑罚预定目的。如果坚持数罪说,则对上述的个问题应该做这样的处理对于第种情况,两种形态都未入罪,当然也就是无罪第种情况,只有种形态入罪,只追究入罪行为即可,另外种形态并未入罪,不予追究第种情况,两者皆达到入罪标准,但不可定为罪,因为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形态,应该分别定罪,再数罪并罚检察机关不得与被告和解调解撤诉论文原稿。在两种行为类型都达到数额标准时可以进行数额折算。这样不会形成不致的结论,也不会造成不合理的结论。因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标准时普通型的两倍,所以如果按照这种倍比折算的公式,只是乘以分之或者乘以两倍......”。
7、“.....形成不致的结论。即无论是将何者乘以两倍与另者相加或将个乘以分之与另个相加,所得结论都会相同,按照前者得出数额巨大的结论,按照后者所得出的结论也只能是数额巨大的结论,不会有其他的结果。例如,冒用,恶意透支万,如果按照恶意透支的标准,则把乘以两倍与万相加,得出数额较大结论,如果按照普通型的数额标准,则把万乘以分之在与相加,得出也是数额较大的结论。再如冒用万,恶意透支万,得出的结论也样。既然不会形成不致的结论,而且在上文已经说明,在认为存在不同行为类型竞合时按照罪处理,则必然要认定犯罪数额,而由于两种数额标准不同,不能进行直接累计相加,所以在两者都达到数额标准时,进行折算不会形成不合理的结论,而且能解决矛盾,那这种处理方式就是可以令人接受的方式。结论在恶意透支与传统型信用卡诈骗行为产生竞合时,例如实施了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同时还实施了恶意透支行为......”。
8、“.....即行用卡诈骗罪,而非数个信用卡诈骗罪,然后实施数罪并罚。因为这种行为都是在个犯罪构成要件之下的行为,属于同个罪名,侵犯的也是同种类的法益。而且以为可以将信用卡诈骗罪的几种行为类型整体看待成个信用卡诈骗行为,从而在触犯不同法益时认定为想象竞合犯,由于成立的都是信用卡诈骗罪,所以最后只认定为成立个信用卡诈骗罪。在认定构成罪的前提下,处理此种竞合产生的犯罪数额问题的方法是对两者都未达数额标准的,如果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条件,要构成个普通诈骗罪,数额累计相加。如果其中个符合数额标准,个不符合,则不能直接累计相加,只能按照已经符合数额标准的类型认定量刑档次,其中未达到起刑标准的数额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在两者都达到数额起刑标准时可以按照公式折算,并且能得出合理的结论。注释由于信用卡诈骗罪规定犯罪数额较大为起刑点,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才能处罚刘宪权......”。
9、“.....两高之有关内容当代法学,同上张明楷第版北京法律出版社,张明楷下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参考文献刘宪权,庄绪龙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兼评,两高之有关内容当代法学,张明楷第版北京法律出版社,张明楷下册北京中國人民大学出版社,周光权第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摘要恶意透支与传统型信用卡诈骗行为产生竞合时,即同时实施了恶意透支与其他种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种或几种时,应该认为此时成立个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几个信用卡诈骗罪。在肯定罪说的前提下,对普通信用卡诈骗所得犯罪数额和恶意透支所得犯罪数额进行折算的方法是将恶意透支的数额乘以分之再与普通行为的数额相加去适用普通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数额量刑档次标准,或者将普通信用卡诈骗的数额乘以两倍再与恶意透支的数额相加去适用恶意透支的数额量刑档次标准。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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