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登记时,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然后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然后由负责登记的机关对当事人申请登记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最大限度地防止缺乏社会公信力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误导。公证制度在物权登记中的功能公证机关并不是盲目地介入物权登记程序,也不是要削弱物权登记机关的职权......”。
2、“.....最大程度的提高物权登记的效率。法律规定,公证程序应置于物权登记程序之前,这是保证公证制度发挥公证公信力的前提。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和公示效力对物权交易的安全性影响极大。物权登记机关如果对当事人提交的物权变动登记材料不加以审查,就会出现登记等损害物权公信公示原则的情形,从而对保持物权登记的真实性产生阻碍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衔接论文原稿......”。
3、“.....为了保证公证的内容和物权登记的实际情况相致,避免因内容归属不致而出现,在登记时,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然后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然后由负责登记的机关对当事人申请登记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最大限度地防止缺乏社会公信力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误导。公证制度在物权登记中的功能公证机关并不是盲目地介入物权登记程序......”。
4、“.....而是使公证机关的职能与物权登记机关的职能相互配合,最大程度的提高物权登记的效率。法律规定,公证程序应置于物权登记程序之前,这是保证公证制度发挥公证公信力的前提。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和公示效力对物权交易的安全性影响极大。物权登记机关如果对当事人提交的物权变动登记材料不加以审查,就会出现登记等损害物权公信公示原则的情形,从而对保持物权登记的真实性产生阻碍......”。
5、“.....陈巍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衔接法学家,陈永强,刘萃,张延宏,袁逐公证与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中国公证,黄祎关于我国公证效力的解析政治与法律,王全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研究江南大学,孙宪忠著北京法律出版社,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青海国土经略,。摘要所谓公证,就是公众证明。现代物权法就是基于公信公示原则产生的......”。
6、“.....产生了现代物权管理制度新的约束元素。物权登记是指由物权登记机关据当事人申请提供不动产物权和其他类物权变更情况,专立于册以供社会公众查阅的制度。物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在于,能够直观地将不动产以其他类产权的物权变动公告于世,再由公证制度对其进行约束,使人们相信登记的有效性和有作为性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衔接论文原稿。这种诉求就使得公证机关最适合执行物权登记公信审查的......”。
7、“.....公证人员的公证活动是不受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干预的,进行登记资料的审查时不会涉及到政府在其中的角色,这就能够克服政府职能限制市场经济发展的尴尬立场。公证制度立足于服务民众的出发点当事人即使在两个机构办理物权登记的相关手续,但是因为提高了登记前审查手续的速度,人们总体的办事效率较之前有所提高,这便是便民的体现......”。
8、“.....公证机关承担了登记资料的审查工作,这就使得公证机关在发生民事纠纷时要负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弥补当事人的损失,这在客观上也使得登记机关的责任和风险发生部分轉移,而社会民众也得到了双方面的法律保障。对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衔接的评价我国物权登记制度的构建还不完善,尤其是公证法出台的时间还很短,因此,公证机关应与登记机关精诚合作,把公证效力与登记效力结合起来......”。
9、“.....同时,立法机关也应强化公证制度和登记制度的程序和效力,使物权登记走向正规,使法律的强制性得以体现。这样,虽然我们在技术上不能引领世界的潮流,但是我们的程序建设和反应力可以有很好的反响,使得经济发展和政府作为之间形成良好默契,符合市场的般规律。我国的政府和相应的从业人员都应该有所行动,以期我国物权登记逐渐走上成熟的发展轨道。摘要所谓公证,就是公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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