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官的多数法官由司法部长根据候选人的审查决定。日本最高法院法官虽由内阁产生,但是按照惯例需要征求最高法院的意见。法国的提名委员会包括总统司法部长司法官非法律界人员。提名委员会是集体提名制度,委员会本身不是任何机关的下属单位,在产生名单的过程中,就包含着利益的妥协,防止提名的部门产生专断的权力。美德法日四国法官选任程序比较与启示论文原稿......”。
2、“.....加州方案中也需要司法任命委员会审查通过才能任命。德国的法官任命理事会虽然在法律上并无效力,但是按照惯例其意见必须被接受。日本的下级法院法官人选需交付内阁审查。密苏里州加州日本最高法院任命后还需人民审查。比较其做法可以得知,提名权与审查权定是分属于不同的人或者机构,法官选任的过程中难以产生专断权力,通过分权制衡使得各主体得到规范......”。
3、“.....美国所有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州法官大多由州长任命。德国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州法官由该州司法部长任命。日本最高法院院长由日皇任命,其他法官均由内阁任命。各国的任命决定权主体都在该国比较高层的机关。好处是防止地方对司法权的侵蚀,法官可以坚持司法独立与维护国家法制同。从提名到任命,各国的法官选任程序都有不同的主体参与,使得民主公开理性更容易融入法官选任程序......”。
4、“.....人选的提名考察审查通过党内完成,但是这个流程不对外公开,般党员群众都无法了解。法官选任级别最高法院与地方法院法官选任程序上有些差异。原因是不同级别的法院所有的权力与功能是不同的。例如美国州法院的法官人选在选任程序上需要更多考虑州参议院的意见,律师协会对州法院法官人选的评估也具有更大的作用。中央机构在选任最高法院法官时具有决定权,并负责全部过程......”。
5、“.....但在程序上定程度让地方参与,民主元素更为显著些。方面让国家法制统有所保证,另方面让法官也得以受到地方的支持和配合。强调地方法院的法官是中央派出的,而非地的法官。目的是对抗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独立和法制统。对我国的启示虽然各国中央和地方法院法官的选任程序具有差异,但是各级地方法院都具有同性,凸出国家司法权的统......”。
6、“.....只是程序参与的主体级别不同。反映了我国在制度上未能注意到法院级别与法院功能的差异性。同时各级地方法院法官由各级地方人大任命的程序,则使得法官依赖于地方,这也是司法地方保护主义难以根治的原因。所以我国将来应当把法官的选任程序提升到中央级主体参与,强调司法权是中央权力,法院法官均为中央司法权的派出。同时引入更多主体参与到法官选任程序,在法官选任中强调权力制约......”。
7、“.....参考文献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法特鲁仕法国司法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国的提名委员会包括总统司法部长司法官非法律界人员。提名委员会是集体提名制度,委员会本身不是任何机关的下属单位,在产生名单的过程中,就包含着利益的妥协,防止提名的部门产生专断的权力。另种是由单部门产生提名名单......”。
8、“.....形式上决定权在总统,但是实际上总统在提名之前需要征求司法部白宫幕僚美国律师协会参议院和最高法院法官们的意见。些州则参考加州的做法,由州长向司法任命委员会提名。德国的州法官候选人由州法院或司法部审查资格。法官的多数法官由司法部长根据候选人的审查决定。日本最高法院法官虽由内阁产生,但是按照惯例需要征求最高法院的意见。法官选任程序概述法院能否履行好职责......”。
9、“.....因此,公正的法官选任程序就非常重要。只有合适的人选才能发挥出法律制度应有的作用。关键词法官选任提名审查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推进,我国法官的选任已经逐步规范化。但是法官选任程序有定的滞后,程序上的缺点定程度影响法官的选拔。因此,我国可以参考国外的法官选任程序经验。美德法日四国法官选任程序比较与启示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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