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拆骗的方式,边骗边还。以合同形式拆骗认定合同诈骗,应注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因为行为人是通过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归自己使用。即骗还骗。如甲以他人歇业的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乙根据合同规定如数发运煤炭。甲获取煤炭后即低价出售,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数月后,甲又采用同样的方法和手段与丙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从丙处所骗货款部分归还给乙,继续满足个人的挥霍。此后又拆骗多次。这种拆骗行为,笔者以为,应对甲合同诈骗行为的次数金额全部予以认定,归还的部分只能作量刑情节考虑。因为,甲每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已经全部完成,每次诈骗的事实与内容也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如果对甲诈骗归还的部分不作犯罪事实认定,那么甲实施诈骗后归还给乙的部分就被视作合法化。借鸡生蛋的诈骗认定在实践中通常所言的借鸡生蛋式的合同诈骗......”。
2、“.....并在取得对方给付的货款预付款后挪作他用,长期占用后方予归还。如甲乙两个国企公司互相签订了份食品购销合同,甲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将数百万的食品发送给乙公司。乙公司即将上述食品出售,资金回笼后便长期占用,致使甲公司步入困境。这类国企之间的借鸡生蛋,在司法实践中般都不作犯罪处罚。其理由是不存在非法占有。同样的案例,如无资产的个人公司与国企或外企之间所发生的借鸡生蛋,有时却作为合同诈骗犯罪处罚。处罚的依据,主要是从主体上资金上履行合同的能力上和回笼资金的走向等方面,进行较为细致的判断。对同样性质的问题作出不同处罚的本身,并不是执法者故意舞弊,而是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笔者以为,其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的本意上。根据现有的立法规定,如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予定罪。这不予定罪,从种意义上说,就助长了行为人在事中通过非法手段占用他人财产......”。
3、“.....因为,合同中的条款约定,是双方诚信履行合同的基础,都应忠实履行。如方违背了合同中的主要款项,故意拒绝拖延应支付的钱款,必然会造成另方的财产受损和失控。当然,要解决这问题,应从立法的本意上给予明确,即将非法占有为目的更改为非法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这样就可减少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分歧。女多嫁的诈骗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女多嫁形式,大多数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合法或虚假的工程项目或加工订单,与多个当事人签订合同,以获取数额较大定金和预付款的行为。对采取女多嫁的手段进行合同诈骗,般从事实与证据着手,司法部门基本能查明其犯罪目的。但是,在个别案件中也难免会出现行为人所持有合法的工程项目和加工订单,与多个无资质无能力的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情况。这情况的出现,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是受托人的过错问题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罪过的问题。从第个问题看,如当事人遇到能产生较大利益的工程项目和加工订单......”。
4、“.....支付预付款和保证金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合同在初步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事实不能,当事人要纠正自己的过错,是否可以笔者以为,只要行为人诚实守法完全可以。从第个问题看,行为人在短期内与多个当事人签订合同,收取大量预付款和保证金,除了正常的经营交往经验不足之外,应着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利用合同占有他人钱款的故意。因为,从行为人的角度分析,其持有的工程项目加工订单如真实可信,其应对另方的承接加工的基本条件资质等要素都进行必要的考查。如果行为人不对上述承接加工的方的资质条件和能力进行评审,味反复地与他人签订合同,从中收取预付款和保证金,又以对方违约为借口拒绝返还预付款和保证金,对于这种情形,就应考虑行为人是在隐瞒真相,利用他人的无知和过错,蓄意骗取及占有他人的钱款,可视为合同诈骗。综上,笔者就合同诈骗罪中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及几种常见诈骗手法作了简要分析......”。
5、“.....因目的属于主观意志范畴,而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往往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所以在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般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行为人只履行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
6、“.....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关于合同诈骗罪几个问题的研究论文原稿。拆东墙补西墙的诈骗认定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诈骗下称拆骗是合同诈骗中的种特殊情形,它表现为行为人在定的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采用拆骗的方式,边骗边还。以合同形式拆骗认定合同诈骗,应注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因为行为人是通过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归自己使用。即骗还骗。如甲以他人歇业的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乙根据合同规定如数发运煤炭......”。
7、“.....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数月后,甲又采用同样的方法和手段与丙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从丙处所骗货款部分归还给乙,继续满足个人的挥霍。此后又拆骗多次。这种拆骗行为,笔者以为,应对甲合同诈骗行为的次数金额全部予以认定,归还的部分只能作量刑情节考虑。因为,甲每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已经全部完成,每次诈骗的事实与内容也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如果对甲诈骗归还的部分不作犯罪事实认定,那么甲实施诈骗后归还给乙的部分就被视作合法化。借鸡生蛋的诈骗认定在实践中通常所言的借鸡生蛋式的合同诈骗,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与自己签订合同,并在取得对方给付的货款预付款后挪作他用,长期占用后方予归还。如甲乙两个国企公司互相签订了份食品购销合同,甲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将数百万的食品发送给乙公司。乙公司即将上述食品出售,资金回笼后便长期占用,致使甲公司步入困境......”。
8、“.....在司法实践中般都不作犯罪处罚。其理由是不存在非法占有。同样的案例,如无资产的个人公司与国企或外企之间所发生的借鸡生蛋,有时却作为合同诈骗犯罪处罚。处罚的依据,主要是从主体上资金上履行合同的能力上和回笼资金的走向等方面,进行较为细致的判断。对同样性质的问题作出不同处罚的本身,并不是执法者故意舞弊,而是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笔者以为,其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的本意上。根据现有的立法规定,如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予定罪。这不予定罪,从种意义上说,就助长了行为人在事中通过非法手段占用他人财产,这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因为,合同中的条款约定,是双方诚信履行合同的基础,都应忠实履行。如方违背了合同中的主要款项,故意拒绝拖延应支付的钱款,必然会造成另方的财产受损和失控。当然,要解决这问题,应从立法的本意上给予明确,即将非法占有为目的更改为非法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
9、“.....女多嫁的诈骗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女多嫁形式,大多数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合法或虚假的工程项目或加工订单,与多个当事人签订合同,以获取数额较大定金和预付款的行为。对采取女多嫁的手段进行合同诈骗,般从事实与证据着手,司法部门基本能查明其犯罪目的。但是,在个别案件中也难免会出现行为人所持有合法的工程项目和加工订单,与多个无资质无能力的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情况。这情况的出现,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是受托人的过错问题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罪过的问题。从第个问题看,如当事人遇到能产生较大利益的工程项目和加工订单,故意夸大自己的能力和条件,支付预付款和保证金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合同在初步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事实不能,当事人要纠正自己的过错,是否可以笔者以为,只要行为人诚实守法完全可以。从第个问题看,行为人在短期内与多个当事人签订合同,收取大量预付款和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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