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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产品责任案例的亚洲和俄罗斯比较法研究1(论文原稿) 有关产品责任案例的亚洲和俄罗斯比较法研究1(论文原稿)

格式:word 上传:2022-08-20 11:09:00

《有关产品责任案例的亚洲和俄罗斯比较法研究1(论文原稿)》修改意见稿

1、“.....会阻碍因缺陷产品受到损害的第人的索赔。这种意见是有道理的,同时也说明了产品责任法对于救济受害人损害的必要性。马来西亚法规定,对于缺陷产品致第人受到损害,可以根据疏忽侵权要求赔偿,因为第人是这同事故中被卷入的行人。如果第人根据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产品责任进行索赔,将十分困难,因为该法仅确认消费者的求偿权,而消费者被界定为产品的购买人或使用人,路人不是该产品的购买人或使用人,因此不能根据该法对缺陷产品的生产者索赔。在俄罗斯,买受人可以选择依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起诉,第人只能依侵权起诉。不过,无论是侵权法的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作为第人的受害人和作为买受人的受害人不存在差别,受到同等保护。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是否包括产品自损在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中,还有个特别有趣的现象是,缺陷产品在造成他人损害的同时造成的产品自身损害即产品自损,是否包括在产品责任的损害之中......”

2、“.....对此,亚洲和俄罗斯各法域有肯定主义和否定主义两种立场。中国大陆地区侵权责任法采明确的肯定态度。该法第条规定产品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损害要件,与产品质量法第条规定的内容不同,区别在于,前者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后者为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差别十分明显。侵权责任法改变损害表述的立法意图是,这损害既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也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这样有利于及时便捷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多数学者赞成产品责任的损害范围包括产品自损的解释,即产品责任的损害是指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本身的损害,以及产品以外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不过,这是两种不同的损害,是侵权法救济的损害,是合同法救济的损害,这种界限还是应当严格区分的。马来西亚法对此的态度比较折中。法院判例的原则不允许赔偿产品自损的损害,因为这被认定为纯粹经济损失。不过,对于瑕疵建筑物可以要求赔偿纯粹经济损失......”

3、“.....有学者提议,如果法院准备像在瑕疵建筑物那样适用同原则,对缺陷产品索赔就是可以的。中国台湾地区学说对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是否包括自损有争议,但通说采否定见解,理由是,消费者对于商品享有的经济利益,属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或不完全给付责任等契约责任法保护的法益范围,不宜由本质属于侵权责任的产品责任法予以规范。这是更多的法域采纳的立场,例如日本制造物责任法第条后段规定但损害仅发生于该制造物时,不在此限。产品提供的小字体提示可否作为免责事由产品生产者在制造产品时,知道其材料或零部件有造成损害的般性危险或者合理性危险,采取在产品上提供风险警示及避免风险的说明,否则为警示说明缺陷,这是亚洲各法域的基本立场。对于产品中存在的危险构成设计缺陷,不能以已经做出了小字体的警示而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不过,也有的认为这种微小缺陷属于合理危险,通过充分警示说明可以免除责任......”

4、“.....既然已经明知产品的零部件存在缺陷有可能造成他人损害,即构成设计缺陷,因此不论其是否进行警示,都不存在警示缺陷的责任,而应当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因此,对于产品设计缺陷做出小字体的警示说明,并不对缺陷产品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发生影响。中国澳门地区法律认为,在本案中,即使生产者在自行车的说明书中明确标明了刹车片可能存在的危险,也不可免除其责任。马来西亚法认为,警告是关于产品中已知危险进行警示的信息,对于保护消费者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帮助消费者避免产品中的风险。生产者未遵从警示而发生损害时,警示能够使生产者免担责任。用小字进行产品危险的警告,不符合警示说明充分的要求,公众会期望这重要警示是以消费者容易看到的大小作出,根据该警示的尺寸,将认定该警示有缺陷,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韩国依据血液管理法的规定......”

5、“.....生产血液制品的生产者只能从血液管理者处取得血液。血液管理者若向生产者提供已被感染的血液时,依照零部件生产者或原料提供者都有可能承担产品责任的规定,以及产品责任法第条规定,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医生对投入的血液制品可能感染疾病的危险未做出任何说明的,这就是侵害患者自主决定权的侵权行为。在中国澳门地区,医院对受害人实施的行为并没有过错,医院只是按正常做法在给受害人输血时,型肝炎的检验并未能在医院检验出来,且型肝炎是否真正存在,在学界也是存疑的,据此可以认定医院对于该损害没有过错,已经尽了适当注意义务,并且对于受害人治疗中未有其他过错,受害人不能就这损害向医院索偿。对于提供血液的献血者,各法域均认为不应当是责任主体,理由是他并不知道自己的血液中含有型肝炎病毒。例如日本认为,血液提供者在当时既无法认识到型肝炎病毒的存在,也无法认识到型肝炎病毒混入血液制品的风险......”

6、“.....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在分析输血感染案的法律适用中提出的个问题是,年因为输血导致感染了该病毒,但是直到年才发生损害后果,对本案的法律适用将会出现何种不同结果呢中国大陆地区产品质量法第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本案受害人虽然年输入不合格血液,但其损害后果在年方显现,故其在年知道其健康权受到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日本制造物责任法第条规定第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损害及赔偿义务者时起年内不行使的,时效消灭。生产商等自交付该产品时起计算,经过年期间的时效消灭。前项后段的期间......”

7、“.....自损害发生时起计算。这些规定十分清楚。中国台湾地区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自年输血到年尚未逾年,受害人于现在科技发达而得知受感染的损害与赔偿义务人时,年内均得请求血液提供者赔偿。马来西亚年时效法第条规定,基于侵权提起的诉讼,当诉讼事由发生届满年,则不得再提起诉讼。中国澳门地区关于产品责任在时效方面的规定相对特殊,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自受害人知悉或应知悉损害瑕疵及生产者认别资料之日起年。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企业主将造成损害之产品投入流通之日起经过年而失效,但受害人所提起之诉讼正待决者除外。产品进入流通满年后,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受害人感染了该病毒直到输血年后才显现,血液提供者不对此损害承担法律责任。韩国民法第条第款规定自侵权行为之日起年内未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其诉讼时效消灭。侵权行为之日并非加害行为之日,而是损害结果发生之日......”

8、“.....产品责任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自生产者提供缺陷产品之日起年以内行使。第款规定,累积在体内的侵害他人健康而发生的损害或者经过定潜伏期以后出现症状的损害,都从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俄罗斯法认为,如果受害人在年接受输血而直到年才知晓被感染,应适用年的时效期间。时效期间不会因责任基础的不同而改变。对于输血感染案的多种法律救济方法对于输血感染案的法律适用,亚洲和俄罗斯各法域在立法和司法实务都存在多种责任救济形式,救济的效果各有不同。对于输血感染案受害人的民法救济,以产品责任进行救济最为有效。中国大陆地区对此适用产品责任法进行调整,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最能够保障受害人得到救济权利的实现。中国侵权责任法坚持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但医疗产品责任和输血感染损害责任则适用无过失责任......”

9、“.....方面,患者对于所输入血液是否存在缺陷完全没有辨别控制和预防的能力,其接受输血完全是基于对血液提供者和医疗机构专业技术能力的信赖而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者作为具有专业能力者,具有远较患者更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要求其对患者的损害承担无过失责任,可以更好地督促其严格履行职责,将输血的风险最小化。另方面,在输血感染案中,患者的损害极大,应当保障患者的索赔权利得到满足,否则不符合社会公平与正义原则的要求。有关产品责任案例的亚洲和俄罗斯比较法研究论文原稿。在印度,认为路人在同场事故中受到伤害主张赔偿,起诉直接造成其损害的自行车主最为容易,因为很容易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害是自行车主的行为的直接后果。但自行车主的经济能力有限,较难获得充分赔偿。如果路人选择起诉生产者,唯的路径就是到普通的民事法院依据普通法进行诉讼,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以使法庭采信刹车片使用了缺陷材料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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