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亦欠缺了卡号或开卡时间嫌疑人收购再转卖银行卡共获利才元嫌疑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是在朋友怂恿下才开始收购他人银行卡,再经该朋友介绍与收卡人联系的,其对收卡人的姓名身份收卡用途均无所知,两人主观上没有达成实施诈骗的共谋。根据上述情况,笔者从银行卡数量和罪名入手,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法律意见书,指出部分涉案银行卡的银行开户信息公安未调取,无法确认该卡的开卡时间开户行等信息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收购后转卖出去的银行卡,应将此部分无法核实的银行卡从公安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收购的银行卡总数量中排除出去......”。
2、“.....检察机关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收购了张银行卡,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移送法院起诉,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个月。从最初的公安起诉意见书指控当事人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收购银行卡张,量刑达到有期徒刑年以上到最后当事人被判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认定收购银行卡张,量刑为有期徒刑个月。本案取得如此明显的辩护效果,离不开笔者對法规的分析对比和大量的案例数据搜索归纳。在刑事辩护中对类似的罪名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区分罪名之间的细微差别,往往能对辩护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重点在于收买的是信用卡的信息而不是信用卡本身......”。
3、“.....通常由发卡行在发卡时使用专用设备写入信用卡的磁条或芯片中,作为机机等终端机具识别合法用户的依据。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对比分析论文原稿。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因此,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可能会利用持有的信用卡实施诈骗或洗钱等各种犯罪活动。而且本法条没有规定持有信用卡行为构成犯罪必须造成社会实害后果,非法控制支配他人信用卡,数量达到较大的,就能认定为既遂。持有是人对物的支配控制关系......”。
4、“.....何为支配关系,学术界有不同学说。事实法律支配说认为,持有既包括行为人将物体直接臵于自己直接而具体的控制之下,也包括行为人对物体的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事实上的支配,是实际上能够操控这个物体,对物体的取得处臵没有障碍。因此,持有不仅可表现为行为人对特定物随身携带,还可表现为行为人对特定物暗中藏匿或公开放臵于个处所委托或保存等等。本案中,张实施的先收购再转卖他人银行卡的行为,其收购的银行卡包含了卡密码绑定手机号盾等,达到了解释中规定的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这程度,属于完整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5、“.....也同时符合收买信用卡信息资料,该行为刚好处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收買信用卡信息罪这两个罪名的客观要件竞合范围之内,对张定这两个罪名的任均可。由于张转卖的银行卡被下游犯罪的实施者用于电信诈骗活动,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转账,诈骗被害人的金钱损失较大,且无法追查到电信诈骗的真正实施者,导致诈骗被害人的损失无法追回,公安机关根据张行为造成实际后果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张以量刑较重的罪名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移送审查起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对比分析论文原稿。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6、“.....不得出租和转借。因此,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可能会利用持有的信用卡实施诈骗或洗钱等各种犯罪活动。而且本法条没有规定持有信用卡行为构成犯罪必须造成社会实害后果,非法控制支配他人信用卡,数量达到较大的,就能认定为既遂。持有是人对物的支配控制关系,刑法中的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故意支配或控制特定物品或财产的不法状态的行为。何为支配关系,学术界有不同学说。事实法律支配说认为,持有既包括行为人将物体直接臵于自己直接而具体的控制之下,也包括行为人对物体的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事实上的支配,是实际上能够操控这个物体......”。
7、“.....因此,持有不仅可表现为行为人对特定物随身携带,还可表现为行为人对特定物暗中藏匿或公开放臵于个处所委托或保存等等。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重点在于收买的是信用卡的信息而不是信用卡本身。信用卡信息资料是组有关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号密码校验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通常由发卡行在发卡时使用专用设备写入信用卡的磁条或芯片中,作为机机等终端机具识别合法用户的依据。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对比分析论文原稿。从以上数据可知,实务中对于这种犯罪行为,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的占了较大比例,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的量刑普遍在年以下......”。
8、“.....而本地区的法院历年来犯罪情节相似的判例更是全部都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尚未有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定罪的个案。另外,笔者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后梳理案件证据制作阅卷笔录后发现嫌疑人供认的其所收购的银行卡数量与公安在开户行调取的部分开卡信息不能对应,亦欠缺了卡号或开卡时间嫌疑人收购再转卖银行卡共获利才元嫌疑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是在朋友怂恿下才开始收购他人银行卡,再经该朋友介绍与收卡人联系的,其对收卡人的姓名身份收卡用途均无所知,两人主观上没有达成实施诈骗的共谋。根据上述情况,笔者从银行卡数量和罪名入手,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法律意见书......”。
9、“.....无法确认该卡的开卡时间开户行等信息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收购后转卖出去的银行卡,应将此部分无法核实的银行卡从公安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收购的银行卡总数量中排除出去,同时建议检察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变更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检察机关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收购了张银行卡,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移送法院起诉,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个月。从最初的公安起诉意见书指控当事人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收购银行卡张,量刑达到有期徒刑年以上到最后当事人被判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认定收购银行卡张,量刑为有期徒刑个月。本案取得如此明显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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