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而不是仅仅对实施行为的预见,也就是说,虽然行人故意实施了这种行为,但其对发生交通事故的结果并不是故意,而是种过失,可以归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为什么主观要件不能是故意呢方面,行人几乎不可能拿自己的生命健康为代价进行这种行为,除非行人从这种行为中所获得的收益大于其预期损失,这里的预期损失指的是对其个人的损失与事故发生概率的乘积,而收益主要指故意行人对心理的满足感些情况下通过其他方式所得的收入与逃避刑事惩罚概率与刑事惩罚损失之间的乘积之和。在这种情况下......”。
2、“.....从构成要件上看,也更加趋向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经预见到会对交通干道上的不特定或多数人造成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了这种伤害的发生。在第部分中提到,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机动车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无过错的事故,还是要承担的损失。这实际上是符合社会效益的。这其实就类似于保险中的部分保险,如果让行人承担全部责任,那么司机在驾驶时,只要红绿灯是绿灯行人红绿灯是红灯,司机就不会在继续尽到注意义务,因为其对事故结果不用承担责任,这样反而会加大事故的发生......”。
3、“.....而此时通过的责任,会使司机尽到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虽然可能会降低行人的注意义务,但行人要承担的责任,其产生的收益在弥补了行人降低注意义务的损失时,仍然有盈余,有利于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交通肇事罪及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与经济分析论文原稿。我们在问题的提出中讲到,假想的案例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分析时,就不得不提到汉德公式,汉德公式就是,指预防成本,是事故发生的概率,指事故的实际损失,就是事故的预期损失,只要比低,且实际损失很高的情况下,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因而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摘要交通肇事罪及其逃逸行为作为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罪名之,在学界已经有很多研究了,但这些研究大多是以机动车驾驶员作为犯罪主体进行的,很少有从行人作为犯罪主体这视角进行的研究,而在实践中,已经有不少此类案例,本文便试图通过从行人作为犯罪主体的这视角出发,分析其构成要件,并通过经济分析的方法论述其合理性,完善对该领域的研究。我们在问题的提出中讲到,假想的案例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分析时,就不得不提到汉德公式,汉德公式就是,指预防成本......”。
5、“.....就是事故的预期损失,只要比低,且实际损失很高的情况下,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假想的案例正好符合这条件,因而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及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与经济分析论文原稿。在第部分中提到,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机动车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无过错的事故,还是要承担的损失。这实际上是符合社会效益的。这其实就类似于保险中的部分保险,如果让行人承担全部责任,那么司机在驾驶时,只要红绿灯是绿灯行人红绿灯是红灯,司机就不会在继续尽到注意义务,因为其对事故结果不用承担责任......”。
6、“.....对社会的整体福利造成损失。而此时通过的责任,会使司机尽到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虽然可能会降低行人的注意义务,但行人要承担的责任,其产生的收益在弥补了行人降低注意义务的损失时,仍然有盈余,有利于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其次,交通肇事罪作为个过失犯罪,不论犯罪主体是谁,对该罪的主观要件都应该适用过失这条件。但是,此时便出现了个问题,即行人横穿马路的行为并不是因为不知道不该这样做,往往是其故意横穿马路或者进行其他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那么......”。
7、“.....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预见了却轻信自己可以避免。过失定义中所强调的是对实施行为危害结果的预见,而不是仅仅对实施行为的预见,也就是说,虽然行人故意实施了这种行为,但其对发生交通事故的结果并不是故意,而是种过失,可以归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为什么主观要件不能是故意呢方面,行人几乎不可能拿自己的生命健康为代价进行这种行为,除非行人从这种行为中所获得的收益大于其预期损失,这里的预期损失指的是对其个人的损失与事故发生概率的乘积......”。
8、“.....在这种情况下,行人的行为性质就更加接近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从构成要件上看,也更加趋向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经预见到会对交通干道上的不特定或多数人造成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了这种伤害的发生。从刑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行人要满足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首先必须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对行人进行规定的条款非常之少,绝大部分都是对机动车进行的规范......”。
9、“.....而这些行为主要包括类施,最拿手交通指示灯,不得横跨马路道路隔离措施板旱冰鞋,在车道内坐卧停留嬉戏追车抛物击车等行为。如果违反了这类行为,将构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罪及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与经济分析论文原稿。除了上述个条件之外,还需要有违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是由违规行为造成的。在这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司机来不及躲闪,即行人由于自己的违规行为导致了自己的死亡,此时,司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其就不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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