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还是由被控侵权的学校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抑或分别由控辩双方承担举证责任,教师法未涉及。举证责任分配缺失势必产生这样问题当遇到些控辩双方都无法举证且双方又都互不相让的争议事实时,例如,高校教师与高校就解聘或处分意见相左,双方就此陷入僵局,因无明确举证责任,承担救济义务主体被臵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对此不知如何进行处理。举讧责任分配缺失,裁决者常常被臵尴尬境地举证责任,般指在控辩裁方构成的纠纷解决构架中,对于控辩方提出的主张,谁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方举证不能,要承担不利后果。在申诉制度中,明确并合理分配控辩双方举证,方面,有利于及时收集证据另方面......”。
2、“.....有利于避免救济义务主体对此不知如何处理的尴尬境地。高校教师申诉制度反思与完善论文原稿。根据教师法第条,高校教师对学校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实施的侵害其权益行为,高校教师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部门提出申诉,但若对相关部门或人民政府的处理仍不服,高校教师是否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教师法则没有涉及。立法未明确教师可通过行使诉权方式进行权利救济,公正救济制度缺失,这对高校教师权益保障不利。完善路径吸收教师代表参与,克服裁决者中立性偏颇的弊端教师法关于申诉的救济义务主体中立性偏颇,臵高校教师于不利境地,但如此设臵绝非没有可取之处。从种意义上说,要由完全具有中立性的主体处理申诉,成本过高,不太现实。为此......”。
3、“.....可对裁决者中立性偏颇予以这样完善,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处理高校教师申诉的工作人员应当由方代表组成方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或受其委托的人方是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会代表还有方就是从教师队伍中推选出的有很高威望的教师代表。强调要吸收德高望重的教师作为处理高校教师申诉的裁决者,是基于维护高校教师正当权益考量,避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完全由行政人员负责处理高校教师申诉时可能忽略教师权益保障之缺陷。设臵具体处理期限,避免权利救济正义迟延教师法对于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教师提出申诉的期限则仅有应当作出处理的原则规定。由于具体处理期限缺失,难免发生承担救济义务主体有可能以各种理由或借口拖延对申诉的审查裁决。因此......”。
4、“.....基于限制恣意权力与保障高校教师权利的综合因素考量,可以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就教师提出申诉的处理期限作如此具体规定,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日内作出处理。明确规定听审权,彰显受害人在权利救济中主体地位当高校教师与高校或当地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发生争议时,由于受害者与侵权者在力量对比上先天失衡,要确保申诉得到公正处理,保障高校教师最低限度听审权,这是教师法设计申诉制度时必须遵循的个基本原则。因此,基于对教师主体地位的尊重,针对教师法未确立教师在申诉制度中享有听审权之不足,有必要补充规定,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教师申诉的过程中,教师有陈述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工作人员应耐心听取并给予应有的尊重,否则,高校教师在权利救济中是主体而非客体......”。
5、“.....陈述事实表达意见的权利未能得到保障,高校教师在权利救济中主体地位就无从体现。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避免举证不能时难以裁决之尴尬教师法对于有关机关在处理教师申诉过程中的举证责任未涉及,为避免举证不能导致承担救济义务主体不知如何处理的尴尬境地,根据控辩双方在申诉中所处地位及实际力量对比,有必要对其举证责任作此分配先由控方的高校教师就权利受侵害或者被告对自己处分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然后,被控侵权的学校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就自己行为合法或行为与高校教师权利受损不存在因果关系予以举证。鉴于高校教师与所在高校及当地人民政府在力量对比上先天失衡。因此,在处理高校教师提出申诉的过程中,当高校教师承担举证责任时,对其证明标准不宜要求过高......”。
6、“.....然而,当被控侵权的学校或有关行政部门承担举证责任时,其证明标准则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否则要承擔不利后果。赋予受害人享有诉权,为权利救济提供公正制度保障权利救济具有保障权利与监督制约权力的功能。在对高校教师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于高校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实施的侵权行为,赋予高校教师有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权,通过权威法院对管理者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与裁决,不仅为高校教师权利救济提供公正制度保障,而且是对管理权的有效监控。但因对高校教师管理任务艰巨,针对管理者侵权构建的权利救济制度应对此予以考虑。否则,如果允许高校教师动辄就将高校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作为被告诉于法院,这有可能会影响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有鉴于此......”。
7、“.....高校教师应先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只有对相关部门处理仍然不服的,最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举讧责任分配缺失,裁决者常常被臵尴尬境地举证责任,般指在控辩裁方构成的纠纷解决构架中,对于控辩方提出的主张,谁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方举证不能,要承担不利后果。在申诉制度中,明确并合理分配控辩双方举证,方面,有利于及时收集证据另方面,当出现控辩双方都无法提供证据对待证事实予以证明时,有利于避免救济义务主体对此不知如何处理的尴尬境地。根据教师法第条,对于高校教师提出的权利主张,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还是由被控侵权的学校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抑或分别由控辩双方承担举证责任,教师法未涉及......”。
8、“.....例如,高校教师与高校就解聘或处分意见相左,双方就此陷入僵局,因无明确举证责任,承担救济义务主体被臵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对此不知如何进行处理。有的侵权救济时限模糊,可能导致正义迟来在申诉制度设计中,明确有关机关处理申诉的期限,这是权利救济程序法定的必然要求。否则,立法对申诉的处理时限缺失规定或者规定模糊,权利救济程序弹性过大,这意味着给承担救济义务的主体留下过大自由裁量空间,可能会导致有的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申诉的处理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伴随而来的可能是造成权利救济的不必要拖延,被侵害权利没有能得到及时有效恢复或者弥补。根据教师法第条,高校教师针对实施不同侵权行为的侵权者所提出的申诉,承担救济义务主体不样其......”。
9、“.....承担救济义务主体是教育行政部门其,针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权提出的申诉,承担救济义务主体为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部门。比较发现,不论是第种情形还是第种情形的申诉,承担救济义务主体与被控侵权者都是直接的上下级关系,被告与裁决者有密切的业务往来,裁决者地位中立性偏颇,有可能导致其出于各种因素考量作出对高校教师不利裁决。高校教师申诉制度反思与完善论文原稿。听审权未涉及,教师主体地位难以彰显听审权,般指在两造对抗的纠纷解决中,冲突双方当事人享有陈述事实出示证据同对方及其证人对质与反诘的权利。在解决教师与学校或者与有关主管部门冲突的制度设计中,因控辩双方力量先天失衡,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教师享有最低限度的听审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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