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在现有法律制度的漏洞之下而滋生的新的违法现象。当原告坚持起诉时,其必然是要求十分迫切,并手中掌握或者获取到定的相关证据,能够明确证明原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组织庞大,权力范围也升级很大的,往往是掌握着审判机关的人财物,这就容易造成审判机关并不愿意去用相关判决去影响甚至破坏其于行政机关的现有关系,就爱容易产生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对于原告的撤诉往往不经过基本的审查。在这问题的影响下,也凸显了现有迫切需解决的问题,那就是司法独立的必要性,这也是今后在体制改革中应当注意并且加强的个重要方面。非正常撤回复议申请在现实中也大量存在,复议机关往往出于维稳的目的,积极想要促进问题的解决,减少对于有关机关的不利影响。那么复议机关就相当于扮演着调停人的角色,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会谈或者是协商,促使双方能够在达成合意的基础上进行和解......”。
2、“.....但是,往往有时又会发生变质现象,旦公权力的行使超越了界限,就会形成对于申请人的压力,或者是申请人本着不得罪政府机关的想法或者是迫于有关机关的威胁,就会撤回自己的申请,但是其权益并未因为参加调解而得到保护,甚至会被进步的侵夺。复议机关作行政诉讼共同被告的困境与解决论文原稿。摘要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的创设旨在强化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职能,畅通行政争议的解决渠道。这制度实施以后取得了定的效果。然而,从实施现状看,产生了定问题。政诉讼中的共同被告问题可以说是我国所特有的,如何使其更好的避免负面效果,从而发挥更好的作用是值得深入探讨的。本文从该制度实施以来出现的困境为切入点,进步探讨该问题的解决途径。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复议机关共同被告行政复议近年来,我国在当事人选择行政纠纷的解决途径方面逐渐呈现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格局,这与我们所期盼的大复议,中诉讼......”。
3、“.....在现实与制度的强烈矛盾下,新的行政诉讼法应运而生,从定意义上来说,共同被告的规定是中国的特有方法,旨在解决当前制度上给予复议机关维持会的现象,从而加强对于复议机关行为的司法监督。这无疑是制度设计上的重大突破。但是着眼于当前制度的实施情况,信访活动的比率仍然是高居不下,同时在行政诉讼中,也产生了相关的管辖权混乱等问题。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立法目的分析运用负激励机制倒逼行政机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旧行政诉讼法对于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相关问题做出了些规定。但是实践中,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作出维持的决定多于改变的决定,导致行政复议案件维持率占据很大比例。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并没有很好地得到实现。在面对维持的结果时,无疑是增加了相对人的诉累。因而广受社会诟病。新法为了克服这不足,明确列举了复议机关可能做出的种不同情形。在新的规定中......”。
4、“.....这变化弥补了原有制度上的漏洞,在定程度上解决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而选择直接对原行为做出维持的消极怠工现象。这种负激励的倒逼机制增加了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审查的要求,促使其履行好自己的职能,克服偷懒怠工现象,从而真正的依法行政。从复议机关的角度分析,也有著新的制度导向。新法规定复议机关如果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并且改变之后的行为仍然不能使相对人满意时,相对人只需对复议机关进行控告。如果复议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做出了正确的处理意见,改变结果后达到了相对人的诉求,复议机关再当被告的可能性也会减小很多。与复议维持定会成为被告相比较,复议机关也会尽可能的去积极发挥自己的功能。,非正常撤诉现象的监督方面,我们应当加强对撤回复议申请的监督。第,复议机关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如果发现被申请人存在胁迫误导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不正当利益交换协议的现象,则应严肃处理......”。
5、“.....我们應当完善复议调解和解的监督机制,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加强监督,以防止复议调解和解行为违背当事人意愿的现象。还应加强对准许撤回复议申请的公开性,增强公众的舆论监督。利用公众舆论的监督来弥补相关机关工作上的不足,也是提高公众参与度的个非常好的实践。在非正常撤诉现象的解决中,更加体现了法院人财物独立的重要性。同时应当加强对撤诉理由的审查力度,做到只有符合撤诉条件才允许撤诉。同时应当公开相关的文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立诸如此类的相关措施能够在制度上减少相对人因非正常因素而放弃救济的困境,为相对人能够得到妥善有效的权利救济创造有利的制度条件。新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共同被告的管辖权问题由做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来确定,这点显然存在着问题。行政诉讼案件有其特殊性,极易受到来自原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当存在管辖权选择问题的时候......”。
6、“.....在现今,法院人财物独立于当地行政机关的改革正在逐步进行,大部分法院尚未脱离行政机关的干预,这就给当地法院增加了定的审判压力。以复议机关确定案件管辖级别更加合理,能够利用较高级别法院的独有优势,发挥其所拥有的良好资源的作用,有利于保障法院的公正审判,才能确保产生的相关争议得到有效解决。上文已经分析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其巨大的公信作用。但这制度也有巨大不足。该制度与行政诉讼共同被告制度相结合,则出现了许多实践上难以解决的问题。当问题出现我们并不是说要彻底摒弃项制度,而是要灵活运用,理论跟着实践的步伐走。当该复议机关作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现不可抗力的困难,或是该机关由于人员配臵上的不足,使得没有正副职领导,甚至无法派出足够的工作人员去各地应诉时,我们应当通过相关的制度补充来完善该制度......”。
7、“.....充分履行其复议职能,但我们并不能简单的通过使其成为被告来实现这目标。我们不仅要从当前制度实践中寻找解决方案,还要将被告规则与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作通盘考虑,最大限度的发挥行政复议的解纷功能共同被告这制度可以说是为我国所特有,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在实践中起到了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是在定程度上缺乏完整的理论支持。在行政诉讼中,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不仅仅是个诉讼问题,其中还包括了对行政复议和活动的定位问题。在行政相对人与原行政机关的矛盾纠纷中,复议机关实际上扮演了种第人的角色,通过审查双方之间的行为来作出判断,解决纠纷。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所作出的维持决定,也仅仅是对于原行政行为的种认可,没有增加或者减少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产生新的拘束力。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既不是同行政行为,也不是同类行为。所以从法理角度分析,复议机关也并不适合成为诉讼的被告......”。
8、“.....,非正常撤诉现象的监督方面,我们应当加强对撤回复议申请的监督。第,复议机关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如果发现被申请人存在胁迫误导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不正当利益交换协议的现象,则应严肃处理。同时,我们應当完善复议调解和解的监督机制,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加强监督,以防止复议调解和解行为违背当事人意愿的现象。还应加强对准许撤回复议申请的公开性,增强公众的舆论监督。利用公众舆论的监督来弥补相关机关工作上的不足,也是提高公众参与度的个非常好的实践。在非正常撤诉现象的解决中,更加体现了法院人财物独立的重要性。同时应当加强对撤诉理由的审查力度,做到只有符合撤诉条件才允许撤诉。同时应当公开相关的文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立诸如此类的相关措施能够在制度上减少相对人因非正常因素而放弃救济的困境,为相对人能够得到妥善有效的权利救济创造有利的制度条件......”。
9、“.....这点显然存在着问题。行政诉讼案件有其特殊性,极易受到来自原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当存在管辖权选择问题的时候,根据原行政机关级别来确定管辖法院无疑是将降低管辖法院级别的做法。在现今,法院人财物独立于当地行政机关的改革正在逐步进行,大部分法院尚未脱离行政机关的干预,这就给当地法院增加了定的审判压力。以复议机关确定案件管辖级别更加合理,能够利用较高级别法院的独有优势,发挥其所拥有的良好资源的作用,有利于保障法院的公正审判,才能确保产生的相关争议得到有效解决。上文已经分析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其巨大的公信作用。但这制度也有巨大不足。该制度与行政诉讼共同被告制度相结合,则出现了许多实践上难以解决的问题。当问题出现我们并不是说要彻底摒弃项制度,而是要灵活运用,理论跟着实践的步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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