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被当成各职能部门的下级单位,有责无权,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也是基于上级政府或者司法机关的安排,是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在社区矫正中没有自主性,参与程度和发挥的作用实在有限。当前,我国社区公共性职能衰减,社区功能总体弱化,社区组织空壳化状况日益严重,与社区矫正所要求的社区建设基础,社区较强的自主性的要求尚有很大距离。显然,我国社区的现状与顶层设计中将其作为首要社会力量的期望明显不相称。社区建设是事关社区矫正事业成败的战略问题,是社区矫正制度得以运行的前提,是破解社区矫正困境的重要抓手,但是改变社区发展的内卷化困境将社区治理变革为社区自治又岂是朝夕之间。社区矫正领域的志愿者帮助的对象是罪犯,具有定人身危险性罪犯在社区服刑的时间通常较长等,由此种种原因,我国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数量更加有限。根据统计结果,全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万人......”。
2、“.....社工人才流失严重,社会工作难以发展,社工数量不足社会工作是确保现代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年民政部启动了社联动的全国试点,社会对社会工作者的大量需要将成为个必然的发展趋势。按照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到年,我国需要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万人。民政部副部长顾朝曦表示,力争在年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至少配备名社工专业人才,全国范围内社工服务机构数量达到万家,由此可见我国社工专业人才的稀缺程度。但方面,社工需求骤然扩张,出现巨大的缺口,另方面却是社工人才流失严重,社会工作事业难以发展。深入分析发现主要是以下原因使然,晋升空间有限在广州这个社工发展历史悠久且体系完善的城市,其线社工的月收入仅有元至元。低薪已成为社会工作无法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重要原因之。社工既不是公务员,也没有事业编制。大多数的社工集中在社区,然而社区内部晋升空间有限,年轻社工看不到未来......”。
3、“.....长久以来对社会工作公益性的宣传和强调,大部分人认为只要有爱心就可以做社会工作,而无法区分社会工作者与志愿服务者与义工的区别。此外,目前我国社工职业准入门槛很低,从而使得社工的专业属性较差,许多社工并不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单纯从数量上看,成效卓著,但事实上我国志愿者服务工作发展正处于瓶颈期。年月国务院发布的志愿服务条例虽然从国家层面解决了志愿服务立法的问题,但该条例原则性条款过多,立法粗疏的問题依然存在,通篇体现的更多的是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和规范,而不是对志愿服务活动的促进和保障,反映了国务院立法中惯有的行政管理逻辑和思维定势。多年来,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存在活动不够规范权益保障不够有力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条例虽然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在定程度上提供了指导思想和方法,但显然是不够的......”。
4、“.....条例提供了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签订协议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障措施,虽然有很大进步,但其实现依赖的是志愿服务组织,对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志愿服务组织而言,仅仅让他们对志愿者展开相应的培训都难以实现,更谈不上为该志愿服务组织内的志愿者购买商业保险。仅靠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公益心及无偿奉献精神,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志愿服务的保障是无法实现的,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支持,尤其是经费和政策等的支持,而不只是精神上的鼓励。条例对志愿服务的激励措施做出了广泛的规定,这些举措都体现了对志愿者的种肯定与回馈,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不可忽视的现象是,我国的志愿者以在校大学生为主,他们参与志愿服务存在定程度的被动性和功利性,条例规定的激励措施往往是他们参与志愿服务的主要追求目标......”。
5、“.....就从此成为了僵尸志愿者,所以需要建立长效机制,既规定对志愿服务活动的促进措施又需要防止过于功利化的志愿服务倾向。论我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困境与障碍论文原稿。社会工作旨在帮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预防和解决部分因经济困难或不良生活方式而造成的社会问题。社会工作的典型特征是助人自助,是种以专业知识专业方法帮助他人的服务活动。而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社区矫正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与工作方法是对罪犯进行监督考察与管理,虽然法律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需对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帮扶,但这种困难帮扶往往是没有落实的。事实上,发达国家成功的社区矫正实践中,社区矫正官或者缓刑官对罪犯也主要是执行刑罚,进行监督管理,对罪犯的矫治与帮扶多是由社会力量完成。所以,在理论上将社区矫正定性为刑罚执行符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如果将社区矫正定性为社会工作......”。
6、“.....从国外成功经验可知,社区矫正制度是建立在成熟的市民社会与发达完善的社区建设基础之上的,社会力量的参与与社区矫正机构共同发挥作用。反观我国,现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我们还远不具备这些条件,社区矫正主要依赖的社会力量均存在发育不良发展受阻参与社区矫正积极性缺乏等先天或者后天障碍,要依靠他们与政府部门同在社区矫正中发挥重要作用明显不可能。相较于发达国家长达个多世纪的社区矫正发展史而言,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尚处于懵懂幼年,在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下,要调动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实非易事,而要培育这些社会力量,建设成熟的市民社会建设成熟的社区,提高公民的素养,破除社会力量发育发展中的社会制度障碍思想认识误区等将会是个漫长的过程。所以,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成熟发达和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离不开社会力量这半壁江山的作用......”。
7、“.....属于刑罚执行而不属于社会工作社区矫正应当以社区矫正机构为主导,社会力量只是或可利用的辅助力量单纯从数量上看,成效卓著,但事实上我国志愿者服务工作发展正处于瓶颈期。年月国务院发布的志愿服务条例虽然从国家层面解决了志愿服务立法的问题,但该条例原则性条款过多,立法粗疏的問题依然存在,通篇体现的更多的是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和规范,而不是对志愿服务活动的促进和保障,反映了国务院立法中惯有的行政管理逻辑和思维定势。多年来,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存在活动不够规范权益保障不够有力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条例虽然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在定程度上提供了指导思想和方法,但显然是不够的。志愿者自身合法权利无法保障是志愿服务发展的大障碍,条例提供了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签订协议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障措施,虽然有很大进步......”。
8、“.....对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志愿服务组织而言,仅仅让他们对志愿者展开相应的培训都难以实现,更谈不上为该志愿服务组织内的志愿者购买商业保险。仅靠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公益心及无偿奉献精神,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志愿服务的保障是无法实现的,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支持,尤其是经费和政策等的支持,而不只是精神上的鼓励。条例对志愿服务的激励措施做出了广泛的规定,这些举措都体现了对志愿者的种肯定与回馈,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不可忽视的现象是,我国的志愿者以在校大学生为主,他们参与志愿服务存在定程度的被动性和功利性,条例规定的激励措施往往是他们参与志愿服务的主要追求目标,有些志愿者通过志愿服务活动得到实践学分获得表彰与优待或者达到招用等标准后,就从此成为了僵尸志愿者,所以需要建立长效机制,既规定对志愿服务活动的促进措施又需要防止过于功利化的志愿服务倾向......”。
9、“.....具有定人身危险性罪犯在社区服刑的时间通常较长等,由此种种原因,我国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数量更加有限。根据统计结果,全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万人,与注册志愿者万人相比实在是微不足道的。社工人才流失严重,社会工作难以发展,社工数量不足社会工作是确保现代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年民政部启动了社联动的全国试点,社会对社会工作者的大量需要将成为个必然的发展趋势。按照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到年,我国需要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万人。民政部副部长顾朝曦表示,力争在年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至少配备名社工专业人才,全国范围内社工服务机构数量达到万家,由此可见我国社工专业人才的稀缺程度。但方面,社工需求骤然扩张,出现巨大的缺口,另方面却是社工人才流失严重,社会工作事业难以发展。深入分析发现主要是以下原因使然,晋升空间有限在广州这个社工发展历史悠久且体系完善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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