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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分与竞合(论文原稿) 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分与竞合(论文原稿)

格式:word 上传:2022-08-20 09:22:00

《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分与竞合(论文原稿)》修改意见稿

1、“.....依照传统刑法理论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对者进行界分,是为区分此罪与彼罪之基本方法理路。犯罪客体不同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客体,学理界仍莫衷是。有學者认为,此罪侵犯的是单客体,即生态环境法益或环境权有学者认为此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国家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防治管理制度,也侵犯了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权。笔者认为,上诉观点均不能完全揭示污染环境罪本质,质言之,污染环境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复杂客体,且应具体区分两个层次即主客体为生态环境法益或环境权,次客体为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权。原因在于,则此罪归属刑法分则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别之中,故其所犯客体首先直指生态环境法益或环境权利无疑则根据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条对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认定标准的分别列明,可知将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权纳入此罪侵害客体范畴是为规范之义......”

2、“.....众所周知,任何冲突的产生皆非无所缘由。两种不同类别犯罪之间易于出现适用冲突,从种角度而言,其中必因者在犯罪构成或性质上存在定相似性或牵连关系。申言之,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适用混乱局面的形成,其后实则透射出更深层次的原因,即两罪之间必然存在种程度上的交叉。那么,者之间究竟确存交叉关系为何根据年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条规定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臵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年月两高对年解释进行了再升级,颁布了新的解释,该解释对年解释进行了修改及再完善,但该第条仍被完整保留,并得以再次确认。该规定明确了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相关犯罪的处断原则,并从立法层面确定了两罪之间的想象竞合关系。此关系的确立使得者在罪刑认定上牵连必然。竞合范围的确定依据想象竞合关系内核实质......”

3、“.....倘若环境污染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出现适用竞合,裁判者直接认定罪罚性质更重的后者,即为已足,者之间并无可能冲突。但是,问题在于,两罪究竟于何情形构成竞合,抑或于何犯罪构成范围内成立竞合,年解释年解释却并未予以明确。为厘清这些适用上的质疑,实有必要依据既存规范,从目的实现可能性及刑罚有效性角度,作进步检讨。解释第条中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确定两罪具有竞合关系,显然,非就任何情况而言。年解释第条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几种犯罪适用竞合时,依处罚较重之罪定罪处罚。而问题是,此处所谓投放危险物质罪具体为何是仅指刑法第条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或亦涵盖第条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犹尚存疑。因为,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方面要求严重污染环境,而刑法第条所指投放危险物质罪客观方面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从文意解释来看,两处规定就危害后果程度要求明显背反,显然,刑法第条所指投放危险物质罪,不应也不宜适用此处竞合......”

4、“.....明显与法的致性品格内旨相悖。笔者较为赞同第种观点。因为,其,若将过失纳入污染环境罪的责任形式,并无明文立法支撑,实乃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旨意其,此处所谓故意,是为对污染环境基本结果的希望或放任,而不论其对他人人身财产或其它方面是否造成严重损害,持认识之故意。申言之,只要行为人对基本结果持执故意,就可成立本罪,而不管其对加重结果主观方面系故意或过失。故而,此有别于混合说,混合说认为加重犯中至少要有过失,而于此并不强求,亦即仅只强调对基本犯主观认识之故意,而再所不问加重犯主观认识之差别。是故,此点与投放危险物质罪颇有不同。我国刑法第条第条第款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系故意,即明知己所为会生危害公共安全之恶害,仍望其或任其发生。此外,刑法第条第款还规定了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也即过失亦可为此罪,显然,此点与污染环境罪明显不同......”

5、“.....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者存在诸多差别,属两种完全不同类别犯罪,故从理论层面而言,区分者应非难事。但是,具体至司法实践,比如本案中,缘何两种差别甚远的犯罪仍会出现适用冲突之状况者之间究竟系何关系厘清此问题乃正确适用这两种犯罪类型的前提。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分与竞合论文原稿。从本案看污染环境罪的定性根据上述对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系分析,审慎检视本案本案中,陈甲钟戴等人均系自然人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对自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存在故意,即存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之心态,此两点同时符合污染环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两罪犯罪主体主观方面构成要件要求,就此角度而言,本案在定性上存在两罪适用竞合可能性。但是,在犯罪的其他方面,如在犯罪的客体上,陈甲等人非法倾倒有害物质电镀污泥特别是将其倾倒至幼儿园门口的行为,不仅会对周边不特定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6、“.....也会直接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故其不仅涉及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之侵害,也直接涉及生态环境法益或环境权利,此点应与污染环境罪犯罪客体构成之复杂客体更为契合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上,本案中陈甲的行为,虽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但是尚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重大损失,且陈甲的行为并非独立完成,需电镀污泥有害物质的提供者运输者几方共同作用才可能导致危害后果发生,是故,将其他行为人之行为认定为污染环境罪,而将陈甲人行为单立,独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显然并不合理。结论在立法明确规定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具有竞合关系,但就具体竞合范围规定不明的情况下,法律实践应以理性的态度在既存法律规定设定的框架内,通过规范解释论,并充分顾及法的目的实现可能性及刑罚有效性,为相关法律纠纷提供最优解决方案。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本属两种完全不同类别犯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诸多不同。因此......”

7、“.....能否准确把握此者的本质不同,厘清其竞合关系的实质,是正确适用这两种犯罪的前提及根本。从本案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在适用法律时,能深刻认识到两罪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不同,明确两罪竞合关系的实质,不固守条文表象滥用竞合,如此,既彰显了司法理性,又有利于实现刑罚效能的最大化,使得裁判结果服膺于罪刑相适应刑罚原则内旨要求笔者较为赞同第种观点。因为,其,若将过失纳入污染环境罪的责任形式,并无明文立法支撑,实乃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旨意其,此处所谓故意,是为对污染环境基本结果的希望或放任,而不论其对他人人身财产或其它方面是否造成严重损害,持认识之故意。申言之,只要行为人对基本结果持执故意,就可成立本罪,而不管其对加重结果主观方面系故意或过失。故而,此有别于混合说,混合说认为加重犯中至少要有过失,而于此并不强求,亦即仅只强调对基本犯主观认识之故意,而再所不问加重犯主观认识之差别。是故......”

8、“.....我国刑法第条第条第款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系故意,即明知己所为会生危害公共安全之恶害,仍望其或任其发生。此外,刑法第条第款还规定了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也即过失亦可为此罪,显然,此点与污染环境罪明显不同。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竞合竞舍关系的确立如上分析,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者存在诸多差别,属两种完全不同类别犯罪,故从理论层面而言,区分者应非难事。但是,具体至司法实践,比如本案中,缘何两种差别甚远的犯罪仍会出现适用冲突之状况者之间究竟系何关系厘清此问题乃正确适用这两种犯罪类型的前提。众所周知,任何冲突的产生皆非无所缘由。两种不同类别犯罪之间易于出现适用冲突,从种角度而言,其中必因者在犯罪构成或性质上存在定相似性或牵连关系。申言之,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适用混乱局面的形成,其后实则透射出更深层次的原因......”

9、“.....那么,者之间究竟确存交叉关系为何根据年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条规定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臵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年月两高对年解释进行了再升级,颁布了新的解释,该解释对年解释进行了修改及再完善,但该第条仍被完整保留,并得以再次确认。该规定明确了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相关犯罪的处断原则,并从立法层面确定了两罪之间的想象竞合关系。此关系的确立使得者在罪刑认定上牵连必然。竞合范围的确定依据想象竞合关系内核实质,实践中,倘若环境污染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出现适用竞合,裁判者直接认定罪罚性质更重的后者,即为已足,者之间并无可能冲突。但是,问题在于,两罪究竟于何情形构成竞合,抑或于何犯罪构成范围内成立竞合,年解释年解释却并未予以明确。为厘清这些适用上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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