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亦即货物的质量是由说明书确定,买受人的权利仅仅是从众多的货物中选定适合自身需求的货物。如此来,降低合同买卖双方因合同标的物质量带来诉讼纠纷的机率,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更加不易产生质量标准的认识分歧,更适合当今高效率的社会节奏。我国合同法对新加坡合同法的借鉴找法活动的结果之是尽管有法律规定,却由于太过抽象而不能直接援引适用,还必须加以进步具体化。由于法官适用合同法第条裁决与合同标的物质量相关案件时,很容易发现交易习惯国家标准等术语非常抽象,即使最高法曾颁布司法解释试图将交易习惯的情形尽可能具体化,但司法实践中交易习惯仍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存在难以分配交易习惯的举证责任等问题。旦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行业协会,那么,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性以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固定性,不可避免会影响其举证的积极性与客观性。如果举证责任分配给当事人,由于当事人来自不同地域......”。
2、“.....如果法官主动介入,法官的专业性决定法官不能知晓交易相关的技术指标,使得法官习惯性去寻找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来确定法律事实。由于国家标准逐步减少,且国家标准并非法律的正式渊源,对双方权利义务约束力有限。缘于法官对标的物质量补缺规则的问题并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致使法官不得不运用价值判断来确定双方运用标的物补缺规则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旦涉及到价值取向问题,则会受到法官职业素养参差的制约和影响,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甚至同审级不同法官的价值取向也可能具有不致性,非常容易导致相同案件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基于上述原因,笔者建议,我国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标的物质量不明确补缺规则采纳新加坡的做法合同标的物由货物说明书所确定。合同标的物由货物说明书所确定,具有定可行性。第,买受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
3、“.....如此来,即使买受人对生活品质追求超出国家标准范围,也可以通过货物说明书标准加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无需为了使用国家标准而降低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的需求。来,合同标的物由货物说明书所确定,就不再需要查找难以确定的交易习惯判定标的物质量,可以有效避免举证责任分配交易习惯认定带来的诸多难题。来,合同标的物由货物说明书所确定,可以提高履行合同的效力,减少争诉,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第,我国在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承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标准体系。随着我国入世时间的推移,国家标准越来越少,定程度上弱化合同法第条的可操作性。合同标的物由货物说明书所确定,能有效减少标的物质量对国家标准的依赖,符合我国加入承诺的趋势,避免弱化合同法第条的不良后果。第,法官队伍的法学素养参差不齐,容易造成判决的不致性。法官也是个普通人,生活在社会的大熔炉里,有情欲是必然的。因而,法官判案时......”。
4、“.....各自施展魅力,影响法官的意志和判断。参考货物说明书的标准确定所需货物的质量,可以克服法官法学素养参差不齐带来的各种问题。第,由于行业协会会员的行业覆盖性狭窄,行业代表性不强,行业协会资金困难,使得目前行业协会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难以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规制领域的有效作用。这种情况下,采取合同标的物由货物说明书确定,可以有效避免对行业协会存在的部分依赖。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假如出卖人的货物说明书上的质量与国家标准不符合,合同标的物质量不也是需要运用合同法第条的补缺规则吗这种顾虑可以通过产品质量法以及标准化法加以解决。依据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对于强制性标准相关的生产企业必须执行。然而,推荐性标准般不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等重大事宜......”。
5、“.....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注释黄谟媛中国与新加坡合同法之比较与借鉴商业时代潘艺交易习惯的司法适用法治论坛,何鹰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地位司法裁判中的表决政法论坛梁慧星民法解释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付健平法官判决中的竞争性因素法学。中新两国合同标的物质量不明确补缺规则分析中国合同标的物质量不明确补缺规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旦合同出现漏洞导致合同标的物质量无法确定,纠纷裁判者基于合同自由原则,首先考虑到双方的意愿,把确定标的物质量的权利交由双方自行解决。该做法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按真实意愿确定标的物质量,但是,双方协商也存在许多不足。是由于技术的复杂性以及专业性,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往往不甚了解,部分当事人难以对标的物的质量作出补充协议是当事人几乎都会以自己的利益作为出发点,竭力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规,很难达成致意见。除非双方争议所涉金额出入不大......”。
6、“.....我国标的物质量补缺规则的不足与完善论文原稿。由于新加坡世纪受英国殖民统治,新加坡标的物质量补缺规定采纳的是英国法律的惯常做法,即对于合同缺乏质量条款或者质量条款不明确,采取标的物与统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相吻合以及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确或默示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为标准来确定其质量。准确地说新加坡对标的物的质量规定是在以说明书买卖货物的合同中存在个默示条件,即货物的实际质量与说明书致,即使货物已经陈列出来并是由买方自己挑选的,该默示条款依然适用。标的物质量由货物的说明书规定,买受人按照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货物,即买受人接受了货物的质量。当新加坡的现行法律条文无法解决双方之间争议时,法官可根据以往的判例或者内心的确信解决案件争议。司法实践中,认定交易习惯存在极大的困难。认定项商业活动中的惯常做法为交易习惯......”。
7、“.....然而,非特定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仍难以认定,由于交易习惯是地方人們交易的种文化,种规则,糅杂了人们的伦理信仰以及祖辈的风俗,所以交易习惯还受到地域因素的影响。随着贸易所覆盖地域的范围越来越大,要认定地理位臵跨度较大的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不能不说是非常棘手的问题。而且作为交易习惯,还必须要有定数量的公众知晓,并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选择适用,久而久之才能成为行业内或者定范围内交易主体认可的交易习惯。可该公众的数量应该多大,这些问题都是认定交易习惯不可避免的难题。我国标的物质量补缺规则的不足与完善论文原稿。由于新加坡世纪受英国殖民统治,新加坡标的物质量补缺规定采纳的是英国法律的惯常做法,即对于合同缺乏质量条款或者质量条款不明确,采取标的物与统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相吻合以及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确或默示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为标准来确定其质量......”。
8、“.....即货物的实际质量与说明书致,即使货物已经陈列出来并是由买方自己挑选的,该默示条款依然适用。标的物质量由货物的说明书规定,买受人按照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货物,即买受人接受了货物的质量。当新加坡的现行法律条文无法解决双方之间争议时,法官可根据以往的判例或者内心的确信解决案件争议。中新两国合同标的物质量不明确补缺规则分析中国合同标的物质量不明确补缺规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旦合同出现漏洞导致合同标的物质量无法确定,纠纷裁判者基于合同自由原则,首先考虑到双方的意愿,把确定标的物质量的权利交由双方自行解决。该做法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按真实意愿确定标的物质量,但是,双方协商也存在许多不足。是由于技术的复杂性以及专业性,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往往不甚了解......”。
9、“.....竭力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规,很难达成致意见。除非双方争议所涉金额出入不大,否则双方当事人很难达成补充协议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我国标的物质量补缺规则的不足与完善论文原稿。综合以上论述,可以發现运用合同法第条确定合同标的物质量存在诸多争议和弊端,难以有效实现公平正义,或者不得不花费过高的诉讼成本确定标的物质量,浪费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新加坡合同标的物质量规则新加坡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规则是在凭说明书买卖货物的合同中存在个默示条件,即货物应该符合说明书的要求。即使货物是陈列出来并且是由买方自己挑选的,该默示条款仍然适用。在该规则的规定下,买受人根据货物说明书所规定的质量标准而选定货物,亦即货物的质量是由说明书确定,买受人的权利仅仅是从众多的货物中选定适合自身需求的货物。如此来,降低合同买卖双方因合同标的物质量带来诉讼纠纷的机率,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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