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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起与兵”“兵刑合一”观点的思考(论文原稿) 关于“刑起与兵”“兵刑合一”观点的思考(论文原稿)

格式:word 上传:2022-08-20 09:13:00

《关于“刑起与兵”“兵刑合一”观点的思考(论文原稿)》修改意见稿

1、“.....却并未引起氏族内部规范性质上的变化。可以想见,借助暴力来规范规范个人行为,解决组织内部的纠纷冲突,会受到兵的启发,但由此断定是由兵引发的必然结果显然缺乏说服力。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组织内部利益的分化。在原始社会,组织与外部的纠纷之所以以战争的方式解决,是因为氏族部落之间的利益不致,而组织内部的纠纷不以暴力的方式解决,是因为组织的内部利益是致的。法的产生,即以国家强制力有组织的暴力为后盾来规范组织内部人们的行为,根源于组织内部的利益分化而引起的利益冲突。当组织内部出现利益分化的时候,那些在利益分化中处在优势地位因而获利的人们,就会要求重新制定规则......”

2、“.....冲突因此不可避免。在刑为处罚刑罚的意义上看刑起于兵兵刑合说是否可以成立作为刑罚的刑和兵有许多共同之处有特定目的地使用暴力,只是手段,是暴力拥有者实现其意志的工具方式是相近的,都是外在的强制力,只是规模程度程序有所不同。在这里,如果由此兵刑合的结论,是有道理的,不过对于刑起于兵说法则似乎无意义。在论证这两种说法是否能够成立之前,首先来确定兵刑两个概念的含义。兵的含义比较单纯,是指战争刑的含义复杂些,在这里有两个所指是指法律,是指刑罚。这样来,这个题目就要在刑的两种不同含义上分别来说。在上述的比较中可以看出......”

3、“.....而区别则是实质上的,虽有种种的相似之处,但确是两类不同的事物。在论证这两种说法是否能够成立之前,首先来确定兵刑两个概念的含义。兵的含义比较单纯,是指战争刑的含义复杂些,在这里有两个所指是指法律,是指刑罚。这样来,这个题目就要在刑的两种不同含义上分别来说。关于刑起与兵兵刑合观点的思考论文原稿。在刑为处罚刑罚的意义上看刑起于兵兵刑合说是否可以成立作为刑罚的刑和兵有许多共同之处有特定目的地使用暴力,只是手段,是暴力拥有者实现其意志的工具方式是相近的,都是外在的强制力,只是规模程度程序有所不同。在这里,如果由此兵刑合的结论,是有道理的......”

4、“.....关于刑起与兵兵刑合观点的思考论文原稿。与法不同,习惯主要是靠氏族成员的自觉遵守舆论监督氏族首领的威信来实现的。所以基本上应该是和平的。但是,这些规范只适用于氏族内部,而解决氏族部落之间的纠纷则经常要靠战争的方式。这就是说,在氏族内部,调节人们的行为是不依赖暴力的,不需要个专门的暴力机构来保障它的实现。因此,虽然兵的存在先于刑,但并不能由此得出它们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的结论。因为,以战争为手段解决外部传统与以和平手段解决内部违规曾长期并存,却并未引起氏族内部规范性质上的变化。可以想见,借助暴力来规范规范个人行为,解决组织内部的纠纷冲突,会受到兵的启发......”

5、“.....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组织内部利益的分化。在原始社会,组织与外部的纠纷之所以以战争的方式解决,是因为氏族部落之间的利益不致,而组织内部的纠纷不以暴力的方式解决,是因为组织的内部利益是致的。法的产生,即以国家强制力有组织的暴力为后盾来规范组织内部人们的行为,根源于组织内部的利益分化而引起的利益冲突。当组织内部出现利益分化的时候,那些在利益分化中处在优势地位因而获利的人们,就会要求重新制定规则,而处于劣势地位因而利益受损的人们则会拒绝新规则,冲突因此不可避免。作为法法律的刑较之作为刑罚处罚的刑,同兵之间的区别更为明显......”

6、“.....作为法法律的刑和兵显然有着全然不同的特质包括部落民族国家等等的武力的冲突,而法律则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运行过程,或者说,法律的存在是以种公共权力的存在为条件的,而战争的存在不需要这个条件,而暴力只是法律的部分,是保证法律得到遵守的手段情绪化的破坏性的,而法律则是理性的冷静的建设性的冲突在失去控制的情况下极端激化的结果,是社会的非正常状态,而法律是人类运用经验与智慧,以理性的和平的方式在社会常态下解决纠纷避免冲突的产物的目的单而内容丰富建立并保持秩序,战争的目的则多元而内容简单财富土地惩罚报仇,也包括建立和重建秩序,等等......”

7、“.....兵刑合的观点难以成立。那么,刑起与兵的观点又是怎样呢我们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作为法的刑与兵之间的关系兵作为大规模有组织的暴力,在早期人类中即以存在,其存在的历史比法悠久得多。事实上,以暴力解决问题的倾向和现象在动物中就已存在着,而在进化的链条上,人类处在动物之后的环节上。而法的产生比之人类的产生又要晚了许多。这时间顺序似乎是对刑起于兵的支持。但是先后相随只是因果关系的必要条件,除了满足这条件,对于构成因果关系来说更重要的,是要看两个事物之间是否有引起被引起的关系。由有权威的机构制定规则并强制人们执行,同制止无休止的暴力冲突社会混乱,包括各种起因的战争......”

8、“.....刑起与兵的说法可能多半与此有关。但是,由此作出这样的结论,似乎是太简单化了。我们追寻历史演变的过程,看法的起源。根据历史学考古学人类学的发现,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是习惯。关于刑起与兵兵刑合观点的思考论文原稿。摘要本文指出刑起于兵兵刑合的法律起源说,既有其合理性,又有其不合理性,但总得说来立论的根据不足,缺乏说服力。作为法法律的刑较之作为刑罚处罚的刑,同兵之间的区别更为明显,也更带有根本性。作为法法律的刑和兵显然有着全然不同的特质包括部落民族国家等等的武力的冲突,而法律则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运行过程,或者说......”

9、“.....而战争的存在不需要这个条件,而暴力只是法律的部分,是保证法律得到遵守的手段情绪化的破坏性的,而法律则是理性的冷静的建设性的冲突在失去控制的情况下极端激化的结果,是社会的非正常状态,而法律是人类运用经验与智慧,以理性的和平的方式在社会常态下解决纠纷避免冲突的产物的目的单而内容丰富建立并保持秩序,战争的目的则多元而内容简单财富土地惩罚报仇,也包括建立和重建秩序,等等。所以,兵刑合的观点难以成立。那么,刑起与兵的观点又是怎样呢我们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作为法的刑与兵之间的关系兵作为大规模有组织的暴力,在早期人类中即以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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