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些案件将被司法构陷司法专横和司法猫腻所取代。但是司法以法律为立场,民意以道德为立场,司法人员的行为操守及司法结果的公正性评判不宜由民众进行道德化的评判,而司法活动的程序性安排及司法人员对程序的遵守情况作为客观化的事实应该不能拒绝由民众进行监督和评判。司法公正不仅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道防线,而且还起着吸收不满,稳定秩序,树立法律的权威,提高法官的公信力等重要作用,同时,司法公正对于提高人们的法律信仰也有重要意义。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关系首先我想界定下民意。本文中我们所讨论的民意与我们在立法中所说的民意即人民的普遍意志有所不同。本文所说的民意是指民众的意愿意志,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社会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更多的是指倾向于传媒学上给民意所下的定义。下面将在此定义基础上分析民意的特点及其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2、“.....智者见智的问题。博登海默曾经说过公正具有张海神般的脸,变幻无常,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但无论如何,公正与法律具有天然的联系,罗马法学家凯尔斯就把法律定义为公正的艺术。而司法公正则是法律实现公正的最重要的实践环节。司法的实质与公正密不可分。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条基本原则。司法制度的生命线和基础是公正,如果失去了公正,司法制度就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司法公正要求以法官为代表的司法人员在审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正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案件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就其实体而言,要求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实体处理得当,具体来说,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认定罪名准确罚当其罪,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明辨民事法律关系,合理解决争议,在行政诉讼中表现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就其程序而言,要求同样的情况得到同样的对待,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
3、“.....以事实为准绳来处理案件,而不是法官按自己的喜好或受外部干扰恣意妄为。总之,司法公正,要求不仅要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还要实现诉讼过程的公正,即审判公开,依法定程序进行,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以实体公正体现程序公正,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浅析司法公正与民意论文原稿。民意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正因为民意具有以上特点,既有正当性,又有非理性不能量化的模糊性,所以民意对于司法公正的影响也像把双刃剑,方面民意可以对司法公正进行有效的监督,但有时民意却干预司法,对冤假错案的产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佘祥林案件就非常明显的表现出民意的这两方面影响。在佘祥林杀妻案发生时,当地群众群情激愤,要求严惩杀人凶手佘祥林,审期间,受害人家属组团上访并组织了名当地群众联名签名上书要求对佘祥林从速处决。当地媒体也进行了全面的报道,要求严惩凶杀,加上上级领导限期破案的严令......”。
4、“.....按照法律本应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罪从无,无罪释放的佘祥林被疑罪轻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年,来消解巨大的民愤。而当佘祥林的妻子重新出现后,全国各地的媒体又纷纷进行报道,全国人民密切关注案件的进程,佘祥林在最短的时间内被无罪释放并顺利拿到国家赔偿金与民意的聚焦有重大的关系。这个案件给人的感觉真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佘祥林生死两重天的遭遇十分明显地体现了民意对于司法公正双刃剑的作用。具体而言,民意对于司法公正的影响有正负两个方面。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什么是公正这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博登海默曾经说过公正具有张海神般的脸,变幻无常,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但无论如何,公正与法律具有天然的联系,罗马法学家凯尔斯就把法律定义为公正的艺术。而司法公正则是法律实现公正的最重要的实践环节。司法的实质与公正密不可分。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条基本原则......”。
5、“.....如果失去了公正,司法制度就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司法公正要求以法官为代表的司法人员在审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正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案件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就其实体而言,要求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实体处理得当,具体来说,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认定罪名准确罚当其罪,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明辨民事法律关系,合理解决争议,在行政诉讼中表现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就其程序而言,要求同样的情况得到同样的对待,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来处理案件,而不是法官按自己的喜好或受外部干扰恣意妄为。总之,司法公正,要求不仅要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还要实现诉讼过程的公正,即审判公开,依法定程序进行,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以实体公正体现程序公正,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浅析司法公正与民意论文原稿......”。
6、“.....而且还起着吸收不满,稳定秩序,树立法律的权威,提高法官的公信力等重要作用,同时,司法公正对于提高人们的法律信仰也有重要意义。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关系首先我想界定下民意。本文中我们所讨论的民意与我们在立法中所说的民意即人民的普遍意志有所不同。本文所说的民意是指民众的意愿意志,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社会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更多的是指倾向于传媒学上给民意所下的定义。下面将在此定义基础上分析民意的特点及其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使民意与司法良性互动,实现司法与民意的双赢民意监督司法中国目前还没有达到司法独立的最低要求。由于缺乏有效的权力约束和舆论监督,司法腐败现象仍然严重,造成了民众对法院普遍而深刻的不信任。随着社会空间的扩大和公民社会的成长,公民的参与精神和责任意识越来越强,对案件的关注和讨论也将越来越理性成熟......”。
7、“.....网络媒体的关注和民间的维权斗争,起到了步步引导司法公正的作用。没有民意的监督和不断的争取,些案件将被司法构陷司法专横和司法猫腻所取代。但是司法以法律为立场,民意以道德为立场,司法人员的行为操守及司法结果的公正性评判不宜由民众进行道德化的评判,而司法活动的程序性安排及司法人员对程序的遵守情况作为客观化的事实应该不能拒绝由民众进行监督和评判。推动整个社会法治的进步。这主要表现在很多案件经公布于众,由于民意沸腾,引起了更多法学专家和管理者的重视,最终通过修改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废除了导致这类案件继续发生的法律机制。近年来的些广受关注的案件直接推动了法治的进步。孙志刚用他年轻的生命引起了民意的极大愤怒,民意的极大愤怒又引起了法学界的参与,法学界的参与又最终换来了恶法的废除。佘祥林冤屈入狱十年,请求万的国家赔偿却因精神赔偿于法无据而最终只拿到万元......”。
8、“.....时间群情哗然,国家赔偿法被广大人民称为国家不赔法。这个案件也是最近国家赔偿法修改的动因之。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民意也不例外。如前所述,民意具有非理性,模糊性。过分重视民意在司法决策过程中的决定作用,盲从民意会严重损害司法独立性以及司法机构的中立性,从长远来看这必然导致法律丧失其应有的权威性。过分强调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民意对待决案件的关注与压力都有可能会导致对案件的过多干预,会消解法院为抵制压力所做的各种努力,甚至可能造成舆论审判,迫使法官在真压力形成之前就屈服于大众的意见,结果将法律问题道德化,政治化,法律的运行变成隶属政治和道德的活动,影响了司法独立,最终的结果是在民意的幌子下形成了多数人的暴政,使司法正义的天平失衡。结语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司法与民意是并行不悖,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我们不能将之割裂开来,走两个极端......”。
9、“.....只有协调好者之间的关系,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严谨的分析和推理论证,考虑到社情民意,通过公正透明的司法程序和理性严谨的司法判决回应和疏导民意,将汹涌的民意纳入到理性的河道中,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才能实现司法和民意的良性互动,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使司法的结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程度上的统。参考文献张卫平琐话司法清华大学出版社年版陈光中主编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吴丹红网络民意下的司法公正人大建设李振雨浅议司法过程中民意的力量法制与社会孙笑侠,熊静波判决与民意兼比较考察中美法官如何对待民意政法论坛贺卫方传媒与司法题法学研究。推动整个社会法治的进步。这主要表现在很多案件经公布于众,由于民意沸腾,引起了更多法学专家和管理者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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