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确存在着力不从心的现象。本文指出划分标准出现不明确的情况不能仅以其为特例来草率了之,而应看到这传统标准正有待完善,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对现代社会复杂的情况。在动产不动产的划分标准中,物质性标准只是其基础标准......”。
2、“.....孟勤国老师给出的两个标准重要意义标准和登记标准,是法德两国的综合产物。重要社会意义标准实质上就是种价值标准,是人们对事物做出的种符合主观价值需要的判断,因此我认为这与法国的价值标准在实质意义上是样的。登记标准也与德国的程序性质的标准相近......”。
3、“.....进而将登记标准客观化,由内在决定因素转变为外在的证明标准。但德国法上虽然对地权的定义以登记为标准,但并不能因此就断定登记是不动产的内在决定标准,我认为这个定义只是从地权的外在表现上做出了个比较直观的描述,而对登记内容的进步规定应有其他法律进行调整。摘要不动产和动产作为种历史悠久的划分方法......”。
4、“.....本文指出划分标准出现不明确的情况不能仅以其为特例来草率了之,而应看到这传统标准正有待完善,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对现代社会复杂的情况。在动产不动产的划分标准中,物质性标准只是其基础标准,价值标准程序标准都暗含在动产不动产的划分标准中......”。
5、“.....法德民法典对于物理标准的修补是否适宜于当时,很难定论,可以肯定的是,从现代社会的角度看,这种修补并不成功。提出了不动产和动产这划分的根本原因是要将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物与般的物区分开,并用登记的方法来确认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物,并说明登记标准只能证明财产的重要而不能决定那些财产为重要论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标准论文原稿......”。
6、“.....是法德两国的综合产物。重要社会意义标准实质上就是种价值标准,是人们对事物做出的种符合主观价值需要的判断,因此我认为这与法国的价值标准在实质意义上是样的。登记标准也与德国的程序性质的标准相近。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孟老师强调了登记标准只能证明财产的重要而不能决定那些财产为重要,进而将登记标准客观化......”。
7、“.....但德国法上虽然对地权的定义以登记为标准,但并不能因此就断定登记是不动产的内在决定标准,我认为这个定义只是从地权的外在表现上做出了个比较直观的描述,而对登记内容的进步规定应有其他法律进行调整。在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类受到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双重影响,除了物可否移动的物理标注以外......”。
8、“.....认为动产的价值是脆弱的在孟勤国老师的这段阐述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国民法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标准有两个,个是按照物的物质属性是否可以移动另个是价值标准。在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类受到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双重影响,除了物可否移动的物理标注以外,还含有价值范畴的判断......”。
9、“.....个是按照物的物质属性是否可以移动另个是价值标准。孟勤国老师给出的两个标准重要意义标准和登记标准,是法德两国的综合产物。重要社会意义标准实质上就是种价值标准,是人们对事物做出的种符合主观价值需要的判断,因此我认为这与法国的价值标准在实质意义上是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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