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例如洛克和卢梭。而被自然法学家们作为法律评判准则的正义,正是判断好坏善恶的标准,是道德的原则,是礼法的源头。可见自然法学派思想始终坚持法律与道德的致性。引用富勒的看法即是法律不能仅仅建立在法律之上,法律在内容上必须体现普遍意义上的道德观念,即法律的外在道德同时,法律制度作为个整体,还必须具有法律的内在道德。在法律的起源阶段可以说,法的形式是法律,内容是习惯,精神就是道德。在法的形成阶段,伦理道德也由立法者本身的伦理储备和人类公共道德资源这两个渠道不断进入法律规范,构成法律规范的基石和渊源。表面的法律规则的内容大多由道德转化而来,或者常常是特定道德观的化身。因此从这个角度考量......”。
2、“.....但是,法与道德的最大的差别同时也在它们的第层次,即规范层面,因为作为规范而存在的法律与道德,是实现社会控制的两个最主要的工具,是达致种特定的预期的社会秩序的两个最主要的手段。由于规范层面上的法律与道德在存在形式性质特征适用范围以及发挥作用的方式等诸多方面均有着显著的差异,如在适用范围上,法对人们所不喜欢的事只有在程度上比较严重时才加以规定,适用范围较狭窄,而道德却几乎规范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又如在发挥作用的方式上,法可以动用国家强制的严厉办法,而道德并不具有强制性,所以,必须在这个层面上对它们者加以严格的区分,使它们都能扬长避短......”。
3、“.....这里,尤其是要重视道德因素对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所可能造成的侵害。如果法律规则与道德要求之间的界限是不明确的或极为模糊不清的,那么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就必定会受到侵损。因此在规范层面上,法与道德成为并立互补的不同规则,者并不必然存在致性,道德也不必然成为法律的基础。法律与道德个多维度的解析论文原稿。当然即使在规范层面,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也源于道德。这点无论是在法的起源还是在法的形成中,我们都可以发现答案。从法的起源来说,道德便是法律的起源。目前我们虽然对原始社会是否存在法律至今还众说纷纭,但是原始社会的存在习惯与传统这点却早已为人们所发现......”。
4、“.....其规范体系的本质就是道德。随着习惯逐渐发展成习惯法,最后发展成为国家法,道德也就成为了法律规范的基础。摘要对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之间直存在着巨大的分歧。由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存在着多维性,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都由于过度强调其中的个层面而陷入了理论困境。本文分别从者的价值层面规范层面和秩序层面对者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对者的关系得出了较为全面的结论。当然即使在规范层面,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也源于道德。这点无论是在法的起源还是在法的形成中,我们都可以发现答案。从法的起源来说,道德便是法律的起源。目前我们虽然对原始社会是否存在法律至今还众说纷纭......”。
5、“.....原始状态下的习惯就其精神价值而论,其规范体系的本质就是道德。随着习惯逐渐发展成习惯法,最后发展成为国家法,道德也就成为了法律规范的基础。法律与道德个多维度的解析论文原稿。在法律的起源阶段可以说,法的形式是法律,内容是习惯,精神就是道德。在法的形成阶段,伦理道德也由立法者本身的伦理储备和人类公共道德资源这两个渠道不断进入法律规范,构成法律规范的基石和渊源。表面的法律规则的内容大多由道德转化而来,或者常常是特定道德观的化身。因此从这个角度考量,法律源于道德的说法也可在定程度上成立。但是,法与道德的最大的差别同时也在它们的第层次,即规范层面......”。
6、“.....是实现社会控制的两个最主要的工具,是达致种特定的预期的社会秩序的两个最主要的手段。由于规范层面上的法律与道德在存在形式性质特征适用范围以及发挥作用的方式等诸多方面均有着显著的差异,如在适用范围上,法对人们所不喜欢的事只有在程度上比较严重时才加以规定,适用范围较狭窄,而道德却几乎规范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又如在发挥作用的方式上,法可以动用国家强制的严厉办法,而道德并不具有强制性,所以,必须在这个层面上对它们者加以严格的区分,使它们都能扬长避短,在各自的特定领域内发挥其作用。这里,尤其是要重视道德因素对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所可能造成的侵害......”。
7、“.....那么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就必定会受到侵损。因此在规范层面上,法与道德成为并立互补的不同规则,者并不必然存在致性,道德也不必然成为法律的基础。在他们的观点中,真正有意义的法律是种超验或抽象的正义准则,种超越人类所制定的规则之上的更高的法律体系,即自然法。当实在法不符合自然法时,他们或者主张剥夺实在法的法律资格,例如圣奥古斯丁把不正义的法律称为不过是批强盗制定的规则而已,不配被称为法律,富勒也认为不符合程序自然法的法律制度根本不宜称为法律制度或者只是勉强承认实在法的法律资格,但是主张在实在法不符合自然法时人们拥有种抵抗或非暴力反抗的权利,例如洛克和卢梭......”。
8、“.....正是判断好坏善恶的标准,是道德的原则,是礼法的源头。可见自然法学派思想始终坚持法律与道德的致性。引用富勒的看法即是法律不能仅仅建立在法律之上,法律在内容上必须体现普遍意义上的道德观念,即法律的外在道德同时,法律制度作为个整体,还必须具有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是法律与道德关系争论的焦点。对此,自然法学派做出了肯定的回答。自然法学家认为,法与道德具有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并主张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与道德要求相致。法律与道德个多维度的解析论文原稿。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这问题......”。
9、“.....它们都同意在个成熟的社会中法律与道德是有区别的,例如范畴不同,强制力不同,调整的范围不同,形成与变化的方式不同。它们也不是在争论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有些相似性。它们都认为,法律和道德不管个人是否同意,都有约束力,要求得到定社会有力的保障,履行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都不是受奖励的事,法律和道德所包含的规则都具有规范性。它们也不是在争论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相互影响,它们都同意法律在保护与改变着道德道德通过各种途径成为法律的内容,并促进或阻碍着法律的实施对于个组织良好的社会而言,法律和道德是相辅相成,缺不可,共同作用的。这争论的实质在于个规则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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