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此与其强迫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作证,得到令人难以信赖的证言,还不如赋予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以免证特权,以保护特定社会关系的稳定。各国之所以免除亲属之间的作证义务,很重要的原因便是考虑到证人的身份可能会影响到证言的可靠性。保证证人证言证明力的需要证据的证明力是指其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能力,而证据的证明力的关键在于证据的可靠性,不可靠的证据不仅不会对查清案件真实情况有帮助,而且可能会对司法机关的侦查行为产生误导作用。从证言的可靠性角度来讲,当与案件毫无利害关系的第者提供证言时,其证言的可信程度更高。保障证人权利的需要近些年来,人权作为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已受到世界各国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关注,加强世界范围的人权保护己成为现今世界的共识。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作为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同样引起广泛的关注,并且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许多内容己为联合国重要法律文件所肯定......”。
2、“.....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内容极为广泛,从主体上讲,不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同时还有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保护。证人作为刑事诉讼重要的参与人,同样会面临着权利被侵害被剥夺或者被限制的情形。试想如果法律强迫具有特殊身份的证人提供证言,使自己的家属和亲人陷于锒铛入狱的境地,使自己的感情和利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这肯定不符合联合国人权公约规定的人道主义心理。构建我国免证特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契机论文原稿。保证证人证言证明力的需要证据的证明力是指其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能力,而证据的证明力的关键在于证据的可靠性,不可靠的证据不仅不会对查清案件真实情况有帮助,而且可能会对司法机关的侦查行为产生误导作用。从证言的可靠性角度来讲,当与案件毫无利害关系的第者提供证言时,其证言的可信程度更高。相对而言,如果证人与案件存在着定的利害关系或是出于职业的原因而有保密的要求......”。
3、“.....其真实程度也会令人怀疑。因此与其强迫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作证,得到令人难以信赖的证言,还不如赋予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以免证特权,以保护特定社会关系的稳定。各国之所以免除亲属之间的作证义务,很重要的原因便是考虑到证人的身份可能会影响到证言的可靠性。摘要刑事诉讼中的免证特权制度是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就有与此相类似的亲属间的容隐制度,并直延续到民国时期,但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立法中并没有建立免证特权制度。本文对我国构建免证特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免证特权制度应当并且可以在我国建立。构建我国免证特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契机论文原稿。诉讼模式的转变为构建免证特权制度提供了制度基石我国曾经有着被称为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不仅作为裁判者的法官要介入证据搜集和调查过程,而且国家强制力也经常介入到方的收集证据过程中......”。
4、“.....在诉讼中融合了更多的对抗制的因素。虽然在侦查制度中,已经进行的改革力度并不是很大,证据的调查和收集过程中的纠问色彩需要慢慢转变。除了提高效率,现代程序法的最大使命就是旨在保障诉讼中对抗的双方能够公平抗争。创造这种平等需要从两方面入手,方面国家对诉讼中的权力如逮捕讯问搜查等用严格的使用条件及批捕程序来限制,另方面则赋予另方当事人拒绝作证的特权和其他权利来对抗国家权力。在个平等型的诉讼关系当中,诉讼权利必然是平等的,方享有传唤证人作证的权利,另方就有对证人作证的抗辩权,以作证内容受免证特权保护而主张证人不能作证。例如,在审前证据展示过程中,辨方可以主张证人是受免证特权保护的,而阻止控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在法庭审理阶段,当控方传唤被告人的配偶或者律师对他们与被告人之间的私密交谈内容作证,证人或者辨方也可以主张免证特权......”。
5、“.....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改革所想要达到的目标。增强权利保障是对抗制诉讼的发展趋势,免证特权制度所蕴涵的权利保障意识与我国诉讼制度的人权保障改革是完全致的。免证特权制度以正当理由的抗辩抵御强制作证义务的冲击,给予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对话的空间。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向对抗制方向的转变为构建免证特权制度提供了制度基石。民诉证据制度立法对国外证据规则的吸收,为在刑诉中构建免证特权制度提供了借鉴证据制度的完善作为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个方面,也在不断地借鉴和吸收国外证据制度中的精华。虽然我国大诉讼法中对于证据制度的规定较简单,但是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来看,我国证据制度的改革正在学习借鉴英美国家的些证据规则,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年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年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这种学习和借鉴的产物。尤其值得提的是......”。
6、“.....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就是借鉴了英国证据法中不受损害免证特权的核心内容,尽管在内容上还比较单薄。令人鼓舞的是,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这些证据规则的时候,价值取向也在悄悄地发生着变化,客观真实的标准在定程度上被动摇。例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这是证据裁判主义在立法上的反映,意味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仅要求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而不再以客观真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这较之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是种明显的进步。所以,在刑事诉讼中构建免证特权制度,民诉立法吸收国外证据规则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借鉴。注释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参考文献徐静村......”。
7、“.....张冬梅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思考华侨大学学报郑旭刑事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干朝端亲亲相隐与现代拒证权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胡常龙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研究政法论坛。保护特殊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保护特殊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建立免证特权制度。个社会的有效运转,依赖于各个行业的存在与健康发展,特别是与公民个人权利和身心健康密切相关的律师医生牧师等职业。这些职业的存在,是以从业者和其服务对象之间的信任和合作为基础的。如果为了查明个具体的刑事案件,而要求这些行业的从业者去充当指控其服务对象犯罪的证人,那么,这种信任和合作必然会荡然无存,这些行业的存在和发展也必将面临着诸多不可克服的困难。尤其是要求从事特定职业的证人作证将直接面临着义务的冲突,如要求因职业原因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作证......”。
8、“.....显而易见,在各种义务相互冲突的情况下,单纯以损害种利益为代价而换取对另种利益的保护,并非现代法治的种合理选择。诸如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其立法之所以规定免证特权制度,就是因为存在两个相互对立的公共利益,方面为发现事实真相以实现公正,另方面为具有特定身份或职业的人,要遵守忠实和保密义务,在此情况下法律选择了牺牲前者而保护后者。这种牺牲探求事实真相为代价而对特定社会关系所作的让步,说明毕竟还存在着比证明个别案件更为重要的社会价值。构建我国免证特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契机论文原稿。诉讼模式的转变为构建免证特权制度提供了制度基石我国曾经有着被称为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不仅作为裁判者的法官要介入证据搜集和调查过程,而且国家强制力也经常介入到方的收集证据过程中。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定程度上否定了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在诉讼中融合了更多的对抗制的因素......”。
9、“.....已经进行的改革力度并不是很大,证据的调查和收集过程中的纠问色彩需要慢慢转变。除了提高效率,现代程序法的最大使命就是旨在保障诉讼中对抗的双方能够公平抗争。创造这种平等需要从两方面入手,方面国家对诉讼中的权力如逮捕讯问搜查等用严格的使用条件及批捕程序来限制,另方面则赋予另方当事人拒绝作证的特权和其他权利来对抗国家权力。在个平等型的诉讼关系当中,诉讼权利必然是平等的,方享有传唤证人作证的权利,另方就有对证人作证的抗辩权,以作证内容受免证特权保护而主张证人不能作证。例如,在审前证据展示过程中,辨方可以主张证人是受免证特权保护的,而阻止控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在法庭审理阶段,当控方传唤被告人的配偶或者律师对他们与被告人之间的私密交谈内容作证,证人或者辨方也可以主张免证特权,这种控辨双方平等参与证据调查过程的做法,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改革所想要达到的目标......”。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