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而不是外在行为,外在行为的实际存在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事实只能为刑事反应的开始提供根据。由于罪过的实质就是行为人对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价值持敌视蔑视或者漠视轻视的态度。正是有了这种态度,行为人才会形成抗法性的意识,当这种意识外化为具体的行为时就转化成罪过,成为支配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内在动因。犯罪行为实际上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在现实中的展开。所以在认定罪过的标准上,主观罪过的条件永远都是个别的和特殊的,不仅在每个罪犯身上而且也在每单个的犯罪之中。它们具有的不是外在的生理和物理性质,而是内在的心里和精神本质。因此法律的非难关节点直落在犯罪人的主观层面。故意和过失的区分罪过评价需要严格区分故意和过失在刑法中,故意和过失都是责任条件,所以,因故意而成立犯罪的以及刑法明文规定得以过失成立犯罪的,都要承担刑罚后果。行为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态支配下......”。
2、“.....刑事责任承担上却相差甚远。因此区分故意和过失成为刑法主观罪过归责层面首要的任务。对者的区分在刑法上是通过界定故意的界限完成的,关于故意的本质先有意志说和认识说,后继有盖然说和容认说,这些学说重在寻求成立故意的认定因素,以排除过失情形不合理的纳入故意之中。目前容认说在德日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得到实务和理论的认同。容认说认为行为人具有实现构成要件的意志因素时,才成立故意。但这种意志不以意欲目的希望为必要,只要有消极容认放任同意危害结果发生就成立故意。在我国故意和过失这两种罪过形式的界限,在认识因素上看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有无认识及认识程度在意志因素上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如何。在这两个判断标准中,意志因素上的法敌对意思的强弱或有无迄今为止直是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主要标准......”。
3、“.....由于故意表明反对敌视规范并对犯罪后果追求容认的心理态度,因此刑法处罚每种犯罪的故意犯,故意犯也因此成为最基本的犯罪形态,故意责任亦成为最基本的归责形态。与此相反,由于过失犯欠缺明显的法敌对意思而仅仅是对法益保护不够专注,刑法处罚过失犯的重点就不在它对规范的敌意,而是仅仅对其不专注而选择性的根据特别防卫社会目的决定其处罚范围,以填补法益保护的漏洞。而过失犯由此成为特别的归责形态。过错化解了故意和过失区别的意义和功能侵权损害赔偿的作用在于将风险责任转由侵害行为人承担,并由此来减少损失。在责任承担时会考察侵害人行为的不正当性,而过错责任客观化趋势,不再考虑行为人心理层面不同而导致规范谴责程度的差异。另方面侵权法在百多年的发展时间里,价值取向已经从承担过错转移到了补偿损失,也就是淡化责任承担而强调损失补偿的观念。面对行为引起的实际损害......”。
4、“.....均会要求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并且在责任程度上没有明显差别。由此看来,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不区别故意和过失,责任相同,刑法上的犯罪,因故意过失而责任各异。原因在于,个是以赔偿被害人的损害为主旨,另个是以矫正犯罪人的非社会性为目的,趣意不同,结果当然有差异。对过失的不同讨论在侵权法中,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在法律上应负责任,不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预见或没有认识,而在于行为人的行为背离了法律和道德对其提出的应对他人尽到适当注意的要求,以至于其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哈特教授认为,过失是行为人没有奉守任何有理智的正常人本来可以遵循的行为准则,而这准则就是要求行为人采取预防措施,以免造成危害。过失不是种诸如他的内心片空白之类的直接说明心理内容的措施。哈特教授的此番解说从侧面说明,作为侵权法价值评价中的过失,法律关注的不在于行为人内心是疏忽或懈怠而对结果未能预见或注意的状态......”。
5、“.....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是行为人负过失责任的根据。所以,在判断行为人的过失时,也无须像刑法中区别行为人是过于自信还是疏忽大意过失,只需直接运用客观尺度,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来考察其是否具有过失。因此,过失行为的种类在侵权法没有限制,即便是轻微的行为,只要说具有过失,也能认定赔偿责任。刑法从实质内容来说,过失是种与故意截然不同的罪过形式。故意的内容由有关犯罪行为的真实的心理因素组成,而过失则基本上是种法律的评价,即对主体是否遵守与其行为相关的注意义务的判断。注意义务是确定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过失犯罪首先是违反了注意义务,但是注意义务的违反引起了刑事责任的问题,却不是刑事归责的内容本身。因此注意义务在体系上先于主观特征,而不是主观特征的内容本身。所以对于过失的注意义务范围,有学者认为应当严格地以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的要求为依据......”。
6、“.....就不存在过失心理。在为实现报应预防而发挥作用的刑事方面,刑罚的必要性和损害赔偿相比是间接的。由于处罚过失为例外,因此,在刑事方面过失注意义务的范围不但在规范层面有明确的依据,在法律解释上也严格限定扩大解释,也就是只有相当高程度的过失才受到处罚,轻微的谴责可能性被排除在外。注释美迈克尔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年版第页美乔治弗莱彻蔡爱惠,陈巧燕......”。
7、“.....刑法规范界定故意和过失,民法规范界定过错,在理论层面刑法将罪过作为犯罪构成不可或缺的核心评价要件,潜心研究故意和过失的各种形态并为严格界定其本身提供标准。在民事侵权中过错理论涵盖故意和过失但不限于者,其理论解说重点更多在讨论判断过错的标准,而非区别故意和过失本身。刑法和侵权法面对同为行为人心理层面的故意和过失,规范界定方式不同理论争论焦点迥异的根源正是法域的价值取向不同所导致的。刑法罪过与侵权法过错之比较论文原稿。自从罗马法学家对故意和过失这两个概念的使用作了区分以来,西方传统中的法学家就依赖这对概念来分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西方的全部法律文化都承认,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和过失实施的违法行为之间有不同......”。
8、“.....对于故意和过失这两个概念,我国刑法总则中明文规定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对规范中的故意和过失,刑法理论般将其合称为罪过,刑法学者也就多在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对罪过进行理解并在实质上对故意和过失进行详尽解释。而在民事侵权领域,故意和过失仅仅被作为过错的基本方式在理论上加以讨论,民事侵权规范意义上多被表述为行为人的过错。过错是对行为本身的评价侵权法所确定的法律秩序表达这样种观念所有权人自吞苦果,他人只有实施了不正当行为,才可能替代遭受损失的人承担责任。为此,在什么条件下应由他人承担责任,也就是将损失归责于他人的原因和标准就直视为侵权法的中心论题。就侵权法的发展来看,过错理论目前仍是侵权法归责的基础理论,对过错的本质属性及认定标准的争议从过错责任取代结果责任后就持续不断,针对过错的非难指向的是需查证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还是行为人的外部行为......”。
9、“.....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行为人主观上应受非难的种心理状态。刑法罪过与侵权法过错之比较论文原稿。自从罗马法学家对故意和过失这两个概念的使用作了区分以来,西方传统中的法学家就依赖这对概念来分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西方的全部法律文化都承认,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和过失实施的违法行为之间有不同,但是人们对它们承担责任形式的外部界限和内部含义却有着很大的不同看法。对于故意和过失这两个概念,我国刑法总则中明文规定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对规范中的故意和过失,刑法理论般将其合称为罪过,刑法学者也就多在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对罪过进行理解并在实质上对故意和过失进行详尽解释。而在民事侵权领域,故意和过失仅仅被作为过错的基本方式在理论上加以讨论,民事侵权规范意义上多被表述为行为人的过错。刑法规范界定故意和过失,民法规范界定过错,在理论层面刑法将罪过作为犯罪构成不可或缺的核心评价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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