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只须定抢劫罪,适用加重处罚的规定即可。所以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中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既有过失,也有故意。下面介绍下我国刑法中几种罪过形式的结果加重犯只有过失形态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只有过失的罪过形式的结果加重犯有刑法第条第款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法第条第款犯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的刑法第条规定的犯绑架罪致人死亡的刑法第条第款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刑法第条犯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第条第款规定的犯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身体严重受损害或死亡的该条第款规定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造成就诊人身体严重受损害或就诊人死亡的第条规定的犯武器装备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第条规定的犯虐待部属罪致人死亡的第条规定的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的等......”。
2、“.....均是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如果行为人以故意重伤或杀人的手段又犯上述罪名的,按想象竟合犯处理,即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理。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的加重结果,即兼含故意的结果加重犯刑法第条规定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的第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第条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第条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物罪造成食物性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和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第条规定的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第条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第条规定的犯组织卖淫罪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是由基本犯罪引起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基本犯罪是结果加重犯的基石,可归责的加重结果是结果加重犯的灵魂......”。
3、“.....几个特征有机地组织成结果加重犯概念,缺不可。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罪过形式是指行为的主观方面的特征,这是把握结果加重犯的核心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第,基本犯罪的主观特征。基本犯罪的主观特征是故意。过失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基本罪。第,加重结果的罪过特征。关于加重结果的罪过特征,学说上有过失说过失与间接故意说兼含故意说等几种理论,从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来看,我们采取的是兼含故意说。试论我国现行刑法中罪与数罪的结果加重犯论文原稿。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就是,行为人故意地实施具有内在地发生重的结果的高度危险性的基本犯罪行为,至少过失地引起了重的结果的发生。首先,基本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是结果加重犯本质的客观特征。基本犯罪必须有引起重的结果的危险性,否则不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例如抢劫强奸伤害犯罪中具有高度盖然地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危险,立法者注意到了这种情况的可能发生......”。
4、“.....而象盗窃罪也不是没有可能引起被害人死亡重伤这样的结果的产生,比如急危病人因为被盗窃了财物而无钱就医或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或残疾。这样重的结果虽然都是被告人的盗窃行为所引起的,但盗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不能对行为人按照结果加重犯处罚。其原因在于,在立法者看来,盗窃罪不具有通常的内在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这样的高度危险性,没有必要将那些偶然发生的重的结果进行类型化为结果加重犯。其次,行为人至少过失地引起重的结果的发生是结果加重犯本质的主观特征。虽然基本犯罪具有引起重的结果发生的高度的盖然性,但是只有这种结果现实地发生了,并且行为人对这种结果的发生具有至少过失,才能对行为人追究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较大的人身危险性才变成社会危害性。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的根据为了正确地理解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根据......”。
5、“.....通常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可以从两方面来看第是从犯罪人方面说,实际上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理由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第是从国家方面来看,实际上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即它回答国家基于何种理由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而这两个问题是个问题的两个侧面,而且完全致。这是因为,从刑法学的角度看,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就是国家令其负刑事责任,不可能是国家以外的东西。今日的刑法是具体的个国家的刑法,不可能是国家以外的东西,超国家的刑法是不存在的。因此,刑事责任的根据就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即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理由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客观根据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有以下特点,行为人首先实施了基本的犯罪行为。基本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个具体犯罪,它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定刑,而基本犯罪行为则是符合基本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构成行为。其次......”。
6、“.....只有基本犯罪行为引起了加重结果才能负加重的刑事责任,没有引起了加重的结果发生就不得负加重的刑事责任。主观根据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是指基本犯罪的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基本犯罪的危害行为,至少过失或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重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犯罪心理状态。在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时,该基本犯罪行为具有引起重大结果发生的危险性,行为人仍实施,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在具有过失或能够预见的情况下,表明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发生,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以致对行为的客观条件环境及自己的主观能力产生的认识,使其对加重结果的发生的可能性没有认识或认识。同时也反映了行为人为了个人动机,无视社会要求,对他人生命财产和公共利益的严重不负责任,甚或漠不关心,也反映出行为人具有较基本犯罪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总之......”。
7、“.....且主观根据与客观根据互为补充,互为有机地联系着,能够共同反映行为人的加重的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才能成立,否则,行为人根本不具备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只具有基本犯罪的刑事责任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是由基本犯罪引起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基本犯罪是结果加重犯的基石,可归责的加重结果是结果加重犯的灵魂,加重处罚是结果加重犯的法律后果,几个特征有机地组织成结果加重犯概念,缺不可。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罪过形式是指行为的主观方面的特征,这是把握结果加重犯的核心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第,基本犯罪的主观特征。基本犯罪的主观特征是故意。过失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基本罪。第,加重结果的罪过特征。关于加重结果的罪过特征,学说上有过失说过失与间接故意说兼含故意说等几种理论,从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来看......”。
8、“.....这种观点认为,像犯抢劫罪致人死亡这样的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即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要是过失,但也包括故意。因而在抢劫他人财物的过程中又故意杀人的,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只须定抢劫罪,适用加重处罚的规定即可。所以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中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既有过失,也有故意......”。
9、“.....以上结果加重犯中的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均是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如果行为人以故意重伤或杀人的手段又犯上述罪名的,按想象竟合犯处理,即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理。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的加重结果,即兼含故意的结果加重犯刑法第条规定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的第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第条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第条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物罪造成食物性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和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第条规定的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第条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第条规定的犯组织卖淫罪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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