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陪审制度流于形式,实际作用不佳,也是缓刑适用中移植恢复性司法存在的个问题。虽然在缓刑判罚的案件中会吸收陪审员参加,但缓刑的决定权仍是在法院,陪而不审审而不决是普遍现象,因而指望代表社区民意的陪审员参与缓刑决策并不现实。第,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不完善,是我国缓刑适用中移植恢复性司法的制度障碍。两院两部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非常简单,对于社区矫正的工作程序专项经费的来源工作人员的地位等等重大事项都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无法可依,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系列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将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执行与考察的权力统交给公安机关,即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然而目前,我国的公安机关内部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独立的考察矫正机构,实践中,我国公安机关往往把上述任务交给了基层派出所。由于基层派出所警力薄弱,公安业务量大等原因......”。
2、“.....第,明确社区矫正机构,设臵科学的矫正工作方法。建立支由司法所为主导,社团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协助,高素质业务强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是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当务之急。在我国,司法所作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长期从事基层的法律事务,有较为丰富的社区工作经验,且我国监禁矫正工作长期以来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因此,应当明确社区矫正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所负责。社团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包括被矫正者的亲属朋友,专家学者等,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协助者,也应是支非常重要的社会力量,应当吸收其加入到社区矫正的队伍中来。其次,要努力实现矫正方法的科学化和矫正手段的多样化。社区矫正作为人性化的行刑方式,在矫正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预防犯罪帮助罪犯回归社会的刑罚目的,针对罪犯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矫正手段,帮助罪犯解决回归路上的系列困难。注释宋英辉......”。
3、“.....目前世界范围内还没有统定论。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把社区矫正定义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吴声缓刑制度研究以立法完善为重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缓刑适用移植中的反思与改进论文原稿。在坚持法院法官独立自主裁判的基础上,建立个社会公众参与的有较广泛社会基础的决策机制,是缓刑适用裁判科学性的必由之途。在人民陪审员的选择上......”。
4、“.....比如青少年犯罪,可以选择学校老师担任人民陪审员,社区村委会辖区的人犯罪的,可以选择所属社区村委会的民意代表担任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第,在量刑制度上创新,增设个性化的缓刑附随义务。缓刑附随义务,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规定定的公益任务,要求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完成,完成义务的情况作为缓刑考察的内容之,以个性化的义务来实现对缓刑犯的帮教矫正。例如对于犯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缓刑犯,可要求其在缓刑期间无偿种植定量的树木对于犯交通肇事罪的缓刑犯可要求其在定时间内参与交通协管任务对于犯遗弃罪的缓刑犯可要求其定期参与辖区福利院的义务劳动。这种安排不仅可以让缓刑犯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定的责任,同时也可使其更深刻地感受自己的罪行,促其悔悟。我国缓刑适用中移植恢复性司法的体现第,实施人格调查再犯预测作为判断适用缓刑的依据。有些法院在判处缓刑前......”。
5、“.....考察罪犯的性格心理特征学校教育社会经历犯罪原因前科劣迹家庭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评定是否具有人格缺陷以及其具有的人格缺陷是否会导致再犯罪。同时还考察案前和案后两个环节的因素,即犯罪前情况和犯罪后矫正条件,作为预测犯罪人会不会再犯或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根据。第,在庭审中增加量刑答辩或缓刑听证作为适用缓刑的项补充程序。庭审中的量刑答辩,具体由控方发表量刑建议并提交量刑证据,然后由辩护人和被告人进行量刑答辩,由控辩双方就被告人具有的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量刑幅度基准刑等发表意见,提交证据,进行辩论。法官认真听取各方的量刑辩论意见,并将对被告人的人格评价纳入量刑考虑。缓刑听证是类似于量刑答辩的项缓刑适用制度,具体操作是,先进行普通的审判,如果准备适用缓刑,再另行召集场缓刑听证会,让被害方社区代表学校教师社区民警被害方和被告方的家属参与,讨论缓刑的可能性......”。
6、“.....在坚持法院法官独立自主裁判的基础上,建立个社会公众参与的有较广泛社会基础的决策机制,是缓刑适用裁判科学性的必由之途。在人民陪审员的选择上,应当考虑选择能代表社情民意的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比如青少年犯罪,可以选择学校老师担任人民陪审员,社区村委会辖区的人犯罪的,可以选择所属社区村委会的民意代表担任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第,在量刑制度上创新,增设个性化的缓刑附随义务。缓刑附随义务,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规定定的公益任务,要求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完成,完成义务的情况作为缓刑考察的内容之,以个性化的义务来实现对缓刑犯的帮教矫正。例如对于犯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缓刑犯,可要求其在缓刑期间无偿种植定量的树木对于犯交通肇事罪的缓刑犯可要求其在定时间内参与交通协管任务对于犯遗弃罪的缓刑犯可要求其定期参与辖区福利院的义务劳动。这种安排不仅可以让缓刑犯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定的责任......”。
7、“.....促其悔悟。第,明确社区矫正机构,设臵科学的矫正工作方法。建立支由司法所为主导,社团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协助,高素质业务强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是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当务之急。在我国,司法所作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长期从事基层的法律事务,有较为丰富的社区工作经验,且我国监禁矫正工作长期以来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因此,应当明确社区矫正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所负责。社团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包括被矫正者的亲属朋友,专家学者等,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协助者,也应是支非常重要的社会力量,应当吸收其加入到社区矫正的队伍中来。其次,要努力实现矫正方法的科学化和矫正手段的多样化。社区矫正作为人性化的行刑方式,在矫正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预防犯罪帮助罪犯回归社会的刑罚目的,针对罪犯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矫正手段,帮助罪犯解决回归路上的系列困难。注释宋英辉......”。
8、“.....目前世界范围内还没有统定论。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把社区矫正定义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吴声缓刑制度研究以立法完善为重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缓刑适用移植中的反思与改进论文原稿。第,司法资源的稀缺与有效利用不足,是我国缓刑适用中移植恢复性司法的物质障碍。方面......”。
9、“.....犯罪总量居高不下,很多地方法官人手不够,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法官难有时间和精力去开展庭前调查和判后跟踪帮教。从刑事案件的审限上考虑,简易程序刑事案件的审限只有天,普通程序刑事案件的审限也只有天,时间较紧,而如果再要求法官去调查走访犯罪人所在的单位或组织,势必会导致效率的降低。另方面,陪审制度流于形式,实际作用不佳,也是缓刑适用中移植恢复性司法存在的个问题。虽然在缓刑判罚的案件中会吸收陪审员参加,但缓刑的决定权仍是在法院,陪而不审审而不决是普遍现象,因而指望代表社区民意的陪审员参与缓刑决策并不现实。第,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不完善,是我国缓刑适用中移植恢复性司法的制度障碍。两院两部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非常简单,对于社区矫正的工作程序专项经费的来源工作人员的地位等等重大事项都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无法可依,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系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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