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多样化的监督矫治制度可以建立和解保证人制度,对于适用了刑事和解的加害人,建立类似于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制度,由保证人具体监督督促加害人矫治工作检察机关也要建立以辖区司法所社区民警社会志愿者学校单位及亲属等参与的社区帮教组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跟踪帮教政府可制定相关政策,对安排加害人就业帮教和监督的企业予以政策上的优惠,鼓励企业在这方面多为国家做贡献。明确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欺诈等行为制造假象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与之签订和解协议的,或者相对不诉后气焰嚣张,对被害人作再次威胁侮辱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可以撤销原不诉决定,重新审查予以起诉对于被害人仅仅是为了尽快得到犯罪嫌疑人的经济赔偿,等经济赔偿到手后则以种种借口向司法机关提出反悔,要求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驳回被害人的反悔请求,维持已作出的刑事和解之决定......”。
2、“.....还要综合案情看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过,这才是整个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在审查时除了问询被害人外,还要通过问询或走访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学校企业等,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个性特点平时表现悔罪表现帮教条件等,评估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综合考虑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参考文献王金凤,朱琳,李颖慧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实证研究刑事和解与刑事诉讼法完善研讨会材料冯仁强,谢梅英刑事和解反悔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刑事和解与刑事诉讼法完善研讨会材料。法律依据不足刑事和解制度设立的法律依据不足。刑事和解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种途径,也是刑罚处罚的种方式,但无论是在刑事诉讼法或者是刑法中均无明文规定,在检察院办案规则等司法解释中也无相关表述......”。
3、“.....我院现行的刑事和解机制也是通过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理解,结合省院的些指示精神及相关的规定来实施的,在具体实施中会有于法无据的困惑和尴尬。刑事和解的实践与探索论文原稿。是提高了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认同度。年月份,我院对两年多来达成刑事和解作相对不诉处理的案件进行了集中回访,结果显示,当事人对刑事和解方式满意率达,基本满意率达,无人申诉或上访。是促进了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修复。我们在回访中发现,当事人之间本是熟人关系的,认为修复到案发前状态或更好的占到,基本修复的占。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由于刑事和解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尚无规范性文件,也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我们在实践中遇到了各种困惑和问题,影响了刑事和解工作的开展和适用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认识不统尽管该项工作正在推行,但对刑事和解制度本身的认识有偏差,导致承办人员主观上存在畏难情绪......”。
4、“.....有可能作出低于法定刑的处罚或免予处罚,犯罪嫌疑人往往可以通过物质赔偿赔礼道歉等形式来弥补自己的罪过,定程度上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有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往往会因犯罪嫌疑人赔偿能力的不同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同在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社会大众还不完全理解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可能带来的不必要麻烦,承办人不敢做刑事和解工作另种观点认为刑事和解可能成为法律外界力量染指司法的有力途径,成为案件当事人与司法官员进行不当利益交换的便捷利器,成为产生司法腐败的新窗口,导致司法不公,为了避嫌,让人猜测,不愿做刑事和解工作。刑事和解对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有待考量我们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过程中,很多人都会产生这样种忧虑就是刑事和解在降低惩罚成本的同时是否也降低了犯罪成本刑事和解后即能够相对不诉或从轻处罚......”。
5、“.....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为了保障刑事和解的自主性,往往对和解活动的进行保持定的距离,主要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从而难以发现实质上的缺陷,难免会有漏网之鱼。由于犯罪成本降低,是否也有可能会滋长犯罪要证明这些问题尚需时日,所以刑事和解对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有待考量。刑事和解方式和事后处理方式单目前,刑事和解的方法缺乏多元化,基本上采取次性经济补偿方式。刑事和解的实践与探索论文原稿。是提高了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认同度。年月份,我院对两年多来达成刑事和解作相对不诉处理的案件进行了集中回访,结果显示,当事人对刑事和解方式满意率达,基本满意率达,无人申诉或上访。是促进了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修复。我们在回访中发现,当事人之间本是熟人关系的,认为修复到案发前状态或更好的占到,基本修复的占。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由于刑事和解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尚无规范性文件......”。
6、“.....我们在实践中遇到了各种困惑和问题,影响了刑事和解工作的开展和适用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认识不统尽管该项工作正在推行,但对刑事和解制度本身的认识有偏差,导致承办人员主观上存在畏难情绪,不敢也不愿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种观点认为刑事和解案件的处理模式有去刑化的倾向,有可能作出低于法定刑的处罚或免予处罚,犯罪嫌疑人往往可以通过物质赔偿赔礼道歉等形式来弥补自己的罪过,定程度上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有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往往会因犯罪嫌疑人赔偿能力的不同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同在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社会大众还不完全理解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可能带来的不必要麻烦,承办人不敢做刑事和解工作另种观点认为刑事和解可能成为法律外界力量染指司法的有力途径,成为案件当事人与司法官员进行不当利益交换的便捷利器,成为产生司法腐败的新窗口,导致司法不公,为了避嫌,让人猜测,不愿做刑事和解工作......”。
7、“.....刑事和解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种途径,也是刑罚处罚的种方式,但无论是在刑事诉讼法或者是刑法中均无明文规定,在检察院办案规则等司法解释中也无相关表述,现行的刑事和解工作更多的是司法实践中带有自生自发性的自下而上的个改革实验。我院现行的刑事和解机制也是通过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理解,结合省院的些指示精神及相关的规定来实施的,在具体实施中会有于法无据的困惑和尴尬。刑事和解的实践与探索论文原稿。努力创建多元化的刑事和解方式和处理方式和解方式应该因案制宜因人制宜,不断地探索次性经济补偿以外的其他模式,如分期付款劳务补偿方式也可以借鉴民法领域恢复原状的补偿方式,如对失火罪或盗伐滥伐林木的,可按毁绿还绿毁林还林的原则,责令当事人进行补栽,恢复原状对未成年人还可以采用社区劳动做义工等方式。处理方式上,应大胆采用量刑建议的方式......”。
8、“.....以拓展刑事和解的功能。设立多样化的监督矫治制度可以建立和解保证人制度,对于适用了刑事和解的加害人,建立类似于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制度,由保证人具体监督督促加害人矫治工作检察机关也要建立以辖区司法所社区民警社会志愿者学校单位及亲属等参与的社区帮教组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跟踪帮教政府可制定相关政策,对安排加害人就业帮教和监督的企业予以政策上的优惠,鼓励企业在这方面多为国家做贡献。明确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欺诈等行为制造假象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与之签订和解协议的,或者相对不诉后气焰嚣张,对被害人作再次威胁侮辱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可以撤销原不诉决定,重新审查予以起诉对于被害人仅仅是为了尽快得到犯罪嫌疑人的经济赔偿,等经济赔偿到手后则以种种借口向司法机关提出反悔,要求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驳回被害人的反悔请求......”。
9、“.....加强对刑事和解协议的审查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协议的审查内容不应只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对被害人进行了充分有效的经济补偿,还要综合案情看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过,这才是整个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在审查时除了问询被害人外,还要通过问询或走访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学校企业等,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个性特点平时表现悔罪表现帮教条件等,评估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综合考虑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参考文献王金凤,朱琳,李颖慧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实证研究刑事和解与刑事诉讼法完善研讨会材料冯仁强,谢梅英刑事和解反悔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刑事和解与刑事诉讼法完善研讨会材料。对完善规范刑事和解的思考和建议针对两年多来刑事和解工作运行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除了进步统检察人员思想认识,提高对开展刑事和解工作重要性认识之外,还应通过不断完善法规规范程序和工作制度,来规范刑事和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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