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问责制度设计应充分考虑问责主体的独立性。审计问责主体之间出现意见不致时,应由部门或个责任人出面进行协调。我国审计问责制存在的问题问责主体单,异体问责缺失。问责主体是审计问责制的实施者,根据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审计问责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是指党和政府特定部门对本系统自身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般多是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即同体问责多是种自上而下的问责。尽管我国宪法和审计法都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但由于我国的审计问责多是同体问责,同体问责主体和客体般都存在比较紧密的连带责任......”。
2、“.....审计的独立性也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此外,现实中并不是任何部门任何单位都可以审计的,实际中应该审计谁如何审计审计到什么程度等多是上级单位做出的决定,难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异体问责指审计主体不仅包括与客体有紧密联系的系统内部门,还包括与审计客体没有联系的系统外部门。我国审计问责多由纪检组织人事部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大司法其他党派公众和舆论参与相对较少。人大问责的缺失使审计问责制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托,司法纪检等部门的消极怠政使审计问责制难以落到实处,其他党派公众和舆论难以在审计问责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审计问责制变得势单力薄......”。
3、“.....审计问责要素用来说明谁来问责问谁的责问责什么和如何问责等问题。审计范围过于狭窄,问责内容不全面。由于审计机关的问责权限相对较小,仅限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造成审计问责中常常出现问责范围过于狭窄问责内容不全等现象。就审计问责内容而言,任中问责不作为问责和绩效问责仍缺失。现实中多是对离任领导的任后问责和发生事故后的事故问责,而事故问责又演变成了事故发生后被动的善后程序,缺乏必要的任中问责是造成审计问责制难以有效实施的又原因。近年来,尽管我国已不再局限于单纯的财务收支问责,开始注重绩效问责......”。
4、“.....绩效问责还停留在纸上,没有有效的实施。审计问责范围过于狭窄,内容不全面主要表现为重重大事故,轻财经责任重违纪违规,轻损失浪费重后果责任,轻决策和管理责任重下级执行责任,轻上级领导责任的重轻等现象非常普遍。审计问责要素用来说明谁来问责问谁的责问责什么和如何问责等问题。我国审计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原稿。我国审计问责制存在的问题问责主体单,异体问责缺失。问责主体是审计问责制的实施者,根据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审计问责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是指党和政府特定部门对本系统自身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般多是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
5、“.....尽管我国宪法和审计法都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但由于我国的审计问责多是同体问责,同体问责主体和客体般都存在比较紧密的连带责任,因而很难保证审计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审计的独立性也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此外,现实中并不是任何部门任何单位都可以审计的,实际中应该审计谁如何审计审计到什么程度等多是上级单位做出的决定,难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异体问责指审计主体不仅包括与客体有紧密联系的系统内部门,还包括与审计客体没有联系的系统外部门。我国审计问责多由纪检组织人事部和审计机关负责......”。
6、“.....司法纪检等部门的消极怠政使审计问责制难以落到实处,其他党派公众和舆论难以在审计问责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审计问责制变得势单力薄。异体问责缺失问责主体单是当前我国审计问责制中存在的首要问题。我国审计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原稿。对策及建议建立多元化平等的同体异体问责主体。建立多元化平等的同体异体问责主体就是要在保持系统内部特定部门对系统本身进行审计问责的同时,坚持主体平等原则,让与审计客体没有直接联系的其他外部部门以审计问责主体的身份参与到具体工作中来。具体可考虑以国家审计机关为中心,以联席会为纽带......”。
7、“.....多元化平等同异体问责主体建设时,应至少坚持独立性协调性和效率性项原则。审计问责制度设计应充分考虑问责主体的独立性。审计问责主体之间出现意见不致时,应由部门或个责任人出面进行协调。没有专门的审计问责法规,仅有些追究责任条款散见于各种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文件以及党的条例之中,近年来我国出台的大多是政策性文件而不是法律,问责工作的强制性和威慑力严重不足。并且这些法规规章文件和条例对问责对象问责程序问责后果处理意见等方面的规定没有统的标准,增大了实际执行的难度和效果。是缺乏问责制执行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
8、“.....其效果可想而知,如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被送到主管部门手上时,主管部门可能拒不执行或拒不立即执行进行无限期的拖延并最终导致问责制失效,不了了之的现象时有出现。此外,审计问责结果没有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不透明也是导致这现象的重要原因。是缺乏审计与司法衔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审计法规规定在审计机关发现犯罪等事件后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时,由于缺乏具体的衔接制度,在移送时间的确定审计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证人或者专家出庭作证等问题上处理不好,不仅可能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还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后续工作会重复审计,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
9、“.....摘要审计问责制作为现代治理的重要手段正越来越被重视,本文首先介绍了审计问责的涵义,然后从审计问责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环境个方面分析了当前我国审计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没有专门的审计问责法规,仅有些追究责任条款散见于各种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文件以及党的条例之中,近年来我国出台的大多是政策性文件而不是法律,问责工作的强制性和威慑力严重不足。并且这些法规规章文件和条例对问责对象问责程序问责后果处理意见等方面的规定没有统的标准,增大了实际执行的难度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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