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是对被许可人的劳动的忽视,不利于商品经济和知识产权制度的良性发展。随着科技的发展,广告宣传成了扩大商品销量,增加商品知名度的重要手段。优秀的广告词也是层出不穷,令人过目不忘。广告词虽然简短,但因其具有独创性的特征,经创作就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著作权的产生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因此,被许可人创造的广告词应归被许可人所用,当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到期后,被许可人的广告词中含有许可人的商标应自行替换,许可人对广告语不享有任何权利。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研究论文原稿。对被许可人权益的保护商标增值后被许可人是否应享有权利,如今学术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持否定观點的学者认为,增值利益应归属于商标许可人,法院判决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做出。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
2、“.....法院应当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合理分配双方的利益,笔者更加同意第种观点。但仅仅依靠公平合理的原则,带有法官过多的主观性,还应探讨不同的救济方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可以事先约定包装装潢的归属广告语的归属以及商标增值利益的分配。但是由于受理性认知的限制,订立合同时难免有疏漏之处,如果此时仅仅依靠意思自治原则,往往会对方利益造成损害。意思自治原则能有效避免纠纷,但受理性认知的限制,当事人难免会有疏漏。当事人无意思自治,法官利用公平合理原则带有主观性,又会造成案件的反复裁判,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制定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相关立法非常必要。制定引导条款......”。
3、“.....从而增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分配相关利益的可能性,避免双方的纠纷,从而达到对双方权益的保护,还有利于贯彻民事纠纷意思自治优先的原则,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达到当事人与社会的共赢。制定分配条款。引导条款能有效减少纠纷的产生,但纠纷产生后最重要的是要有法可依。上文提到,目前对商标许可使用制度直接规定的法律条文过少。对于商标使用许可到期后,商品装潢广告语的归属问题以及商标增值的分配问题根本没有规定。对于商标装潢,笔者认为理应归属于设计者即被许可人。因为商品装潢是由被许可人独立创造,对被许可人生产的商品起到美化和区分其他商品的作用,旦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到期后,商品装潢应归属于被许可人,并应禁止许可人使用相类似的商品装潢。广告语具有独创性的特点......”。
4、“.....广告语由被许可人创造,应归属于被许可人。商标增值作为无形的财产权是最难进行评估和分配的,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补偿制度,当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到期后,由许可人补偿被许可人用于广告宣传推广产品等用于增加商标价值的费用,或者采用差额制度,用商标到期时的价值减去商标许可使时的价值和许可人用于商标增值的费用,差额补偿给被许可人,从而达到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利益平衡。对公众权益和被许可人权益的保护所谓无限许可制度是既区别于独占排他普通许可制度,又区别于商标转让制度的许可使用制度。首先,独占排他普通许可制度,强调的是许可使用期间被许可人对商标实施权的排他程度,而无限许可制度强调的是许可期间的无限延续。其次,无限许可制度的期间无限延续不同于商标的转让......”。
5、“.....无论是利用民事原则还是制定分配制度都只能对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进行保护,公众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商标再次只属于许可人,加上装潢广告语的归属的无法确定,公众往往会对产品产生误认,从而对公众的知情权等权利造成损害。笔者认为许可人旦允许被许可人使用,第代表许可人想要获利或者扩大市场的愿望,第,许可人并不想独家垄断此商标,而被许可人为了销售数量的增加,获得更多的利润必然会对商品进行宣传,进而使商标增值。商标作为无形的财产,无法从许可人和被许可人花费金钱的多少估计其对商标增值所做贡献的大小,因此,无论怎样分割商标增值利益都有可能对方有失公平而且会对公众权益造成损害......”。
6、“.....有利于对公众权益进行保护。其,许可人在许可前会选择合适的被许可人,因为旦许可便是无限许可,为了商标的增值市场占有率的增加以及商品的推广,许可人会选择能保证商品品质的被许可人,以防商标贬值,其次,不会因为商标许可到期收回造成公众误认的情况,从而对公众利益进行保护。其,因为商标是无限许可,被许可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会尽力保证商品质量,并积极对商品进行推广宣传,增加商标价值,其次,被许可人不用担心商标许可到期后对商标增值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许可使用变得越来越普遍,合理的商标许可使用制度会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减少司法资源的滥用。然而,目前我国对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立法规定过少......”。
7、“.....为了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对商标使用许可制度进行规制。注释商标法第条唐伟商标许可人的质量监督义务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洪珂珂论商标许可使用中商标增值创造者權益保护山东大学,聂振坤论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利益的保护北方工业大学,李晨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归属和分配法制与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广告宣传成了扩大商品销量,增加商品知名度的重要手段。优秀的广告词也是层出不穷,令人过目不忘。广告词虽然简短,但因其具有独创性的特征,经创作就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著作权的产生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因此,被许可人创造的广告词应归被许可人所用,当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到期后,被许可人的广告词中含有许可人的商标应自行替换......”。
8、“.....被许可人对产品进行推广宣传,花费大量费用,商标价值随之增加,如果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到期,许可人对被许可人没有任何补偿,显然有失公平。然而因为目前法律对相关问题没有规定,受当事人理性认知的限制,许多案件的争议焦点只在商品装潢和广告语,根本未涉及商标增值利益的分配问题。商标增值利益因此当然归属于许可人,这是对被许可人的劳动的忽视,不利于商品经济和知识产权制度的良性发展。我国商标法并未对商标许可使用带来的商标增值利益如何分配,以及许可使用合同到期后对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如何救济作出相关规定。商标使用许可的立法及司法现状目前直接对商标使用许可进行规定的是商标法第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9、“.....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人。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研究论文原稿。商标许可使用存在的问题对公众权益的损害商标的许可使用对公众权益的损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商标的许可使用造成商品品质无法保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商品的品质,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表征,对商品具有重大作用。有些品牌为了扩大知名度,增加市场占有率,进行商标使用许可,然而许多品牌对被许可人缺乏监督,难以保证商品的品质,甚至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经营不同的产品,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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