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认定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显然属于引致条款,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结合与该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判定。保底条款有效的观点缺乏法理支持根据表的数据可知,各级法院将保底条款认定为有效的案例为例,约占案例总数的。法院认定保底条款有效的原因分为以下几种保底条款系非证券公司与委托人的约定,无法直接适用证券法第条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非证券公司与委托人之间保底条款效力作出明确规定保底条款系合同双方或多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合同双方理应按照保底条款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底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规定等......”。
2、“.....非证券公司与委托人之间保底条款虽无法直接适用证券法第条规定,但其违反了资本市场的风险自担原则,违反了金融市场的基本交易秩序,造成了投资者无需承担投资损失的不公平后果,与证券法第条背后蕴含的法理致。非证券公司与委托人之间保底条款虽未明确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规定,但却违反公序良俗,违反了合同法第条约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应受到限制,保底条款应无效。综上,笔者认为无论是证券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保底条款,亦或是非证券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保底条款,保底条款均应无效。保底条款效力对剩余合同条款效力影响根据表数据可知,各级法院认为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合同整体无效的案例为例,约占保底条款无效案例总量的认为保底条款无效剩余合同条款有效的案例仅例,约占保底条款无效案例总量的。合同条款无效......”。
3、“.....即该条款不重要无效合同条款为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条款。保底条款无效剩余合同条款是否有效需判断保底条款是否满足上述两种情形。首先,保底条款系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委托理财合同系因保底条款的引诱,委托人希望通过委托理财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获得保底条款中受托人承诺的本金及固定年收益,保底条款不属于不影响剩余合同条款效力及不重要的合同条款,相反,保底条款对于剩余合同条款效力有着重要影响,保底条款无效将导致剩余合同条款无法继续履行保底条款不属于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条款因此,保底条款不属于其本身无效,剩余条款仍然有效的两种情形,保底条款无效,剩余委托理财合同条款亦无效。大部分法院认为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合同整体无效的原因即是如此......”。
4、“.....等译法律出版社,王泽鉴民法实例研习民书局,朱庆育第条第项评注法学家,王利明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法律适用同注释法学研究所课题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法学研究,同注释借腹生子,舍义取生的另类范式中国审判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同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王泽鉴民法实例研习台湾民书局,朱庆育第条第项评注法学家,王利明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法律适用法学研究所课题组建立社會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法学研究,借腹生子,舍义取生的另类范式中国审判,第期。保底条款法律效力的实证研究论文原稿。对于非证券公司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
5、“.....这也是表中各级法院在认定保底条款无效时条作为法律依据的使用频率极低的原因,其仅在个别案例中作为司法裁判的参考依据。非证券公司与委托人订立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缺乏可直接适用的强行性效力规定。但根据上文论述可知,保底条款违反了资本交易市场的交易秩序,即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并且造成了委托人无需承担自己投资损失的不公平后果。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法律主体的意思自治是市场经济赋予市场参与者的权利,但是权利的保障需以权利的限制为前提,否则毫无边界的权利的行使必然影响其他合法权利人的权利的实现,最终会导致市场毫无秩序可言,每个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则无法得到保障。公序良俗即是为了保障每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权利而对其意思自治进行的合理合法的限制,公序良俗是市场参与者意思自治的前提......”。
6、“.....但由于其违反资本市场的风险自担原则,违反了金融市场的基本交易秩序,造成了投资者无需承担投资损失的不公平后果,符合合同法第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保底条款应为无效。因此,无论受托人是证券公司亦或是非证券公司,与委托人约定的保底条款应为无效。表中大部分法院认为保底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违反委托代理制度中委托人投资后果由委托人自己承担原则,违反合同法第条而无效背后蕴含的法理即是如此。关键词保底条款交易秩序剩余合同条款中圖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保底条款案例数据的实证分析数据来源根据本文所研究的保底条款案件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笔者的司法实践经验,笔者在无讼案例数据库,通过检索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保底条款两个关键词,并将检索到的案例按照裁判日期进行排列,检索了裁判日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年的司法案例,共获得例案例......”。
7、“.....该例案例为无效案例未被计入下列表格,最终获得的有效案例为例。对于非证券公司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因此类合同的订立主体并非证券公司,因此无法直接适用证券法第条规定,这也是表中各级法院在认定保底条款无效时条作为法律依据的使用频率极低的原因,其仅在个别案例中作为司法裁判的参考依据。非证券公司与委托人订立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缺乏可直接适用的强行性效力规定。但根据上文论述可知,保底条款违反了资本交易市场的交易秩序,即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并且造成了委托人无需承担自己投资损失的不公平后果。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法律主体的意思自治是市场经济赋予市场参与者的权利,但是权利的保障需以权利的限制为前提,否则毫无边界的权利的行使必然影响其他合法权利人的权利的实现,最终会导致市场毫无秩序可言......”。
8、“.....公序良俗即是为了保障每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权利而对其意思自治进行的合理合法的限制,公序良俗是市场参与者意思自治的前提。非证券公司与委托人约定的保底条款虽无明确具体的强制性效力规定,但由于其违反资本市场的风险自担原则,违反了金融市场的基本交易秩序,造成了投资者无需承担投资损失的不公平后果,符合合同法第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保底条款应为无效。因此,无论受托人是证券公司亦或是非证券公司,与委托人约定的保底条款应为无效。表中大部分法院认为保底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违反委托代理制度中委托人投资后果由委托人自己承担原则,违反合同法第条而无效背后蕴含的法理即是如此。保底条款有效的观点缺乏法理支持根据表的数据可知,各级法院将保底条款认定为有效的案例为例,约占案例总数的。法院认定保底条款有效的原因分为以下几种保底条款系非证券公司与委托人的约定......”。
9、“.....合同双方理应按照保底条款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底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规定等。现行法律法规未对非证券公司与委托人之间保底条款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并不意味着保底条款有效。非证券公司与委托人之间保底条款虽无法直接适用证券法第条规定,但其违反了资本市场的风险自担原则,违反了金融市场的基本交易秩序,造成了投资者无需承担投资损失的不公平后果,与证券法第条背后蕴含的法理致。非证券公司与委托人之间保底条款虽未明确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规定,但却违反公序良俗,违反了合同法第条约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应受到限制,保底条款应无效。综上,笔者认为无论是证券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保底条款,亦或是非证券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保底条款,保底条款均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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