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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犯罪刑事立法研究(论文原稿) 药品犯罪刑事立法研究(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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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犯罪刑事立法研究(论文原稿)》修改意见稿

1、“.....及时完善加刑基础上,辅之以资格刑。陈兴良教授认为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知识产权管理法规,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销售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不同于高铭暄教授的以侵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及国家知产秩序的犯罪客体为定义基础,陈兴良教授更着重强调知识产权犯罪要求行为人须以营利为目的,且违法数额较大等,更为贴近我国刑事立法中的规定。但究竟是否应当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判定罪与非罪的条件之,当前在学界亦引起了广泛争论。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刑法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我国知识产权犯罪概述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当前学界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界定虽各有些许不同,但总体上争议不大。明确知产犯罪的概念是厘清此类犯罪的研究范围犯罪本质犯罪特征罪与非罪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知识产权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原稿。知识产权犯罪的主体为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知识产权犯罪应属法定犯......”

2、“.....但总体上争议不大。明确知产犯罪的概念是厘清此类犯罪的研究范围犯罪本质犯罪特征罪与非罪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知识产权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原稿。陈兴良教授认为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知识产权管理法规,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销售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不同于高铭暄教授的以侵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及国家知产秩序的犯罪客体为定义基础,陈兴良教授更着重强调知识产权犯罪要求行为人须以营利为目的,且违法数额较大等,更为贴近我国刑事立法中的规定。但究竟是否应当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判定罪与非罪的条件之,当前在学界亦引起了广泛争论。由此,著作权法已经和协议均不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判定侵害著作权的判定标准,但刑法并未与著作权法及相关国际立法进程相统,故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滞后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存在缺陷刑法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最高刑为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罚金,虽较其他国家的刑罚力度我国已极为严厉,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仍难以被有效遏制。因此......”

3、“.....即对侵犯著作权等犯罪在处以罚金的附加刑基础上,辅之以资格刑。此外,刑法只保护著作财产权,尚未包括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我国刑法涉及著作人身权有关的规定仅为第条第款,但其所保护的对象究竟属著作权人署名权亦或是姓名权难以判定而本条的前项规定及第条所保护的对象均为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涵盖著作权人诸多权益,如名誉荣誉隐私等,刑法作为以规范行为底线和保障终极关怀的立法,应当对著作人身权进行周延保护。再以刑法第条为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目的范,判定罪与非罪须够罪标准之外,将对知识产权立法及权利人权益产生极大的隐患和损失。在著作权法中,已不再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判定侵犯著作权的标准协议第条也未作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数额难以判断司法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计算主要结合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如年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第款第款等相关法律文件中,对于侵犯知产犯罪数额的判定作出了最新规定。但在当前日趋复杂的网络中......”

4、“.....实际数额与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时如何判定罪与非罪等问题,至今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目前看来,若仅以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来判断,往往很难应对实际中存在的问题。例如,若行为人实际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不大,但产生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时,以上述标准进行计算,必将给犯罪行为人利用犯罪数额不够罪的漏洞进而逃脱法律制裁以可趁之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网络环境下犯罪数额,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存在问题的完善扩大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刑法在保护著作财产权前提下,应扩大对著作人身权之保护,如我国台湾地区对侵害已故作者的著作权的人身权方面的内容作了完整的保护。但并非只要侵犯的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就定构成犯罪,因为除了侵犯著作人身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大多数单纯的侵犯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不足以用刑法予以调整的,可以通过民事程序行政程序加以处理。但过度扩大知产保护对象范围亦不可取,应结合司法实践,科学扩大入刑或保护对象之范围。规范并同步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我国刑法较我国著作权法等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立法存在诸多相矛盾之处......”

5、“.....如在保护著作权方面,可在刑法著作权法中共同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立法。明确以刑法为主体,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或意见为补充,建立套日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因此,应取消刑法中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定罪标准,进而将以破坏他人声誉获取个人名誉等为目的等犯罪主观方面进行吸收包含。此外,刑法及知产法相关规定都应结合时代发展及实践需要进行及时修改完善,同社会发展及社会需要保持致,杜绝法律滞后性。完善刑罚体系,严格刑罚力度第,在确有必要时,可以对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情形设臵资格刑或者适用从业禁止条款。具体而言,当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所造成损失数额巨大的,行为人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时,法院有权使用资格刑,剥夺行为人再从事知识产权相关行业的从业资格。第,避免盲目加大刑罚力度,应保证犯罪所受刑罚与侵害法益的程度相适应。基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基础较为薄弱,主要技术等为发达国家所垄断的背景下,将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全部入刑定罪,势必对现有民事法律制度及市场秩序造成冲击,极易限制市场竞争并阻碍知识产权创新......”

6、“.....作为判定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的营利为目的,定程度上缩小了保护著作权的范围,即若行为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获取非金钱形式的名誉声望等为目的,此时将此类行为排除在新的日起满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偏偏是对般股权对外转让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现行公司法未作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个缺憾。笔者认为,在公司实践中,这种期限的模糊性将造成优先购买权在程序上的不确定性,从而损害拟出让股东其他股东或拟受让第人的商机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立法缺失虽可通过法官的审判解释予以弥补,遵循当事人平等保护的原则,合理地平衡股权出让方受让方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但易导致司法尺度的不可预见性。例如,审法官认为十日为优先购买权的合理行使期限,当事人或审法官可能就会提出这样的疑问难道十日或十日就不合理况且,法官的判断是事后裁量,当事人在事先又如何得知,将此类期限问题交给法官去自由裁量将使得大量的股权转让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显然不符合法律的经济性原则。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公司法对股东同意程序规定了答复期限,该法第条第款规定......”

7、“.....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也就强制执行所致股权转让中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规定了行使期限,公司法第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偏偏是对般股权对外转让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现行公司法未作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个缺憾。笔者认为,在公司实践中,这种期限的模糊性将造成优先购买权在程序上的不确定性,从而损害拟出让股东其他股东或拟受让第人的商机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立法缺失虽可通过法官的审判解释予以弥补,遵循当事人平等保护的原则,合理地平衡股权出让方受让方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但易导致司法尺度的不可预见性。例如,审法官认为十日为优先购买权的合理行使期限,当事人或审法官可能就会提出这样的疑问难道十日或十日就不合理况且,法官的判断是事后裁量,当事人在事先又如何得知,将此类期限问题交给法官去自由裁量将使得大量的股权转让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

8、“.....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法律规定或约定而享有的于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先买权的种,对于权利人而言,只是购买机会上的种优先待遇,而非购买条件上的优惠对于义务人而言,只是自由选择出让对象的权利受限,而不承受实质上的交易损失。具体分析如下同等条件的确定公司法第条第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但对同络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判断标准意见及相关立法应在原有非法所得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基础上,及时完善加刑基础上,辅之以资格刑。陈兴良教授认为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知识产权管理法规,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销售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不同于高铭暄教授的以侵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及国家知产秩序的犯罪客体为定义基础,陈兴良教授更着重强调知识产权犯罪要求行为人须以营利为目的,且违法数额较大等,更为贴近我国刑事立法中的规定......”

9、“.....当前在学界亦引起了广泛争论。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刑法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我国知识产权犯罪概述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当前学界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界定虽各有些许不同,但总体上争议不大。明确知产犯罪的概念是厘清此类犯罪的研究范围犯罪本质犯罪特征罪与非罪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知识产权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原稿。知识产权犯罪的主体为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知识产权犯罪应属法定犯。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刑法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我国知识产权犯罪概述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当前学界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界定虽各有些许不同,但总体上争议不大。明确知产犯罪的概念是厘清此类犯罪的研究范围犯罪本质犯罪特征罪与非罪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知识产权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原稿。陈兴良教授认为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知识产权管理法规,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销售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不同于高铭暄教授的以侵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及国家知产秩序的犯罪客体为定义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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