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协议及其他的区域合作协议是区域内各地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有权主体为解決区域经济体化中涉及的共同性问题而就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签订的协议。行政协议及其他的区域合作协议是多方实施的合意行为,其主体都是区域内能够代表各地的行政机关或权力机关,如各地的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不同于般的行政协议。这些协议不但能够确定区域内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约束区域内各地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有权主体具有较好作用,而且还具有协同促进和纠纷化解等作用。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京津冀地人民政府根据法治协同的实际需要,签订专门的行政协议,京津冀地的人大根据立法的实际需要,签订京津冀交通体化立法,详细约定方在京津冀交通体化立法执法等方面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于行政协议及其他的区域合作协议具有较多类型,如备忘录议定书框架协议纪要合作协议等类型,其中许多在权利和义务约定并不具体......”。
2、“.....第,解决好法治协同中的些基本问题,如交通运输内外的协调与发展交通运输市场的开放利益平衡与负担分担等问题。这些问题关涉到法治协同的实际成效。无论在立法协同方面,还是在执法协同等方面,都要重视对这些基本问题的解决。京津冀交通体化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京津冀交通体化法治协同,方面可解决影响京津冀交通体化推进的诸多法律问题,推动区域法治建设乃至法治体系的建立,另方面也可为解决京津冀协同发展其他领域的问题提供思路和借鉴。因而,当前亟需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京津冀交通体化法治协同。参考文献杨卿京津冀交通体化发展政策法律问题研究保定河北大学,贾姝敏京津冀交通体化发展的现状与存在问题及对策山西建筑,张瑞萍京津冀交通法制体化的目标与路径北京联合大学学报,郑翔京津冀交通体化之协同立法中国经济报告......”。
3、“.....陈婉玲,陈学辉区域交通运输体化中地方政府利益协调的法律路径法学论坛,焦洪昌,席志文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路径法学,王春业区域合作背景下地方联合立法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陈俊区域体化进程中的地方立法协调机制北京法律出版社,。此外,京津冀交通体化实质上就是构建快速便捷高效安全的互联互通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从总体上看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建设尚在推进,地在促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构建也有不同的政策制度,这也影响了京津冀交通体化的推进。京津冀交通体化法治协同的主要内容当前,在京津冀交通体化推进中,对于出现的问题或事务,多采用事议的方式,还没有建立常态化和制度化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这种方式显然无法快速高效地解决前述影响京津冀交通体化推进的诸多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地大力开展法治协同,加强区域法治建设,建立区域法治体系......”。
4、“.....在交通运输建设方面,主要存在个法律问题。是交通运输建设管理体制存在较大差异。在京津冀地中,作为直辖市,北京市和天津市对交通运输建设的管理采用的是相对统的适合城市的管理体制,而河北省则不同,其交通运输建设管理体制多样化。在实现交通运输建设同步的问题上,管理体制不同将成为首要障碍。是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审批存在些障碍。京津冀交通体化中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相对比较复杂,涉及的审批内容较多,既会涉及国务院部门的审批,还会涉及地的审批。例如,京唐城际铁路项目需要到国家和地办理项的近件前臵审批手续。对于涉及地的审批,地在审批要求和程序上都存在差异,如何推进审批面临较多问题,如谁先审批如何满足各地不同的审批要求审批时间如何控制等。是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存在些差异。地在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上都有自己的规定和要求,如何保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按照统质量标准建设存在困难......”。
5、“.....这些差异对于京津冀交通体化中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的推进和质量都会产生影响。特别是投融资问题,交通运输建设项目需要巨大的投资,如何克服制度上的差异解决好投资问题,建立统的投融资模式是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差异,实现管理协同也是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在交通运输服务方面,存在个法律问题。是开放的区域交通运输服务市场的建立面临法律障碍。京津冀交通体化不仅仅是交通基础设施的体化,更重要的是交通运输服务上的体化。交通运输服务体化需要开放的市场,而京津冀地在交通运输服务市场的准入上存在不少差异,存在定程度上的地區封锁,阻碍了开放市场的建立。是交通运输服务市场监管制度不致阻碍了交通运输服务体化。地都有自己的交通运输服务市场的监管制度,实现交通运输服务体化需要消除这些制度存在的差异。由于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6、“.....这就会对交通运输服务体化产生较大影响。是交通运输服务管理体制不同也阻碍了交通运输服务体化。北京市和天津市的交通运输服务管理体制主要采用的城市交通管理体制,而河北省的既有城市交通管理体制,也有非城市交通管理体制。体制上的差异也导致交通运输服务体化面临困难。在立法方面,包括进行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规清理,包括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提出制定有关京津冀交通体化乃至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法律法规建议,推动国家立法,如提出推动京津冀交通体化规划的法律化的建议,推动京津冀地根据京津冀交通体化推进中产生的问题制定有关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和服务以及促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建绿色交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如规范社会资本参与交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在执法方面,主要包括开展交通运输规划建设服务等方面的执法合作,特别是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审批交通运输建设管理交通运输服务市场监管等......”。
7、“.....主要包括通过整合共享等方式建立区域交通运输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和完善处理各运输方式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等。京津冀交通体化推进中的法治协同研究论文原稿。在交通运输建设方面,主要存在个法律问题。是交通运输建设管理体制存在较大差异。在京津冀地中,作为直辖市,北京市和天津市对交通运输建设的管理采用的是相对统的适合城市的管理体制,而河北省则不同,其交通运输建设管理体制多样化。在实现交通运输建设同步的问题上,管理体制不同将成为首要障碍。是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审批存在些障碍。京津冀交通体化中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相对比较复杂,涉及的审批内容较多,既会涉及国务院部门的审批,还会涉及地的审批。例如,京唐城际铁路项目需要到国家和地办理项的近件前臵审批手续。对于涉及地的审批,地在审批要求和程序上都存在差异,如何推进审批面临较多问题,如谁先审批如何满足各地不同的审批要求审批时间如何控制等......”。
8、“.....地在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上都有自己的规定和要求,如何保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按照统质量标准建设存在困难。是交通运输建设市场管理交通运输建设投融资管理等方面也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对于京津冀交通体化中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的推进和质量都会产生影响。特别是投融资问题,交通运输建设项目需要巨大的投资,如何克服制度上的差异解决好投资问题,建立统的投融资模式是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差异,实现管理协同也是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在交通运输服务方面,存在个法律问题。是开放的区域交通运输服务市场的建立面临法律障碍。京津冀交通体化不仅仅是交通基础设施的体化,更重要的是交通运输服务上的体化。交通运输服务体化需要开放的市场,而京津冀地在交通运输服务市场的准入上存在不少差异,存在定程度上的地區封锁,阻碍了开放市场的建立......”。
9、“.....地都有自己的交通运输服务市场的监管制度,实现交通运输服务体化需要消除这些制度存在的差异。由于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交通运输服务的财政补贴制度不同,这就会对交通运输服务体化产生较大影响。是交通运输服务管理体制不同也阻碍了交通运输服务体化。北京市和天津市的交通运输服务管理体制主要采用的城市交通管理体制,而河北省的既有城市交通管理体制,也有非城市交通管理体制。体制上的差异也导致交通运输服务体化面临困难。此外,京津冀交通体化实质上就是构建快速便捷高效安全的互联互通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从总体上看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建设尚在推进,地在促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构建也有不同的政策制度,这也影响了京津冀交通体化的推进。京津冀交通体化法治协同的主要内容当前,在京津冀交通体化推进中,对于出现的问题或事务,多采用事议的方式,还没有建立常态化和制度化的议事和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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