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时,其规定亏损生产经营状况不能好转的条件也较为贴合实际。因此,这规定可以作为对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广泛适用。对于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这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在适用范围上进行重新确定,避免被其他企业作扩大化解释,逃避裁员行为的限制条件。企业生产条件的变化销售条件的变化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变化重大技术改造企业转产合并分立等情况均不能纳入到经济性裁员的范围,其因为结构裁员等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其他规定。缺陷与问题。企业对工会和职工仅负有裁员的通知说明义务,却并非是征得其同意,也没有对工会和职工的建议权提供必要的保障。对于工会或全体职工提出的不同意见,对企业裁员有没有阻碍效力的问题,劳动法并未规定。如果没有实质影响,则法律规定的征求和听取意见的程序就形同虚设。实践操作中,对于设立工会的企业来说......”。
2、“.....帮助和促进企业完成裁员工作,因此难以切实有效的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这反映出企业的经济性裁员仍然缺乏完善的监管和规范机制。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在执行裁员行为时存在瑕疵,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义务,如未告知员工未征求员工和工会的意见,未报告劳动部门等程序的缺失,在行为效力上没有认定,因此裁员否有效引发大量劳动争议。另外,对以上程序缺失的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制和约束难以起到切实有效的作用。,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其性质没有明确界定。企业将其裁员方案报告劳动部门,是否仅需要满足告知义务,还是属于劳动部门的行政许可劳动部门行政职权的执行方式时限以及裁员方案的内容,均未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适用随意无法可依的局面。另外,劳动部门行使监管职权应当从严限制,还是以维护企业自主经营权为原则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这点在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的依据。完善建议我们认为......”。
3、“.....工会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平等地位相互抗衡。与般裁员行为相比,在经济性裁员行为中,劳动者更处于不利地位,他们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工会的支持将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在完善经济性裁员制度时,立法要赋予工会更大的参与权,并确立其经济性裁员的建议权,即工会对企业裁员的处理意见和态度具有定实际约束力和影响力,并对该权利进行法律保障。企业的经济性裁员行为不能仅仅告知工会,而应当以得到工会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工会对企业的裁员方案应当进行书面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书面通知企业。未经工会允许企业不能擅自实施经济性裁员方案。工会有权对企业不合法合理的裁员方案进行指导和纠正,企业应当与工会充分沟通,及时调整裁员方案。工会可以对企业经济性裁员方案组成审查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我们认为......”。
4、“.....还必须要有被裁员工或职工代表的直接参与。只有裁员的直接利益人的参与,才能够充分切实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被裁员工或代表难以参与审查小组,无法对裁员方案进行审查,则可以借鉴我国的行政听证程序,工会应组织裁员名单列明的员工进行听证,听取并记录采纳其意见,以充分保护员工的合法劳动权利。工会必须代表员工利益,不能无条件服从企业领导层的裁员决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理应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这是由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性质决定的。企业裁员关系到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对社会稳定也有重要影响。因此从法律上强化工会的职权,增强劳动者在企业裁员中的交涉力,无疑是当务之急。工会地位不独立职权不分明的弊端使劳动者对工会的信赖度降低,劳动者不愿也不敢找工会出面解决困难。因此,应从立法上解决好工会的地位和职权问题工会的地位必须独立......”。
5、“.....应当充分发挥工会的减压阀作用,在依法维护好企业的用人自主权的同时,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应当严格规范,而不应由企业任意简化,如果未履行法定程序,应当承担定的法律责任。对此,究竟认定为违法裁员,还是行为无效呢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采取的是严格的法定主义,经济性裁员大量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重大,更应当严格规范程序。我们建议,法律应当直接明确规定,企业违反程序而采取经济性裁员,如未向被裁员工履行及时告知义务,未向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未向劳动部门报告等行为,其裁员行为无效。对此,不能仅仅依靠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做出事后裁定,因为其作为救济手段具有滞后性,对劳动者权利的损害已经发生,劳动纠纷已经产生。因而应当在适用程序上事先做出规范和限制,对其经济性裁员行为课以严格的法定程序性义务......”。
6、“.....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对减少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的发生,具有有效的事前预防作用。相关法律规范中明确化。企业裁员方案的内容应当详细规定,应包括裁减人员的理由数量顺序时间实施步骤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债务偿还养老保险接续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等。这样有利于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全面监管。其中,尤其是对被裁人员的经济补偿和特殊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处理办法见下文等内容应当制定完备方案,劳动部门应当主要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角度,重点对涉及职工直接利益的相关部分进行审核备案。我们认为,政府对企业裁员的干预不应过大,否则将不利于企业缩减人力成本,尽快摆脱当前金融危机带来的经营困境,有忽视企业自主经营意思自治权利的嫌疑,有违政企分离的政策思想。因此,依据政府有限干预原则,不应界定劳动部门对经济性裁员行为的管理职权为行政许可......”。
7、“.....可以借鉴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补充通知第项规定,市区县劳动局自接到企业报告后,十日内须做出书面答复,企业收到复函后,方可组织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工作。市区县劳动局超过十日未做答复的,企业可视为同意。这规定具有合理性,在保障企业自主经营的同时,也能有效监督管理裁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注释江山,李楠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管理与策略管理方略高嵩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执行过程中疑难问题探讨北大法律信息网高月明企业裁员的法律思考政法论丛陈敬春,张怡超,卢克建论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完善南华大学学报范建华浅议如何做好新时期企业工会工作华北东北地区年度烟草学术交流研讨会论文集参考文献黎建飞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叶静漪,周长征社会正义的十年探索中国与国外劳动法制改革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黄松有......”。
8、“.....韦刚政治文明视野下的工会维权人民出版社马健民对当前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裁员问题的思考企业活力侯美娇金融危机下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国集体经济曹大友,熊新发企业裁员的法律限制分析商业时代刘畅,崔晓枫,杨杰企业裁员的规范管理中国劳动费小梅浅议劳动合同法之经济性裁员商场现代化。对金融危机下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律规范研究论文原稿。第,在向工会或全体职工征求裁员方案意见后,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第,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裁员报告。第,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员方案,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在面对当前金融危机而采取裁员措施的众多行业的大量企业之中,我们有这样的疑惑,其是否达到了经济性裁员的法律标准,究竟能否进行裁员呢法律依据年月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
9、“.....具体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缺陷与问题需要裁减人员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以上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对达到这人数和规模没有期限的限制规定。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少用人单位采取化整为零方法,减少次裁员的数量,而分为多次以达到目的,规避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规定。但是这行为究竟是否属于经济性裁员行为对此,年月颁布的福建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做出了完善性的建议,规定用人单位年内累计裁减人员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以上,适用经济性裁员程序,定程度弥补了劳动合同法留下的法律漏洞。为对全国范围内的这问题起到规制作用,我们建议将其统规范,但其中的时限条件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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