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目前改革的进程来看,大多实现了相对集中。然而,集中之后产生了哪些效果,对于市场监管有什么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就具体的许可权而言,还缺少细化的研究。资源配臵类许可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涉及国有资源如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林权养殖权海域使用权等,尽管这些权力仍归属于原职能部门,但基本上实现了场所的集中,如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政府都已建立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办公地点就设在政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局,故而其性质和功能类似于行政服务中心。对于这类许可权是否有必要进步集中行使真正划转到行政审批局,难点或意义何在,学界也缺乏相应的研究。至于危害控制类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行使就更为困难,因为其涉及公共安全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例如......”。
2、“.....且多数都需要通过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等方式作为许可决定的依据,那么,这类许可是否也有必要进行许可权的集中行使集中的可行性如何论证等都需要学者们的深入分类分析。只有对上述这些不同领域不同内容的许可权相对集中实践进行研究,才会不断推进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事实上,即使同类型不同项目的许可也有很大的差别,能否相对集中以及怎样集中,都值得学者们深入研究。缺乏国际视野,较少域外相關领域的研究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尽管是我国行政系统自上而下所进行的项改革,但是其所秉承和包含的基本精神并非独创,世界上些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是可以借鉴的。域外些国家的市场经济发育较为完善,相关市场制度建设合理有效,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实践中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就行政许可制度而言,些发达国家直都围绕着放松管制减少审批简化流程以及强化监督等原则进行改革......”。
3、“.....但是它们的实际做法并无致。首先,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涉及机构的合并与重组,即所谓跨部门的协同机制建设。近年来,域外些国家在这方面进行了很多的探索,如加拿大联邦政府在年开始的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中,就是将以往多个政府审批部门和组织缩减至个由环保署牵头的跨部门协调工作组。对于这些协同机构之间的工作如何展开及具体的权限争议案例如何解决等问题,我国相关学者也应进行研究。刘恒彭萧剑分析了从行政服务中心模式到行政审批局模式的制度变迁,认为两种模式是行政许可权由形式集中到实质集中的过程,者在组织结构和权力配臵上都发生了改变。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权属于借用型权力,来源于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而行政审批局的许可权是分割型,权力由原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划轉而来„‟。朱新力认为,与行政服务中心相比,审批局模式看似科学,实则草率,因为行政审批局模式背离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阻碍行政效能的实现......”。
4、“.....相比之下,行政服务中心模式既打破了行政部门之间的藩篱割据提升了行政效能,又发挥了行政机关之间多位体的专业优势,因而行政服务中心模式更值得推崇„‟。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建立的动因伴随着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行政服务中心遍及全国各地。相对来说,行政许可法第条的规定则略为超前,致使这规则很长段时间处于虚臵的地位„‟。直到年月日中央部委联合印发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的出台,才正式激活了这制度,各地的行政审批局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那么,如何理解中央方案出台的背景,或者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建立的动因,学者们就此展开了分析。目前,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这概念内涵的理解存在如下不同的观点有学者从狭义的角度理解,认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仅指依据行政许可法第条的规定,经法定机关批准,由个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
5、“.....而是行政许可的办理制度。这种观点被称为实质说,持此观点的代表学者有徐继敏王克稳等。还有学者从最广义的角度理解,认为站式审批个窗口对外电子网络审批等做法,都可以说是具有定形式意义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做法,都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构建的探索和实践„‟。而多数学者认为,行政许可法第条和第条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制度,其实践模式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种形式。这种观点被称为形式说,代表学者有王敬波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这概念解读存在分歧并非不易理解。方面,概念的提炼本身是对客观现象的主观抽象,其形成过程必然会掺杂各种主观因素另方面,客观世界本身就是丰富多样的,各地在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改革实践中并没有固定的模式,这种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概念理解的变化正反映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拓展趋势......”。
6、“.....地方政府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过程中进行了极具地方特色的尝试,改革的内容和形式因而呈现出不同的样态。有学者归纳出了多种模式,典型的有滨海模式银川模式和贵安模式。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的主要特色在于审批集中与审管分离相结合,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主要特色在于以信息化为支撑的智慧政务,贵州市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的主要特色在于打造审批服务全域化体系„‟。不论各地的实践探索多么富有特色,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践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行政服务中心模式和行政审批局模式。学者们对这两种实践类型进行了分析,宋林霖认为,行政审批局吸收了行政服务中心的诸多改革成果,但是行政审批局并不是行政服务中心的修补和完善,者在基本目标机构性质设立依据职权范围承担责任和人员编制等方面有着根本的不同,同时,就者涉及事项的范围来看,行政服务中心涵盖的事项更为广泛,因此......”。
7、“.....或者是个大的窗口单位„‟。贾义猛认为,从行政服务中心模式到行政审批局模式实现了从平台聚合到实体承办从局部程序集中到全面责权集中的转变和提升„‟。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研究述评论文原稿。贾义猛在肯定了行政审批局模式优势的同时,也指出了它的局限性,并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方案与进路,即相对集中与专业分工要并举横向集中与纵向调整要协同权力集中与权力制衡要并重审批集成与服务增值要兼顾„‟。这些解决方案实际上也就是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的基本原则。王敬波教授认为,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的原则应当体现权力的分权与制衡相结合。首先,要解决什么权力多少权力可以集中以及集中后的权力制衡机制问题。他提出了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的几条原则,如特定的专属管辖不宜集中,集中的权力之间应具有关联性,权限集中不应影响权限制衡,要明确专业行政和综合行政之间的划分理顺权限集中模式与权限层级的关系等......”。
8、“.....集中的难度就越大,尤其是需要专业技术专业人员专业设备技术鉴定等操作才能完成审核的行政许可权,目前是不适合集中的。其次,集中的领域是有限的,并非所有领域的许可事项都可以集中,对于差异很大的事项也没有集中的必要。再次,集中的行政层级是有限的,并非所有层级的行政机构都适合集中许可权,层级越高,集中行使权力的难度就越大。刘恒彭萧剑提出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集中程度的正当性标准细化原则第,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应该是最低限度的集中第,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应该促进行政机关组织功能的最适性第,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应该遵守其他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边际约束......”。
9、“.....要求许可权的相对集中不能抽空原职能部门的许可权能,并且要在保证新行政主体职权边界清晰的同时,强化或补充专业化的行政许可模式,促进许可机关之间的协作„‟。目前,地方政府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就集中的事项般的做法是应进必进和有序扩张。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价值和意义行政审批权的相对集中作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个重要环节和制度创新,就其价值和意义而言,学者们从多角度进行了分析和展望。目前,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这概念内涵的理解存在如下不同的观点有学者从狭义的角度理解,认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仅指依据行政许可法第条的规定,经法定机关批准,由个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而第条规定的集中办理联合办理不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而是行政许可的办理制度。这种观点被称为实质说,持此观点的代表学者有徐继敏王克稳等。还有学者从最广义的角度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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