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虽然国家政府部门针对流动儿童专门设立的学校或者当地有些学校愿意接受定数量的流动儿童,许多慈善机构也就这种情况做出了善举。但是专门设立的学校的教学质量不保证当地学校愿意接受的名额有限慈善机构的力量不能完全覆盖专门的学校离监护人上班的地方较远入学门槛高收费高等原因使得儿童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究论文原稿。政府部门由于工作地点较远,且管辖点较多,无法实时发现父母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会出现力不从心的情况。儿童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的主要表现有学前教育教学水平参差不齐入学条件不统学校合并流动子女上学难等。作者簡介李俊英,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局局长,级检察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究论文原稿。我国许多偏远地区,有不少小学被合并,其主要目的是实现教学资源优质化集中化。但是......”。
2、“.....这现象完全不利于学生的成长,不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分析以上情况出现的原因,经济发展不平衡是根本原因。政府督促力度不够学校硬件设施不够齐全福利政策薄弱也是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立法不完善更是最基本的原因。立法建议针对父母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立法建议前文提到的相关国家对儿童权益的保护,除了从刑法方面禁止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之外,主要在社会福利机构,相关政府部门等多个角度给予了规定。分析我国家庭暴力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结合我国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不足,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家庭方面,我国在家庭法的相关立法中,可以对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法律责任不仅仅是行政处罚,还可以给予被成年人补偿或者赔偿。对于实施家庭暴力者的处罚我们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行政处罚或者剥夺其监护权......”。
3、“.....彻底禁止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也许我们国家可以学习日本,制定专门的防止虐待儿童法,或者在现有的相关法律基础上,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或者反家庭暴力法中设立专门的章节,针对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作出详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不是口号性宣言化政治色彩浓烈的内容占整个未成年保护法律体系的大多数。从社会方面,这里的社会方面主要指居委会村委会。村委会和居委会作为了解整个家暴过程或者家庭暴力事件的最直接的组织。在我国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专门立法中,应当就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的监督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有权利也有义务,当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发现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时候,应当立刻阻止家庭暴力的实施,并报告相关部门,采取具体相关措施保障儿童不受次伤害。并且在立法中就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发现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时候......”。
4、“.....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这里的责任应当落实到个人,比如当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具体负责人,或者在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成立专门保護儿童权益的小组,有该小组执行相关保护儿童权益的职责,如若该小组没有根据专门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则责任承担主体应当是整个小组的成员或者是当天值班的小组成员。当将职责明确保护措施具体承担责任的主体明确的时候,保障儿童权益的工作将会更细致和更简单。而且这样的法律执行力度也会比较强。从我国相关立法中我们发现,仅仅设立专门的罪名并不是具体解决虐待儿童问题的有效并且独的方式。因此,正如前文所述,我国解决这问题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在于建立套完善的儿童保护法律制度体系,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保障,例如,建立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用来监测监护人是否对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制定完整详细可行的法律......”。
5、“.....不仅是刑事责任,还有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只有彻底解决普遍存在我国的监护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才能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才能保证儿童的基本生存权不被侵犯,相继才能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我国的彻底落实。针对儿童教育权得不到保障的立法建议年义务教育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水平来说已经不足以满足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可以实行十年义务教育,以此来提高未成年人的素质。针对目前我国在义务教育方面存在的缺陷,其解决方式也应当体现在保障儿童权益的专门立法中。在家庭方面,保障儿童权益的专门法对监护人确保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并规定具体的罚则。在社会方面,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有义务监督保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尤其是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情况。在行政保障方面,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对当地学校进行补助......”。
6、“.....对各个学校应当进行有力的监督,以确保儿童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对于私立的学校,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收费标准以及建立学校的最低标准。争取减少私立学校的建设,保障公立学校的教学质量。当然,提高公立学校的教学质量的前提之是提高教师的收入水平保障教师最基本的生存水平保障教师的相关权益不受侵犯。提高教师职业的吸引力,解决目前我国西部贫困地区教师数量不够的现象。无论是东部学校的教师中部的教师还是西部的教师,都应当有相当的收入水平与教学水平,东西部收入的明显的差距是导致西部教学质量低下教师数量不够的根本原因。虽然我们不可能在保障儿童权益的专门中明确规定教师的收入水平,但是我们可以规定给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定的权利,以此来保障东西部教育质量的平衡。参考文献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科学出版社,陈苇家事法研究年卷群众出版社......”。
7、“.....李慧敏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我国儿童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从婚姻家庭法的角度温州大学学报,蔡秋红儿童保护的探索与实践基于对福建未成年人保护的调研海峡科学,杨亚都中国探望权制度及其完善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视角社科纵横,邓林园,赵鑫钰,方晓义离婚对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的影响父母冲突的重要作用心理发展与教育,。所谓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大多数人认为是在儿童权利与成人权利出现冲突时,儿童利益应当优先。但是本文除了认为对儿童权利给予优先保护之外,还应当对儿童基本权利给予最大程度的保障即通过制定部保障儿童权利专门大法的形式对儿童的所有权利给予保障。这原则也说明儿童是个权利个体,并非是家庭个有价值的物体。我国目前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我国目前已经有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要内容......”。
8、“.....针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也有定的涉及。但是,由于这些法律存在不少缺陷,并不能保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国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彻底实现。因此针对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缺陷,导致出现的系列侵犯儿童权益的现象,学界的学者已经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意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究论文原稿。我国许多偏远地区,有不少小学被合并,其主要目的是实现教学资源优质化集中化。但是,这社会现象的出现使许多不满周岁的学生上学需要走较长的路程甚至是山路,这现象完全不利于学生的成长,不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分析以上情况出现的原因,经济发展不平衡是根本原因。政府督促力度不够学校硬件设施不够齐全福利政策薄弱也是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立法不完善更是最基本的原因。立法建议针对父母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立法建议前文提到的相关国家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9、“.....主要在社会福利机构,相关政府部门等多个角度给予了规定。分析我国家庭暴力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结合我国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不足,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家庭方面,我国在家庭法的相关立法中,可以对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法律责任不仅仅是行政处罚,还可以给予被成年人补偿或者赔偿。对于实施家庭暴力者的处罚我们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行政处罚或者剥夺其监护权,我们应该民事刑事行政处罚管齐下,彻底禁止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也许我们国家可以学习日本,制定专门的防止虐待儿童法,或者在现有的相关法律基础上,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或者反家庭暴力法中设立专门的章节,针对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作出详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不是口号性宣言化政治色彩浓烈的内容占整个未成年保护法律体系的大多数。从社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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