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基本的伦理道德,所以其专利适格性直备受争议。欧洲对人胚胎干细胞相关发明的专利制度与我国类似,均持比较保守的态度,但是从近年来案例来看,欧洲对于该领域研究的严苛的态度有所缓和,对我国人类胚胎干细胞专利性研究有定借鉴意义。但是随后因绿色和平组织的伦理道德质疑被德国家法庭判定这专利技术无效,此案之后被移交到欧洲法院,欧洲法院对于何种有关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技术能够申请专利进行法律了阐释,明确了根据欧洲法律从人类胚胎干细胞中提取的细胞不具有可专利性。欧洲法院认为欧洲立法者旨在将切损害人的尊严的情形排除于专利保护范围之外。为此对于指令的人类胚胎概念应该进行广义解释,从卵子受精开始便进入了胚胎阶段,因为受精启动了人的发展程序。所以人类胚胎不仅包括每粒受精发育的胚胎......”。
2、“.....在年国际干细胞公司案中对先前法院对人类胚胎概念的广义解释态度加以限制。年国际干细胞公司向英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两份涉及从孤雌激活卵母细胞生产人类干细胞的专利申请,案件的听证官认为,根据案应对人类胚胎做的广义解释,的两项发明均涉及人类胚胎的使用。该案被上诉到英国高等法院后,主审法官认为,如果孤雌生殖的胚胎体不具备发育成为个完整个体的潜能,那它就不应该作为人类胚胎排除在专利授权范围之外。该案在被转介到欧洲法院后,欧洲法院作出进步限定,认为被刺激的卵子必须具有发展成为人的固有能力才能获得专利,而不仅仅是在于是否启动了发育过程。这限定允许了那些只具备多能性而不具备全能性的孤雌生殖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这决定已经受到欧洲制药工业的欢迎,因为这些行业很大程度上需要专利来进行投资,如果能够较容易获得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发明专利......”。
3、“.....满足国民的医疗健康需求。关于何为工业或商业目的的使用,在案中,欧洲法院认定为科学研究目的而使用人类胚胎也属于工业或商业目的的使用,只有为诊断或治疗目的且为了人类胚胎的发育而用于人类胚胎的应用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同时如果项发明只要涉及事先破坏人类胚胎,即使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描述人类胚胎的利用,也不能授予专利权。启示我国的人类胚胎干细胞相关专利制度与欧洲非常相似,同样有类似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以及将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专利法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具有可专利性。同時明确规定了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以及人类胚胎干细胞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不能授予专利权,并且进步规定了涉及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包括人的生殖细胞受精卵胚胎及个体的发明也不能授予专利权。虽然专利法中的伦理审查规范和约束着主体的市场行为......”。
4、“.....考虑社会普通公众对发明的憎恶态度且是否无法想象该发明被授予专利权。对于人类胚胎的范围,在专利审查实践中,人胚胎的范围包括从受精卵开始到胎儿出生前的任何阶段,如果不加以限制,会导致专利部门审查时的随意性,影响科学技术进步。其实早期胚胎只是团细胞团,在发育到定时期之后才会显现人的特征,所以可以应把人类胚胎限定在具有发育成人的能力的胚胎,既坚守了专利法中伦理道德的判断,又在定程度上满足人类胚胎干细胞技术发展的专利保护需求。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出生缺陷问题大量存在,人口老龄化问题日渐凸显,因创伤疾病遗传和衰老造成的组织器官的缺损或功能障碍人数居高不下。最为典型的疾病是尘肺病,活体移植远远不能满足中国尘肺病人对肺的需求量。以目前的科技发展来看,胚胎干细胞技术最大的应用领域为医学行业......”。
5、“.....使其能够发育成健康的个体,根除或减轻疾病,同时因为干细胞的多向分化特性,可以用于器官再生,解决尘肺病人换肺的需求。如果否定所有的涉及人类胚胎的工商业目的的应用的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不考虑出于诊断治疗目的对胚胎的有益的发明创造,那么有可能影响干细胞技术研究的积极性以及产业化的发展,不符合我国的人口健康领域的国情。日本人城户常雄的项名为获得和维持易于在体外分化成少突胶质细胞谱系细胞的纯化或富集的哺乳动物神经干细胞群和或神经祖细胞群的培养方法的涉及人类胚胎干细胞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在美国日本欧洲都得到了授权,但在我国的专利申请被驳回了。在生物科学技术蓬勃发展的今天,人类胚胎干细胞技术的深入研究是必然,人们渴望突破伦理道德约束和场新的医疗革命,所以无论是政策还是法律,支持人类胚胎干细胞技术的发展理应是大势所趋欧洲相关法律制度欧洲专利体系以平衡发明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为目的......”。
6、“.....规定了生物技术的可专利性排除,将伦理问题纳入生物技术专利体系中。公约第条款规定,发明的公布和利用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不授予专利权。这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是对专利保护客体的伦理约束,也是欧洲人类胚胎干细胞专利申请的主要障碍。指令第条延用了上述公序良俗条款的规定并且在第款明确将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应用列为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欧洲人类胚胎干细胞技术专利适格性研究及启示论文原稿。但是随后因绿色和平组织的伦理道德质疑被德国家法庭判定这专利技术无效,此案之后被移交到欧洲法院,欧洲法院对于何种有关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技术能够申请专利进行法律了阐释,明确了根据欧洲法律从人类胚胎干细胞中提取的细胞不具有可专利性。欧洲法院认为欧洲立法者旨在将切损害人的尊严的情形排除于专利保护范围之外。为此对于指令的人类胚胎概念应该进行广义解释......”。
7、“.....因为受精启动了人的发展程序。所以人类胚胎不仅包括每粒受精发育的胚胎,同样也适用于未受精但植入了成熟人类细胞的细胞核的或通过孤雌生殖的方式进行刺激而分裂并继续发展的人类卵子。在年国际干细胞公司案中对先前法院对人类胚胎概念的广义解释态度加以限制。年国际干细胞公司向英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两份涉及从孤雌激活卵母细胞生产人类干细胞的专利申请,案件的听证官认为,根据案应对人类胚胎做的广义解释,的两项发明均涉及人类胚胎的使用。该案被上诉到英国高等法院后,主审法官认为,如果孤雌生殖的胚胎体不具备发育成为个完整个体的潜能,那它就不应该作为人类胚胎排除在专利授权范围之外。该案在被转介到欧洲法院后,欧洲法院作出进步限定,认为被刺激的卵子必须具有发展成为人的固有能力才能获得专利,而不仅仅是在于是否启动了发育过程......”。
8、“.....这决定已经受到欧洲制药工业的欢迎,因为这些行业很大程度上需要专利来进行投资,如果能够较容易获得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发明专利,也有利于制药工业的进步深入研发,满足国民的医疗健康需求。关于何为工业或商业目的的使用,在案中,欧洲法院认定为科学研究目的而使用人类胚胎也属于工业或商业目的的使用,只有为诊断或治疗目的且为了人类胚胎的发育而用于人类胚胎的应用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同时如果项发明只要涉及事先破坏人类胚胎,即使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描述人类胚胎的利用,也不能授予专利权。启示我国的人类胚胎干细胞相关专利制度与欧洲非常相似,同样有类似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以及将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专利法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具有可专利性......”。
9、“.....并且进步规定了涉及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包括人的生殖细胞受精卵胚胎及个体的发明也不能授予专利权。虽然专利法中的伦理审查规范和约束着主体的市场行为,但判断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准可以借鉴欧洲专利局采用的公众厌恶原则来判断,考虑社会普通公众对发明的憎恶态度且是否无法想象该发明被授予专利权。对于人类胚胎的范围,在专利审查实践中,人胚胎的范围包括从受精卵开始到胎儿出生前的任何阶段,如果不加以限制,会导致专利部门审查时的随意性,影响科学技术进步。其实早期胚胎只是团细胞团,在发育到定时期之后才会显现人的特征,所以可以应把人类胚胎限定在具有发育成人的能力的胚胎,既坚守了专利法中伦理道德的判断,又在定程度上满足人类胚胎干细胞技术发展的专利保护需求。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出生缺陷问题大量存在,人口老龄化问题日渐凸显......”。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