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解决陪审员审判缺席的问题,我国需要完善宪法,增加公民陪审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将陪审作为种公民的义务并非空穴来风,毫无根据的。在日本,旦被选为陪审员,其必須履行职责,如果无故缺席,将最高处以万日元的惩罚。陪审员还必须对其参与闭门讨论的内容终身保密。在美国,若公民被挑选为陪审员,般不得拒绝。如果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则可能被视为藐视法庭受到罚款或者坐牢的处罚。此外,增加参与陪审作为公民基本义务,有利于为陪审员承担法律责任提供宪法依据,实现法的严密性和统性。完善陪审员法,增加陪审员法律责任陪审员法的通过是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总结,其对于陪审员的产生地位权利等都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但是遗憾的是,没有规定陪审员的法律责任。法律的权威来自于责任的承担,无责任即无法律。当前,我国陪审问题比较突出,其中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责任的缺失,因此......”。
2、“.....建立陪审员法律责任制度。建立陪审员法律责任制度,不仅能够减少陪审员不作为情形的出现,而且有利于预防滥用陪审权力的发生。对于陪审员的法律责任,在当前我国现实状况下尚不能适用类似美日等国罚款或者坐牢的相关规定,但可以在陪审员法中规定,对于无故缺席或者出席不作为的陪审员予以警告通报甚至取消陪审资格的相应惩罚。建立专门监督机制,依法对陪审员进行追责按照陪审员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产生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并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法院参与陪审员的选择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定的偏向性。在陪审员参与审判并因其导致案件裁判发生的情况下,要求法院主动追究陪审员的法律责任,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毕竟是自己亲自参与挑选的。现存的陪审员选任方式极其不利于对陪审员进行追责,因此要建立专门监督机制。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关......”。
3、“.....目前,检察院对于法院审判的监督重点在于结果的监督,而对于过程的监督尚不充分不彻底。对于陪审员在审判中的行为也应当列为检察院监督的重点。对于陪审员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切实进行追责。除此之外,为了打破法院对陪审员的保护,要建立当事人监督机制,对于当事人反映的陪审员相关情况相关机关要予以重视。同时,要建立多元化考核机制,以实现内部监督,考核的内容具体包括庭上的发言庭后的评议等内容。结语陪审员法的通过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陪审问题无法可依的状态,丰富和发展了陪审制度。司法改革势在必行,陪审员法律责任落实刻不容缓。我国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期,司法民主司法正义能不能实现,事关全局,因此,要加快陪审员制度建设,尤其要加快陪审员法律责任建设......”。
4、“.....人民陪审员法律责任问题研究论文原稿。陪审员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目前,我国大部分案件,人民陪审员既参与案件事实认定,同时也参与法律适用。我们要陪审员承担法律责任,但我们不能将切责任都由陪审员来承担。对此,我们要贯彻区分原则......”。
5、“.....其具有的只是基本的法律素养,对于些专业性强的法律适用案件,我们要尽可能少的要求陪审员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些适用法律简单案件,陪审员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导致案件裁判发生,其应当对于法律适用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事实认定责任的承担,陪审员因其具备相应的理解能力和相关的实践经验,若因陪审员的原因导致最终裁判,其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若只是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的判断上发生偏差,应当责任豁免。此外,若是由于能力欠缺导致差错时有发生,应当免除其陪审职务。完善陪审员法律责任的具体建议完善宪法,将参与陪审列入公民基本义务目前,陪审员法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关键词人民陪审员法律责任司法公证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对于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伟大之举。不可否认,其建立对于司法审判具有重要作用......”。
6、“.....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目前,我国大部分案件,人民陪审员既参与案件事实认定,同时也参与法律适用。我们要陪审员承担法律责任,但我们不能将切责任都由陪审员来承担。对此,我们要贯彻区分原则。陪审员不是法律专家,其具有的只是基本的法律素养,对于些专业性强的法律适用案件,我们要尽可能少的要求陪审员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些适用法律简单案件,陪审员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导致案件裁判发生,其应当对于法律适用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事实认定责任的承担,陪审员因其具备相应的理解能力和相关的实践经验,若因陪审员的原因导致最终裁判,其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若只是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的判断上发生偏差,应当责任豁免。此外......”。
7、“.....应当免除其陪审职务。完善陪审员法律责任的具体建议完善宪法,将参与陪审列入公民基本义务目前,陪审员法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将陪审员参与审判定义为权利和义务,这种模糊的规定必然会导致陪审员缺席情形的出现,再加之我国法律对于陪审员缺席的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完善,实践中部分陪审员对于法院通知其参与审判都给予任之放之态度。为了解决陪审员审判缺席的问题,我国需要完善宪法,增加公民陪审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将陪审作为种公民的义务并非空穴来风,毫无根据的。在日本,旦被选为陪审员,其必須履行职责,如果无故缺席,将最高处以万日元的惩罚。陪审员还必须对其参与闭门讨论的内容终身保密。在美国,若公民被挑选为陪审员,般不得拒绝。如果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则可能被视为藐视法庭受到罚款或者坐牢的处罚。此外,增加参与陪审作为公民基本义务......”。
8、“.....实现法的严密性和统性。完善陪审员法,增加陪审员法律责任陪审员法的通过是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总结,其对于陪审员的产生地位权利等都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但是遗憾的是,没有规定陪审员的法律责任。法律的权威来自于责任的承担,无责任即无法律。当前,我国陪审问题比较突出,其中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责任的缺失,因此,有必要完善陪审员法,建立陪审员法律责任制度。建立陪审员法律责任制度,不仅能够减少陪审员不作为情形的出现,而且有利于预防滥用陪审权力的发生。对于陪审员的法律责任,在当前我国现实状况下尚不能适用类似美日等国罚款或者坐牢的相关规定,但可以在陪审员法中规定,对于无故缺席或者出席不作为的陪审员予以警告通报甚至取消陪审资格的相应惩罚。建立专门监督机制,依法对陪审员进行追责按照陪审员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产生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并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9、“.....在陪审员参与审判并因其导致案件裁判发生的情况下,要求法院主动追究陪审员的法律责任,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毕竟是自己亲自参与挑选的。现存的陪审员选任方式极其不利于对陪审员进行追责,因此要建立专门监督机制。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关,发挥检察院监督作用对于陪审员追责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检察院对于法院审判的监督重点在于结果的监督,而对于过程的监督尚不充分不彻底。对于陪审员在审判中的行为也应当列为检察院监督的重点。对于陪审员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切实进行追责。除此之外,为了打破法院对陪审员的保护,要建立当事人监督机制,对于当事人反映的陪审员相关情况相关机关要予以重视。同时,要建立多元化考核机制,以实现内部监督,考核的内容具体包括庭上的发言庭后的评议等内容。结语陪审员法的通过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陪审问题无法可依的状态,丰富和发展了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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