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为掌权人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提供了空间。作者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上不明晰的情况下,把乌木归为文物矿产天然孳息埋藏物之种,实际上无异于缘木求鱼。跳出这思维物还可以将物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上述法律作出规定的物都属于有主物,至少法律都对其所有权人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自然意义上,排除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所有的珍贵植物,乌木与地表上的树木及被埋下的普通树木并无不同。其不同主要体现在经济价值方面。立法者对先占制度遗失物埋藏物等之所以如此处理,原因大概在于两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会制度是出于诸如路不拾遗拾金不昧等道德风尚方面的考虑。具体到本案引起广泛争议的原因是传统归公思维影响,以及公权力机关定程度地滥用权力。溯其根本则是现实利益。乌木的法律属性与法律适用探析论文原稿。总之,对乌木法律属性的认识上出现的争议,其最重要原因在于立法者模棱两可的态度。这为掌权人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提供了空间。作者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上不明晰的情况下,把乌木归为文物矿产天然孳息埋藏物之种,实际上无异于缘木求鱼。跳出这思维物还可以将物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上述法律作出规定的物都属于有主物......”。
2、“.....在自然意义上,排除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所有的珍贵植物,乌木与地表上的树木及被埋下的普通树木并无不同。其不同主要体现在经济价值方面。我们实在无法想象乌木在千万年前是被有意埋下或人认识其会产生极大的价值。这点就足以排除乌木属于埋藏物。依据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乌木既然在文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中未作规定,而又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所有的珍贵动植物品种,乌木应该被划入无主物的范畴。乌木所有权归属的法律适用我国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都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放眼世界,先占作为种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方式是得到广泛认同的。其实,先占制度在我国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如。唐律规定诸山野之物,已加功力,刈罚积聚,而辄取者,各以盗论。清律辑注阐述为若山野柴草木石之类,本无主物,人得共采,但他人已用工力,砍伐积聚,是即其人之物矣。案情简介年月村民吴在当地发现了根长达米的乌木。月号吴雇佣辆挖掘机开始挖掘乌木。后当地派出所到达现场阻止吴继续挖掘,随后当地政府调集力量将乌木挖出并保存。年月日当地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等部门共同研究并答复吴乌木归国有,奖励万元。对此处理结果吴并不认可......”。
3、“.....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乌木权属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吴请求确认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并裁定中止诉讼。吴对审判决表示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年月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乌木的法律属性问题乌木属于文物,应国家所有从文物保护法第条的列举式规定可以归纳,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其典型特征在于与历史上的人类活动有关,具有了解过去的学术研究价值。虽然乌木深埋地下千百年,但实在没有证据表明其与千百年前的人类活裁定中止诉讼。吴对审判决表示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年月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乌木的法律属性问题乌木属于文物,应国家所有从文物保护法第条的列举式规定可以归纳,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其典型特征在于与历史上的人类活动有关,具有了解过去的学术研究价值。虽然乌木深埋地下千百年,但实在没有证据表明其与千百年前的人类活动有关。其所具有的巨大价值存在于经济方面,而很难判断其对考古研究上有学术价值。因此,作者认为......”。
4、“.....不能归国家所有。乌木属于矿产,应属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并未对矿产的概念范围作出规定。立法者在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概括式规定的同时,以附则的形式在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对矿产的具体范围作出界定。同时还规定新矿种的公布由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因此单纯从法条规定上看,尽管乌木之形成与煤炭等矿产资源有定相似性,但其确实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矿产资源。矿產的重要特征在于其在工业生产中的巨大价值,社会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将其纳入国有范围。乌木在此与矿产资源差别巨大,如果将矿产扩大解释为包括乌木在内的非工业原材料,显然超出般的社会语义范畴,影响法律的预测性功能。因此,作者认为乌木不属于矿产类。乌木是天然孳息,应归用益物权人所有这也正是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主张。其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百十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以肯定的是孳息必然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需在原物不改变其性质的情况下与原物相分离。如果乌木是孳息,其原物是什么呢是土地,还是原来被埋时的金丝楠木土地既没有与乌木在物理上相互分离,也与其不存在个产出的关系......”。
5、“.....与其说乌木是树木所生,不如说乌木是树木所变。者是同物质在不同时间阶段的表现形式。因此,作者认为乌木并非天然孳息。乌木是埋藏物,应归国家所有这也正是本案中通济镇政府的主张,学界也有不少人持此种观点。其认为应适用民法通则第十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我们实在无法想象乌木在千万年前是被有意埋下或人认识其会产生极大的价值。这点就足以排除乌木属于埋藏物。依据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乌木既然在文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中未作规定,而又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所有的珍贵动植物品种,乌木应该被划入无主物的范畴。乌木所有权归属的法律适用我国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都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放眼世界,先占作为种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方式是得到广泛认同的。其实,先占制度在我国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如。唐律规定诸山野之物,已加功力,刈罚积聚,而辄取者,各以盗论。清律辑注阐述为若山野柴草木石之类,本无主物,人得共采,但他人已用工力,砍伐积聚,是即其人之物矣。总之,对乌木法律属性的认识上出现的争议......”。
6、“.....以大学年级新生为对象开展的所有活动。新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起点,也是培养大学生的首要环节。成功的新生教育,可以让大学年级的新生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在短时间内适应大学生活的转变,对今后的成长成才有积极的作用。首先是人生新起点的教育。作为辅导员,我们要通过新生教育让新生树立大学是人生新的开始而不是终点的观念。大学是人生发展的第个里程碑,从知识技能来看,服务社会的技能是从大学建立的,中学阶段所学习的知识只是基础知识结构的建构,大学阶段是知识体系的建构和学习方法的探索从人格来看,和谐人格在此以前都是不自觉的,但是从大学开始就需要培养自觉的和谐人格。爱因斯坦认为用专业知识教育人是不够的。通过专业教育,他可以成为种有用的机器,但是不能成为个和谐发展的人,并提出学校的目标始终应当是使青年人在离开它时具有个和谐的人格,而不是使他成为个专家。通过新生教育,我们要让学生把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统起来,把握人生的方向,立志做个对社会有所贡献的人,实现人生的价值。其次是培养习惯的教育。培养良好习惯是培养和谐人格的起点,是人们成才的关键,利于我们成为全面发展德才兼备的人才......”。
7、“.....教育的精髓就是培养学生的习惯。因此,培养习惯的教育也是新生教育的内容之,培养习惯的教育包括思维习惯学习习惯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科学的思维习惯及能力决定了人才的基本素质,在学生与社会生活密切接触时,应该通过教育引导,让学生正确看待社会教育等方面的黑暗面,以正确的心态去对待社会的各个方面。我们应该在充分了解了后大学生的特点后,客观全面地认识我们的教育对象,树立科学的学生观,才能对其开展有效的新生教育活动。新生教育的内容新生教育的内容是否恰当关系着新生教育的成败。笔者认为针对新生的大适应问题,新生教育应该以帮助新生适应大学生活为新生的大学之路引航为核心,内容包括人生新起点的教育培养习惯的教育和针对新生现实问题的教育。以正确的自我认知为起点科学的自我认知是整个新生教育逻辑起点,是否能够认识自己是谁,是能否面对自己面对现实的基础,过高或过低地估计自己的人是不可能正确地面对现实的。让新生认识到自己在不同的场合扮演着不同的角色,需要处理好自身与社会学校家庭集体他人的关系,对自己做出准确定位,才能够在集体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以建章立制......”。
8、“.....这些规章制度并不是学生手册上的规定,也不是学院的制度,更不是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而是作为本学院本年级贯彻落实学校规章制度的细则,要求可行性高,操作性强。这些细则辅导员在新生入学宣布后就要坚决落实。辅导员可以通过培养学生干部解决众多的学生问题繁杂的事务工作。辅导员应该建立学生干部选拔培养制度,坚持培养学生干部,充分信任学生干部,为学生干部提供实践机会,让他们在服务中成长,在实践中成长。后大学新生教育特点探究论文原稿。我们应该在充分了解了后大学生的特点后,客观全面地认识我们的教育对象,树立度。这为掌权人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提供了空间。作者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上不明晰的情况下,把乌木归为文物矿产天然孳息埋藏物之种,实际上无异于缘木求鱼。跳出这思维物还可以将物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上述法律作出规定的物都属于有主物,至少法律都对其所有权人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自然意义上,排除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所有的珍贵植物,乌木与地表上的树木及被埋下的普通树木并无不同。其不同主要体现在经济价值方面。立法者对先占制度遗失物埋藏物等之所以如此处理......”。
9、“.....具体到本案引起广泛争议的原因是传统归公思维影响,以及公权力机关定程度地滥用权力。溯其根本则是现实利益。乌木的法律属性与法律适用探析论文原稿。总之,对乌木法律属性的认识上出现的争议,其最重要原因在于立法者模棱两可的态度。这为掌权人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提供了空间。作者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上不明晰的情况下,把乌木归为文物矿产天然孳息埋藏物之种,实际上无异于缘木求鱼。跳出这思维物还可以将物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上述法律作出规定的物都属于有主物,至少法律都对其所有权人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自然意义上,排除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所有的珍贵植物,乌木与地表上的树木及被埋下的普通树木并无不同。其不同主要体现在经济价值方面。我们实在无法想象乌木在千万年前是被有意埋下或人认识其会产生极大的价值。这点就足以排除乌木属于埋藏物。依据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乌木既然在文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中未作规定,而又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所有的珍贵动植物品种,乌木应该被划入无主物的范畴。乌木所有权归属的法律适用我国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都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放眼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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