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网约车侵权问题的法律建议明确网约车运营模式,细化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确认程序虽然我国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互联网预约出租平台要根据工作时长等条件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办法对其条件的规定并不明确,且实践存在的多种运营模式下大多公司并不会和网约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明确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具体细化并确认两者关系的程序成为该问题的关键所在。对于网约车司机的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做出具体规定,科学评测网约车司机与互联网预约出租平台的依附程度,符合劳动关系的要求其予以确认,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性措施要求公司要与网约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预存基金机制法院在对网约车侵权问题进行审结后,执行难成为个首要难题。在法律层面上,对于网约车侵权责任纠纷问题,必然应由相应主体来承担责任,在劳动合同关系下......”。
2、“.....应由网约车平台作为雇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因司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则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居间合同关系下,参照劳务合同中的责任主体认定。但在这几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任何的预存基金作保障,不管是乘客还是司机,向受害方支付侵权赔偿金,都存在着现实的困难。所以,为了乘客或者司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网络平台在设立时应当建立个预存基金,不管是平台最初申请开发运行还是司机注册成为网约车驾驶员,都需要在预存基金中存有定数量的基金。当出现侵权情形时,在明确了责任方后,可以从基金账户中赔偿守约方定数量的现金,从而实现处罚侵权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在此,网约车用户并未纳入其中,因为首先,网约车用户本身作为弱势方,将其也纳入预存基金机制中有失公平,如出现用户侵权现象可采取限制禁止其使用等措施......”。
3、“.....将用户纳入预存基金机制也会限制网约车在我国的发展。同时,网络平台也应制定申诉的途径和程序,对于处罚不当的行为,乘客或者司机平台等均有权通过申诉的途径,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结合电子法院的理念,将网约车纠纷案件的审理进行电子化近年来,在电子法院的理念的倡导下,许多地市已推出了电子审判模式,并且加强了电子法院建设。电子法院就是将原本在线下的审判流程,全部通过电子实现线上操作,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实践中,网约车纠纷案件类型多样化,证据的收集也比较困难,些侵权受害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证据问题而放弃主张权利。而电子法院的优势就在于,方便受害人保留提交证据,手机截屏可以作为电子证据在电子法院中提交,同时又可以省去去法院排队等候立案的时间,直接用手机登陆电子法院的网站,在网上立案,立案后,在网上直接提交证据。这样既能方便当事人,保留证据的原始载体,也便利了法院工作人员......”。
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网上证据交换等。节省当事人的时间,也提高了法官的办案效率。在以后网约车案件的电子化审理也必将成为种案件审理的趋势。结语随着共享经济的出现,网约车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样,而由此引发的侵权法律问题也浮出水面。但由于现有立法对其规范较少,因此,通过分析网约车与平台公司的协议模式来深入探究不同法律关系下侵权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对正确处理网约车侵权损害赔偿具有促进理论完善及带动实践发展的双重意义。由上文可以看出,针对该问题目前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把其中的法律关系细化归类纳入到现有的法律体制中,来实现社会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同时在分析法律问题承担的基础上,为网约车的发展在法律层面方面提出些对策与建议快车主要是对社会闲臵运输资源的整合运用。具体来说是借助网约车这个平台来实现社会运力的最大效用......”。
5、“.....方面既可满足人民大众的用车需求也降低了乘客的出行成本。快车司机与平台的关系分为两种类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下,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存在紧密的人身隶属关系,网约车司机为全职司机。司机所驾驶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提供,但为保证车辆的持续运营与安全,司机需要交部分押金由平台持有年,年期内不产生退还。如若年期满,则车辆的所有权归属于司机。相应的平台每个月对司机有定的任务要求,如若未达到,则需自己补交相应的金额。另外,网约平台每个月会给付司机定的费用,如燃油费社保费等。业绩好或者达成公司指定活动要求的话还会有部分奖励。劳务关系主要为私家车加入网约车在不确定时间内运营的情形。该情形下快车运营般为司机的第职业,所以司机相对比较自由,只需每月完成平台强制要求的订单数,没有时间地点金额等的限制,但司机需定期向平台缴纳定比例的信息费......”。
6、“.....网约车平台在运营中主要存在信息提供者和参与运营的主体这两种身份,而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在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关系等多种观点。下文以最典型的网约车软件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模式展开,力求细化和明晰其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滴滴出行和滴滴出行打车软件主要为网约车用户和私家车司机搭建了个平台,该模式更符合现代共享经济的概念。在该模式下平台般又分为快车出租车顺风车专车以及代驾专车是网约车平台针对中高端用户推出的网约车服务模式,其司机皆从快车司机中严格筛选而来,因此提供的服务是最优质的,当然,相比前述的几种模式,专车出行的费用也相对较高。专车有出行起步价,且需向网约车平台支付的提成。也就是说,专车司机与快车司机仅仅在收费服务方面存在着差异,其法律关系应为致,若专车司机是通过自有车辆加入,两者应当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若专车司机是由网约车平台供车方式......”。
7、“.....神州专车与首汽约车神州专车与首汽约车所实行的是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的商业零售模式,更注重运营业务的安全保障和优质服务。在此种模式下,互联网成为种销售渠道,网约车辆均由平台公司提供,不存在私家车加入运营的情形,同时平台通过劳务公司正当雇佣招募司机,相关司机管理和运营服务也归属于平台负责,司机端口更具安全性。由此该模式主要涉及方主体,即专业司机消费者和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以及劳务公司应当参照劳务派遣协议确定权利和义务,司机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而与网约车平台不存在劳动关系。网约车侵权赔偿责任主体问题研究论文原稿。网约车平台在运营中主要存在信息提供者和参与运营的主体这两种身份,而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在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关系等多种观点。下文以最典型的网约车软件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模式展开......”。
8、“.....和滴滴出行和滴滴出行打车软件主要为网约车用户和私家车司机搭建了个平台,该模式更符合现代共享经济的概念。在该模式下平台般又分为快车出租车顺风车专车以及代驾快车主要是对社会闲臵运输资源的整合运用。具体来说是借助网约车这个平台来实现社会运力的最大效用,网约车司机可以根据智能化系统选择运营时间与地点,方面既可满足人民大众的用车需求也降低了乘客的出行成本。快车司机与平台的关系分为两种类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下,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存在紧密的人身隶属关系,网约车司机为全职司机。司机所驾驶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提供,但为保证车辆的持续运营与安全,司机需要交部分押金由平台持有年,年期内不产生退还。如若年期满,则车辆的所有权归属于司机。相应的平台每个月对司机有定的任务要求,如若未达到,则需自己补交相应的金额。另外,网约平台每个月会给付司机定的费用......”。
9、“.....业绩好或者达成公司指定活动要求的话还会有部分奖励。劳务关系主要为私家车加入网约车在不确定时间内运营的情形。该情形下快车运营般为司机的第职业,所以司机相对比较自由,只需每月完成平台强制要求的订单数,没有时间地点金额等的限制,但司机需定期向平台缴纳定比例的信息费。网约车侵权赔偿责任主体问题研究论文原稿。因此我们认为,在该模式中,也应比照劳务合同中的责任主体认定,由网约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网约车驾驶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无论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驾驶员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在網约车运营过程中侵害第方权益时,确立责任保险平台赔付的模式能更加有效权衡各方主体的责人权利,为网约车行业提供个良好的责任分配支撑,促进网约车的持续合法健康发展并实现对广大乘客的消费环境的保障。对网约车侵权问题的法律建议明确网约车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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