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忽略了对未提起公诉的犯罪事实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实质。而既然减少犯罪事实提起公诉的情况实质上属于不起诉处理,那么该部分犯罪事实涉及的被害人就应当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减少犯罪事实提起公诉的被害人的权利救济问题研究论文原稿。关键词犯罪事实被害人权利救济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在刑事诉讼中,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证据要求是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但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案件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却会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可能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2、“.....为了充分保障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法律赋予了被害人对司法机关的终结性处理结果不服的救济权利,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的无罪或罪轻判决都有权提出自己的异议。摘要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依法享有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但是,对于人民检察院减少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于案件整体以起诉作为最终处理结果,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未被提起公诉的犯罪事实涉及到的被害人却无法行使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救济权利。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之,这部分被害人的权利同样需要法律的保护。人民检察院减少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被害人唯的权利救济方式是刑事申诉刑事诉讼法只是从宏观的角度出发......”。
3、“.....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情况,可以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并不涉及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百十条的规定,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可以认定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虽然已经考虑到含有两起以上犯罪事实的案件可能存在的复杂情况,但仅就能够提起公诉的部分作出规定,无法查清的其他罪行该如何处理却并未提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包含两起以上犯罪事实的案件,如果部分犯罪事实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会就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对未查清的部分犯罪事实同样的不再提及......”。
4、“.....摘要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依法享有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但是,对于人民检察院减少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于案件整体以起诉作为最终处理结果,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未被提起公诉的犯罪事实涉及到的被害人却无法行使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救济权利。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之,这部分被害人的权利同样需要法律的保护。关键词犯罪事实被害人权利救济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在刑事诉讼中,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证据要求是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但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案件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却会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5、“.....人民法院也可能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对案件作出终结性处理时,为了充分保障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法律赋予了被害人对司法机关的终结性处理结果不服的救济权利,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的无罪或罪轻判决都有权提出自己的异议。由于案件最终以提起公诉作为整体性处理结果,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考虑到对同个犯罪嫌疑人只能有个处理结果的操作习惯,司法机关对被害人的地位重视程度不足以及人民检察院内部关于案件处理权限的划分等原因,人民检察院对含有两起以上犯罪事实的案件减少犯罪事实提起公诉的情况下,般不会对起诉书中未认定的犯罪事实另行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但是,在减少犯罪事实提起公诉的情况下......”。
6、“.....就忽略了对未提起公诉的犯罪事实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实质。而既然减少犯罪事实提起公诉的情况实质上属于不起诉处理,那么该部分犯罪事实涉及的被害人就应当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减少犯罪事实提起公诉的被害人的权利救济问题研究论文原稿。人民检察院减少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事实的情况,实质上是对该部分犯罪事实作出了不起诉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百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处理。其中......”。
7、“.....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人民检察院作出其他终结性处理决定的权利。因此,对于如前所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包含两起以上犯罪事实的案件,如果部分犯罪事实经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对该部分犯罪事实未作出终结性处理决定,而只是以种类似于被遗忘的方式处理的结果,也就说明未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達到人民检察院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该部分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无法作出起诉决定,相对应地只能作出不起诉处理,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对于未认定的犯罪事实实质上就是作出了不起诉处理。同时对犯罪嫌疑人最终的起诉处理,也说明这种不起诉处理不属于相对不起诉的情形,而应属于存疑不起诉或绝对不起诉的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8、“.....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单起犯罪事实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依法享有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与单起犯罪事实的案件相比较而言,含有两起以上犯罪事实的案件,无论是不同种罪行的犯罪事实,还是同种罪行的犯罪事实,只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在同时间段内被公安机关查处而并移送审查起诉而已,这种案件完全也可以拆分为若干起相对独立的单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因此,根据公民在法律面前律平等的原则的要求,含有两起以上犯罪事实的案件中的各个被害人与单起犯罪事实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
9、“.....在人民检察院减少犯罪事实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未被提起公诉的犯罪事实涉及到的被害人应当享有不起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不能因为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未另行制作不起诉决定书这形式要件,就否定这部分被害人的身份,剥夺他们的合法权利。人民检察院减少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事实的情况,实质上是对该部分犯罪事实作出了不起诉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百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处理。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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