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为量刑标准。这种修改固然有进步意义,但是何种数额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若简单地参照盗窃案的处理方式,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参照标准中的数额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尽管对横向司法公正起到了定的帮助作用,但难以兼顾司法的公正与统,且此类制定的数据仍然固定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速度。对于数额的计算标准,学界早有争议,笔者认为参照财产犯罪数额计算的观点,以人均个人年可支配收入计算犯罪数额。因为人均年收入随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能够反映该类犯罪的危害性。第,情节。尽管数额大小体现了对法益的侵犯程度,但是贪污罪并不是单纯的财产犯罪,而属于渎职类犯罪,其主要妨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廉洁制度及其在公众中的威望与声誉。而我国现有贪污罪的立法中......”。
2、“.....在实践中多有情理法冲突宽严失度罪刑不合理等状况。因此应当提高情节在量刑标准中的地位,不仅要考虑犯罪数额的大小,更要考虑到枉法后果的严重程度。司法上严而不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实现量刑均衡。第,严格控制缓减免刑。在司法实践中,众多犯罪人打着自首立功退赃的旗号轻易地减轻刑事责任。贪污判决往往罚不当罪,罪不当刑,偏轻,偏宽,屡屡放纵犯罪分子。在司法中应当本着重典治吏的精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惩治,以便消弭官民对立情绪,使公众在每个个案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第,具化裁判文书。关于贪污罪的裁判文书多为长篇大论地论证贪污罪的数额,而对其他情节则寥寥几句带过,使民众对司法裁判多有误解与不信任之感。在司法文书应当做到有理有据,详实充分,将之作为增进司法工作者与公众沟通的过程,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注释为了对我国贪污案件量刑情况进行实证分析......”。
3、“.....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随机收集了来自地的贪污罪审裁判文书份,涉案人数共人。收集的案例中不存在判處死刑的情况,因此此处不对死刑进行讨论。为了方便制图,笔者已经将月份转化为年进行计算。另,此处只考虑实刑的裁判,缓刑等不计算在内。共犯的犯罪数额,以其所需要承担刑罚的数额为计算单位......”。
4、“.....第,犯罪数额大小与刑罚轻重之间的对比分析。从立法逻辑上分析,定范围的贪污数额应当对应定范围的刑罚幅度。但是从贪污罪量刑的司法实际来看,贪污案件的量刑混乱不堪,违背了这立法初衷。从刑罚出发的分析贪污罪的犯罪客体较为复杂,除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廉洁性。以上是从数额与刑罚的对应情况进行分析,以下从量刑角度进行进步分析。贪污罪量刑均衡研究论文原稿。如永康市社会发展局工作人员曹贪污万被判处年个月有期徒刑,成都市国营公司总经理尚贪污万元被判处年有期徒刑,同是个人犯罪,贪污数额相差高达多万,但量刑仅仅相差年个月。再譬如,川省国用公司项目部副经理冯贪污万被判处有期徒刑年,而广东汕头国有公司分公司经理林贪污万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年,贪污数额较小的反而比贪污数额大的量刑重。总而言之,在贪污罪中不仅存在同案不同判,类案相去远的情况......”。
5、“.....量刑不均衡的情况显著。第,判处有期徒刑的状况分析。以判处有期徒刑的时间作为限定条件,可以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量刑相同,但数额却千差万别的情况。如被判处有期徒刑年的共有人,分别为湖北的王,浙江的周甲,川的周乙,广东的全及川的曹。除王无自首退赃情节外,其余人均有自首退赃情节。其中,王周甲周乙贪污数额在万元以下,全贪污万元,而曹贪污了万元,最多的曹与最少的王之间数额差距高达倍。非独有偶,被判处年有期徒刑年有期徒刑的人员中,贪污数额最少的与最多的均高达倍。由图表中不难看出相同量刑情况所涉及的数额混乱情况。在此种情况之下,当事人难以进行预测,从而极大地影响了贪污罪的犯罪预防作用,业难以使犯罪人认罪伏法悔过自新,反而加剧了社会矛盾。第,从各省的量刑比较进行分析。各省对于贪污罪的量刑把握存在着较大差距。此种差距与各省的经济发展差异关系较小......”。
6、“.....从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与缓刑的情况来看,各地也存在着不平衡的状况。从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来看,浙江人,广东人,湖北人,川人,河北人,甘肃人。从判处缓刑的情况来看,浙江人,广东人,湖北人,川人,河北人,甘肃人,判处缓刑人数最少的川与判处缓刑人数最多的甘肃之间相差倍。地区不平衡的情况也十分明显。贪污罪量刑均衡研究论文原稿。如永康市社会发展局工作人员曹贪污万被判处年个月有期徒刑,成都市国营公司总经理尚贪污万元被判处年有期徒刑,同是个人犯罪,贪污数额相差高达多万,但量刑仅仅相差年个月。再譬如,川省国用公司项目部副经理冯贪污万被判处有期徒刑年,而广东汕头国有公司分公司经理林贪污万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年,贪污数额较小的反而比贪污数额大的量刑重。总而言之,在贪污罪中不仅存在同案不同判,类案相去远的情况,还存在着重打苍蝇轻打虎的状况,量刑不均衡的情况显著。第......”。
7、“.....从立法逻辑上分析,定范围的贪污数额应当对应定范围的刑罚幅度。但是从贪污罪量刑的司法实际来看,贪污案件的量刑混乱不堪,违背了这立法初衷。从刑罚出发的分析贪污罪的犯罪客体较为复杂,除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廉洁性。以上是从数额与刑罚的对应情况进行分析,以下从量刑角度进行进步分析。贪污罪量刑均衡研究论文原稿。第,起刑点。是否要调整贪污罪的起刑点这问题,在学界讨论已久。现在贪污问题较为严重,民众关于严惩贪污犯的呼声很高,并且,其他国家大多采取了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方法,只要贪污即属于贪污犯罪。笔者赞成第种说法。若在立法之中简单规定贪污即属于犯罪,在司法上难以操作,反而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并且,若立法采取相对确定的数额模式就不会导致法有限而罪无穷的状况,从而科学合理地确定量刑标准。第,数额......”。
8、“.....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为量刑标准。这种修改固然有进步意义,但是何种数额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若简单地参照盗窃案的处理方式,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参照标准中的数额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尽管对横向司法公正起到了定的帮助作用,但难以兼顾司法的公正与统,且此类制定的数据仍然固定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速度。对于数额的计算标准,学界早有争议,笔者认为参照财产犯罪数额计算的观点,以人均个人年可支配收入计算犯罪数额。因为人均年收入随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能够反映该类犯罪的危害性。第,情节。尽管数额大小体现了对法益的侵犯程度,但是贪污罪并不是单纯的财产犯罪,而属于渎职类犯罪,其主要妨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廉洁制度及其在公众中的威望与声誉。而我国现有贪污罪的立法中,情节标准处于附属地位......”。
9、“.....因此应当提高情节在量刑标准中的地位,不仅要考虑犯罪数额的大小,更要考虑到枉法后果的严重程度。司法上严而不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实现量刑均衡。第,严格控制缓减免刑。在司法实践中,众多犯罪人打着自首立功退赃的旗号轻易地减轻刑事责任。贪污判决往往罚不当罪,罪不当刑,偏轻,偏宽,屡屡放纵犯罪分子。在司法中应当本着重典治吏的精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惩治,以便消弭官民对立情绪,使公众在每个个案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第,具化裁判文书。关于贪污罪的裁判文书多为长篇大论地论证贪污罪的数额,而对其他情节则寥寥几句带过,使民众对司法裁判多有误解与不信任之感。在司法文书应当做到有理有据,详实充分,将之作为增进司法工作者与公众沟通的过程,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注释为了对我国贪污案件量刑情况进行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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