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宁市区人民检察院西宁市区人民检察院西宁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律师进行了访查,主要通过发放调查问卷,阅读案例材料和庭前会议笔录来了解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的实际状况。调查问卷共发放份,收回份,回收率为。其中,西宁市人民法院共发放份,收回份西宁市区人民法院共发放份,收回份西宁市区人民法院发放份,收回份。西宁市区人民检察院发放份,收回份西宁市区人民检察院发放份,收回份西宁市区人民检察院发放份,收回份向律师发放份,收回份......”。
2、“.....希望通过比较发现理论与实践的不同。循序渐进思路是当前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的必然选择定时期内,国家对司法领域的投入总是有限的,难以满足实际的需求。刑事诉讼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当者发生冲突时,必须把公正放在第位,效率次之。因为公正是司法的内在品质,虽然提高效率可以减少司法资源浪费,但更重要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笔者认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应为控辩双方提供质疑证据的途径,具体到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而言,目前合理的做法是坚持司法公正为前提,同时对控辩双方达成共识的非法证据排除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有效力的法律决定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争议......”。
3、“.....应延后至正式庭审中处理。因此,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的循序渐进路线是相对于我国目前刑事诉讼发展的最优选择,更好地协调了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其次,这是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庭审程序的运行是需要耗费诉讼成本的,如果在正式庭审中处理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很可能造成延期审理,庭审程序的反复势必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另方面,在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使案件中的成本提前支付,整合了诉讼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最后,如果把非法证据排除和实体审判并在正式庭审中处理,很可能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功能的逐渐弱化,直至变成种作秀形式而已。其次,确定程序参加者......”。
4、“.....所以,为了保证公正司法,不使庭前会议功能变异,排除非法证据必须保证控辩双方的同时参与。最后,对控辩双方的证明标准不能混为谈。在刑事诉讼中,辩方调查取证的能力有限,故证明标准不宜过高,只要提供的非法取证线索和材料引起法官怀疑即可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相反,由于控辩双方调查取证能力的悬殊,控方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符合该证明标准,控方才算完成了证明任务,证据才具有可采性不符合该证明标准,表明证据收集不合法而应予以排除。西宁市刑事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现状研究论文原稿。其次,这是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庭审程序的运行是需要耗费诉讼成本的......”。
5、“.....很可能造成延期审理,庭审程序的反复势必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另方面,在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使案件中的成本提前支付,整合了诉讼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最后,如果把非法证据排除和实体审判并在正式庭审中处理,很可能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功能的逐渐弱化,直至变成种作秀形式而已。循序渐进思路是当前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的必然选择定时期内,国家对司法领域的投入总是有限的,难以满足实际的需求。刑事诉讼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当者发生冲突时,必须把公正放在第位,效率次之。因为公正是司法的内在品质,虽然提高效率可以减少司法资源浪费,但更重要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
6、“.....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应为控辩双方提供质疑证据的途径,具体到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而言,目前合理的做法是坚持司法公正为前提,同时对控辩双方达成共识的非法证据排除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有效力的法律决定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争议,要求继续调查取证的,应延后至正式庭审中处理。因此,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的循序渐进路线是相对于我国目前刑事诉讼发展的最优选择,更好地协调了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摘要虽然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目前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是其法律依据模糊程序运行不规范等问题也在最近的司法实践中凸现出来。本文以我国刑事司法实际为立足点......”。
7、“.....以相关法条为依据,从而得出以下结论般应在庭前会议中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非法证据排除决定,以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合法性都有异议的情形为例外。关键词刑事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现状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调研情况说明在实习期间笔者对西宁市人民法院西宁市区人民法院西宁市区人民法院,西宁市区人民检察院西宁市区人民检察院西宁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律师进行了访查,主要通过发放调查问卷,阅读案例材料和庭前会议笔录来了解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的实际状况。调查问卷共发放份,收回份,回收率为。其中,西宁市人民法院共发放份,收回份西宁市区人民法院共发放份......”。
8、“.....西宁市区人民检察院发放份,收回份西宁市区人民检察院发放份,收回份西宁市区人民检察院发放份,收回份向律师发放份,收回份。调查问卷围绕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理由参与主体法律效力完善建议个方面共设计了个问题,希望通过比较发现理论与实践的不同。西宁市刑事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现状研究论文原稿。本文通过对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现状的调查研究,总结出了该制度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笔者对症下药,从顶层设计程序完善确定效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希望对今后的司法实践有所帮助法律效力不确定经统计调查问卷发现......”。
9、“.....第种观点认为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非法证据在庭前会议可以排除,除此之外只能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第种观点认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决定是可以在庭前会议作出的。有的被调查者同意第种观点,的被调查者认可第种观点,第种观点仅仅得到的被调查者青睐。虽然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庭前会议具有经控辩双方合意而产生效力的功能,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坚持第种观点,不认可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的决定。因此,对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效力的认识不同,不仅影响庭前会议的质量和效率,甚至影响正式庭审的顺利进行。排除率不高,易反复从庭前会议笔录及案例材料中笔者发现,因排除非法证据而启动的庭前会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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