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应当执行合同法有关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即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因此主要在分期付款买卖中被采用。但是,我国合同法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对我国合同法尚未作出规定的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分别是所有权保留条款订立的方式,所有权保留的客体范围以及所有权保留的公示方式......”。
2、“.....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论文原稿。所有权保留的公示制度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但对所有权保留公示制度未做规定,这就使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无法对抗善意第人,这是我国立法上的大缺陷。在未来合同法修改时应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卖方作为标的物的所有人并不占有标的物,买方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
3、“.....此种权利分化的状态符合当事人的利益,然而这种制度的缺点也由此而致,即缺乏公示性。如何平衡买卖双方以及第人的利益,各国或地区立法对此所作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存在着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不登记主义种不同的立法实践。上述种立法体例,各有利弊。登记生效主义的最大优点是便于第人知悉标的物的权属状态......”。
4、“.....第人不致受当事人秘密设立物权的侵害最大缺点是增加了当事人和登记机关的负担,第人为知悉标的物的权属状态也必须频繁地查阅登记簿。不登记主义的最大优点是手续简便,但是欠缺公示性。而登记对抗主义的最大优点是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进行保留所有权买卖登记,其缺点是第人为确保交易安全仍要查阅登记簿。本文试图通过对各国所有权保留公示制度立法模式的比较......”。
5、“.....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所有权保留公示制度。笔者认为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保留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而对其他动产应当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因为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价值较大,对社会有更大影响,因此应确保交易的安全。而其它的动产,种类繁多,价值较小,是否登记应该赋予当事人选择权,让其根据具体情况斟酌行事......”。
6、“.....能够确保出卖人未获清偿的价款得以实现,同时也能够确保交易安全,维护第人的合法权益。总结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确立,是应分期付款买卖产生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它能够使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得以同时实现。而我国现在立法有关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规定还有许多漏洞,有待于立法的发展与完善,希望本文会对此有借鉴意义因此主要在分期付款买卖中被采用。但是......”。
7、“.....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对我国合同法尚未作出规定的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分别是所有权保留条款订立的方式,所有权保留的客体范围以及所有权保留的公示方式,以期待在未来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能够有所改进。有关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建议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约定方式合同法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规定为授权性法律规范......”。
8、“.....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在合同中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但该条款经约定,必须依照该约定执行,除非当事人修改该约定。笔者认为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约定,如果没有书面形式,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约定的保留所有权条款的,就应当执行合同法有关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即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这是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最早阐述......”。
9、“.....所以未受到重视。关键词所有权保留书面客体公示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所有权保留制度源远流长,并非现代法律所独有。据学者研究,其可以追溯到罗马法。豍该制度在十铜表法第表第条有相关的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论文原稿。所有权保留买卖满足了经济发展的需要,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在我国也大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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