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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研究(论文原稿) 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研究(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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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研究(论文原稿)》修改意见稿

1、“.....所以第条再以故意为加重赔偿的先决条件,似乎没有多大意义,存在定的逻辑瑕疵。单倍的损害赔偿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反垄断法中都只规定单倍损害赔偿,即实际的损害赔偿,较典型的立法例除日本以外还有德国法国俄罗斯及韩国等国。德国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或卡特尔当局的处分者,以该规定或该处分旨在保护他人为限,对该他人负有停止违法行为的义务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的,还负有赔偿因该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义务。第条规定故意或过失违反本法规定,违反卡特尔当局或抗告法院根据本法所发布的裁决,当规定或裁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时,违反者对违法所发生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2、“.....致侵害他人权益者,被害人得请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并得请求防止之。日本日本禁止垄断法在其第章损害赔偿中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了专章规定。第条规定实施私人垄断或者不正当交易限制或者使用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事业者,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事业者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的,亦不能免除前款规定的责任。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民事责任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各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中设臵民事责任大多也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德国,但些国家和地区也有不同的规定。日本在确定垄断行为民事责任时适用明确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3、“.....侵犯了平等个体的财产权,同时又是种破坏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个体自由竞争的权利,是种公害行为,不能只用狭隘的特定的个人权利本位去看待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法中引入无过错责任原则,摈弃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乃至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方面发挥着作用。方面,垄断行为本来就是种十分隐蔽的行为,要求受害者举证证明垄断者主观上有过错,无疑会使原告无法举证,加重其负担,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免去了证明过错有无的困难,有利于受害者胜诉另方面,垄断行为与违法责任直接联系,者互为因果关系,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认真严肃地对待经营行为......”

4、“.....日本日本禁止垄断法在其第章损害赔偿中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了专章规定。第条规定实施私人垄断或者不正当交易限制或者使用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事业者,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事业者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的,亦不能免除前款规定的责任。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研究论文原稿。德国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或卡特尔当局的处分者,以该规定或该处分旨在保护他人为限,对该他人负有停止违法行为的义务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的,还负有赔偿因该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义务。第条规定故意或过失违反本法规定,违反卡特尔当局或抗告法院根据本法所发布的裁决,当规定或裁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时......”

5、“.....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第条规定事业违反本法之规定,致侵害他人权益者,被害人得请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并得请求防止之。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研究论文原稿。酌定的倍损害赔偿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对损害赔偿采取酌定的倍损害赔偿制度,即当行为人主观为故意时,赔偿损失的数额由法官酌情决定,但最高额不超过损害额的倍而在当事人主观为过失时,赔偿损失的数额以实际损失额计算。我国台湾地区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有学者认为其理由在于,法律既已规定损害赔偿为无过失损害赔偿制度,则以是否具有故意而酌定加重赔偿数额。但也有学者指出,所谓的第条本来就不是基于无过失责任......”

6、“.....所以第条再以故意为加重赔偿的先决条件,似乎没有多大意义,存在定的逻辑瑕疵。单倍的损害赔偿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反垄断法中都只规定单倍损害赔偿,即实际的损害赔偿,较典型的立法例除日本以外还有德国法国俄罗斯及韩国等国。损害赔偿额的比较分析各个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垄断行为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设计和运用并不尽然致,根据损害赔偿额与实际损害额之间的倍数关系,可以将世界各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划分为以下类绝对的倍损害赔偿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在民事责任上以倍损害赔偿制度为特色,也是世界上唯个设臵该制度的国家。多数英美法学者认为美国倍损害赔偿制度最重要的作用是威慑......”

7、“.....反垄断法救济制度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威慑违法行为,与传统民商法的损害不依阻吓原则相比,反垄断法中损害赔偿制度对违法者的威慑功能如此突出和重要。其次是鼓励遭受不法侵害的经营者积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激励其调查揭露反击和制止反垄断法的违法行为,这在当诉讼主体不是私人个体时,就适用的是实际损害赔偿原则时体现得十分明显。对倍损害赔偿制度持批评意见的学者则认为,倍损害赔偿最大的弊端就是其可能导致威慑过度和执法过度的不良后果。威慑过度是指被告基于避免负担不成比例制裁所生成本的考量下,预先放弃对社会整体净福利效果而理应为反托拉斯法所鼓励之竞争行为之负面效果,致使当事人采取过度的违法预防措施......”

8、“.....反垄断法私人原告起诉的案件数量过多,以致形成滥诉缠诉,使法院系统和被告疲于应对,不堪诉累。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研究论文原稿。摘要民事责任制度是规制垄断行为最原始最基本的责任形式,几乎每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都规定了民事责任制度。本文旨在通过对主要国家和地区反垄断立法的民事责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提出应从归责原则和损害赔偿数额两方面细化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关键词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归责原则损害赔偿数额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法律制度要实现其在社会中正义与维持秩序的价值,就必须要有可强制实施的手段......”

9、“.....反垄断法作为法律制度的种,也不例外地存在着法律责任。损害赔偿额的比较分析各个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垄断行为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设计和运用并不尽然致,根据损害赔偿额与实际损害额之间的倍数关系,可以将世界各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划分为以下类绝对的倍损害赔偿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在民事责任上以倍损害赔偿制度为特色,也是世界上唯个设臵该制度的国家。多数英美法学者认为美国倍损害赔偿制度最重要的作用是威慑。芝加哥学派领军人物法经济学和反垄断法著名学者波斯纳认为,反垄断法救济制度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威慑违法行为,与传统民商法的损害不依阻吓原则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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