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文由此引发思考,试图分析其成因,探索解决方案,以期对有效惩治知识产权犯罪有所裨益。其次,立法者仅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对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的犯罪行为却没有作相似要求,取消这规定,符合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统。纵观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观要件仅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而不强求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已成为个普遍趋势,这也符合协议关于各成员国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以故意的具有商业规模规定范围的法理内涵。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罪数实践中知识产权犯罪多以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论处。而理论界对罪名的认定存在多种观点。第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两种故意,即侵犯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商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两种不同的危害行为,即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侵犯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利益......”。
2、“.....应构成数罪豎。第种观点认为,两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形成牵连犯,应从重罪处罚。第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符合法条竞合,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豏。第种观点认为,这属于行为触犯数客体的想象竞合犯豐。笔者认为,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同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专利的行为应数罪并罚。首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同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专利的行为存在两个犯罪故意,符合两个犯罪行为,侵犯两个犯罪客体,构成两个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万元以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月日第条明确指出,在产品中掺杂参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
3、“.....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第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并不以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为必要手段,如生产自己的商标或专利的产品时进行上述掺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以,当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同时又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明显出于两个主观目的,侵犯了两个法益,即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分别构成两个犯罪行为,当数罪并罚。其次,对其进行数罪并罚的认定可以防治大量知识产权犯罪被分流轻纵犯罪的结果......”。
4、“.....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结果导致实践中相当数量的知识产权犯罪被分流,大量的犯罪实际上被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进行判决。豑这样放纵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弱化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同时不利于我国与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制度接轨。认定罪名时适用数罪并罚则可以解决上述弊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第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第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5、“.....第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或者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知识产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论文原稿。其次,立法者仅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对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的犯罪行为却没有作相似要求,取消这规定,符合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统。纵观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
6、“.....而不强求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已成为个普遍趋势,这也符合协议关于各成员国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以故意的具有商业规模规定范围的法理内涵。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罪数实践中知识产权犯罪多以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论处。而理论界对罪名的认定存在多种观点。第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两种故意,即侵犯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商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两种不同的危害行为,即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侵犯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利益,两行为符合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应构成数罪豎。第种观点认为,两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形成牵连犯,应从重罪处罚。第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符合法条竞合,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豏。第种观点认为,这属于行为触犯数客体的想象竞合犯豐。笔者认为......”。
7、“.....首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同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专利的行为存在两个犯罪故意,符合两个犯罪行为,侵犯两个犯罪客体,构成两个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万元以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月日第条明确指出,在产品中掺杂参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第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8、“.....如生产自己的商标或专利的产品时进行上述掺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以,当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同时又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明显出于两个主观目的,侵犯了两个法益,即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分别构成两个犯罪行为,当数罪并罚。其次,对其进行数罪并罚的认定可以防治大量知识产权犯罪被分流轻纵犯罪的结果。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了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结果导致实践中相当数量的知识产权犯罪被分流,大量的犯罪实际上被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进行判决。豑这样放纵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弱化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9、“.....认定罪名时适用数罪并罚则可以解决上述弊端摘要有力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在知识经济的当代社会重要性凸显,然而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实务中面临诸多问题,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目的犯规定阻碍刑事责任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罪多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论处,本文由此引发思考,试图分析其成因,探索解决方案,以期对有效惩治知识产权犯罪有所裨益。第,制定案件移送细则。细化移送案件的标准法律手续证据规格及期限等,规定不移送的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是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的基础。为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的衔接,有利于惩治犯罪,笔者建议,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立法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第,规定违法行为达到既定标准时公安机关即可提前介入调查,工商质检海关药检烟草专利版权文化等部门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违法主体的调查......”。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