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期以来是不公布的,如果要逐步清理公布也是需要定时间的。如果骤然宣布无效,可以说整个行政活动都会停顿下来。其次,从发达国家的法治历程来看,从法律法规的公布到所有规范性文件的公布,都经历了个漫长的过程。在法国,有这样条法谚每个人都应当知道国法,国家特别是政府,就相应地有义务为公民知法守法创造条件。法国早在年资产阶级大革命期间就建立起法律公布制度,但在相当长段时间内,同样可以成为行政机关行为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却处于保密状态,难以为行政相对人所知晓。直到年,法国才建立起政令公布制度。这期间经历了将近年的时间,虽然当前法治的发展不允许我们这样做,但是必要的准备时间还是需要的。在这个过程中,笔者认为制定定的规划,规定应当公布文件的类型时间方式。应当选择比较重要的文件先行公布,公布的文件需要有定的体系......”。
2、“.....同时在目前,我们在无法将所有的规范性文件次性公布,又无法直接宣布它们无效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借鉴些其他国家的经验。如美国行政法上,联邦登记以外必须公开的政府文件除和议制行动的表决以外,应当公开和编制索引的文件,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开和编制索引是,其法律效果和行政机关应当在联邦登记上公布的文件而未公布样。行政机关不能凭借这类文件作为行政决定的依据,也不能以适用这类文件中的记载作为先例而援用。行政机关对未公开的文件,已将内容通知当事人时,行政机关对已经通知的当事人,不受上述不能适用的限制。豖我们可以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为之前,应当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通知当事人,并且如果发生争议,行政机关应当就此向复议机关或法院举证。结语政府信息公开是保证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有力手段,而规范性文件是整个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基础,所以也是整个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
3、“.....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进我们的行政部门更加依法行政透明行政,从而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更进步再如档案法第条规定,利用者利用档案的目的应是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上述规定明确将公众因非工作目的需要利用档案的行为排除在合法性之外。由此可见,在与政府信息与文件公开有关的已有立法中,限制利用者的利用目的方式仍是个基本的立法主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有心却无力改变这种状况。与其他行政法规的冲突。如在所谓的行政信息公开第案董铭诉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案中,争议焦点就在于当时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材料查阅暂行规定之间的冲突。豏反应的就是不同行政规章之间的冲突。即便现在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只是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4、“.....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研究论文原稿。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此来看,我国也将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公开的范围,并且是作为重点公开的信息,但种种原因使得立法的目的不能完全得到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由于其法律位阶较低,容易与其他法律规范发生冲突,并且在冲突中通常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与法律的冲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制度。但是,我国保密法制定于年,强调的是保密而不是公开......”。
5、“.....保密法的规定过于宽泛,而且定密权和解密权都在政府。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救济。规章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取决于多方因素,因为切实有意义的公开在定程度上意味着权力行使需要加上种无形的来自各界的关注,也意味着权力自由行使的可能性的缩减。因此,对于权力的实际享有者而言,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切实贯彻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也许只能寄希望于掌权者的道德自律。我国的信息公开监督主要集中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监督保障的手段主要为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工作报告等。当事人可以采取举报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但是由于我国的行政复议和诉讼体制,不可能直接宣告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从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所涉及的对象信息与对象文件看,它包括政府机关的机构设臵组织职能等信息......”。
6、“.....由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涉及公共利益的般性规定程序规则,由其所拥有的政府信息种类的般性描述等。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所规定的相差无几,主要的差别在于监督和保障机制。在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未经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美国情报自由法规定,公众可以利用种方法了解和获取政府文件有些政府文件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布有些政府文件不要求在联邦登记上公布,但必须以其他方法公开根据任何人请求而取得文件。其中必须公布于联邦登记的文件包括机关的组织,机关的职能和工作方法,程序规则,实体规则政策和影响公众权利的法律解释,修改,参考其他文件。行政机关应当在联邦登记上公布的文件,没有在联邦登记上公布时,情报自由法只规定种间接的制裁,没有直接的制裁。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公布的文件,而且当事人实际上不知道文件的内容时,行政机关不能对当事人强制适用该文件规定的内容......”。
7、“.....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此来看,我国也将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公开的范围,并且是作为重点公开的信息,但种种原因使得立法的目的不能完全得到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由于其法律位阶较低,容易与其他法律规范发生冲突,并且在冲突中通常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与法律的冲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制度。但是,我国保密法制定于年,强调的是保密而不是公开......”。
8、“.....保密法的规定过于宽泛,而且定密权和解密权都在政府。再如档案法第条规定,利用者利用档案的目的应是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上述规定明确将公众因非工作目的需要利用档案的行为排除在合法性之外。由此可见,在与政府信息与文件公开有关的已有立法中,限制利用者的利用目的方式仍是个基本的立法主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有心却无力改变这种状况。与其他行政法规的冲突。如在所谓的行政信息公开第案董铭诉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案中,争议焦点就在于当时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材料查阅暂行规定之间的冲突。豏反应的就是不同行政规章之间的冲突。即便现在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只是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同样有可能与其他行政法规发生冲突......”。
9、“.....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公开问题尽管笔者也以为像发达国家样,直接规定未经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是任何个要实现法治的国家所应当追求的,但却是现在我们国家难以下子实现的。首先,在中国需要清理的文件数量庞杂。据统计,中国自年年这年中,共制定法律法规与规章件。其中法律个,占总数的行政法规个,占总数的行政规章个,占总数的。而除此之外冠以红头文件的各类无名规范数量更多,占的比重更大,而且这类规范由于缺乏立法法上的公开依据,长期以来是不公布的,如果要逐步清理公布也是需要定时间的。如果骤然宣布无效,可以说整个行政活动都会停顿下来。其次,从发达国家的法治历程来看,从法律法规的公布到所有规范性文件的公布,都经历了个漫长的过程。在法国,有这样条法谚每个人都应当知道国法,国家特别是政府,就相应地有义务为公民知法守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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