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法解释中国现在所发生的宪法现象,对中国的统物权保护私有财产保护等问题缺乏解释力。在政治性外宪法还具有法律性,研究实定存在作为法律存在的宪法,把法律性作为认识宪法现象思考宪法问题的逻辑基础和出发点,强调宪法的规范秩序和宪法的实际应用。宪法的政治属性决断主义和阶级分析宪法与政治密不可分,政治与宪法具有天然的互动性,宪法是政治的产物,同时宪法制定出来后对政治进行调整和规范。中西学者在解释宪法概念方面尽管存在着种种的差别,但相同的方面是承认宪法以规定国家的政权结构为主要内容,所以早期将宪法称之为政治法。从政治哲学角度看,国家是个自觉的政治统体通过制宪权创造的,宪法产生于制宪权权力和权威的政治决断,涉及国家的根本的政治制度,因此就有学者认为,政治性是宪法规范固有的根本属性。政治决断主义的宪法观就认为宪法是整体的统性......”。
2、“.....而在于自觉的政治统体对统体所作出的政治决断,宪法实际上是种力,能把个政治统体整合起来的力,这是宪法的实质意义。决断主义的宪法观认为,处于自然状态的个人通过签订社会契约形成个政治统体,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然后这个自觉的政治统体通过行使制宪权制定了宪法,创造了国家。因此,制宪权是种政治意志,凭籍其权力或权威,制宪权主体能够对自身政治存在的类型和形式作出具体的总决断,也就是所能够决定整个政治统体的存在。政治决断使宪法获得了实质性,在这个意义上,宪法不是大多数学者认识的根本法或法律规范的规范,而是关于政治统体的类型和形式的总体决断。改革开放后法制建设逐渐正常化,推动着宪法文化和宪法实践的规范化,学者们开始关注宪法的法律性,在实践中出现了宪法司法化的现象和实践,对宪法的法律属性的研究逐渐增多,学界试图通过强调宪法的法律性或者把宪法定位为部门法,来加强宪法的实施......”。
3、“.....借此来推动中国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在总体上中国的宪法学研究对于宪法的政治性研究局限于法学的视角而缺乏政治学研究的角度,对于宪法的法律属性的研究,缺少理论的研究和政治属性的契合。因此,有必要对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理性的分析和定位,研究其在中国宪政发展中的实践和应用,有利于推动宪法理论体系的发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观和宪法实施机制。宪法政治性和法律性关系的研究论文原稿。实证分析主义法学认为宪法和法具有共性,宪法是法,具有法的属性,宪法规范是法规范的种,这种观点更注重的是宪法的实施在现实的社会中发挥的宪法秩序规范的功能。宪法是法律规则的总称,它确定种特别政治团体的法律结构的基本和根本成分它们之间的关系权力分配及职能。西方对宪法概念的研究更注重的是宪法对于国家政体以及国家和人民关系问题,表明西方重视的是对宪法表层功能的阐释,因而具有更强的具体性明确性和操作性......”。
4、“.....推动着宪法文化和宪法实践的规范化,学者们开始关注宪法的法律性,在实践中出现了宪法司法化的现象和实践,对宪法的法律属性的研究逐渐增多,学界试图通过强调宪法的法律性或者把宪法定位为部门法,来加强宪法的实施,尤其是宪法的司法可诉性,借此来推动中国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在总体上中国的宪法学研究对于宪法的政治性研究局限于法学的视角而缺乏政治学研究的角度,对于宪法的法律属性的研究,缺少理论的研究和政治属性的契合。因此,有必要对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理性的分析和定位,研究其在中国宪政发展中的实践和应用,有利于推动宪法理论体系的发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观和宪法实施机制。宪法政治性和法律性关系的研究论文原稿。宪法的政治属性决断主义和阶级分析宪法与政治密不可分,政治与宪法具有天然的互动性,宪法是政治的产物,同时宪法制定出来后对政治进行调整和规范......”。
5、“.....但相同的方面是承认宪法以规定国家的政权结构为主要内容,所以早期将宪法称之为政治法。从政治哲学角度看,国家是个自觉的政治统体通过制宪权创造的,宪法产生于制宪权权力和权威的政治决断,涉及国家的根本的政治制度,因此就有学者认为,政治性是宪法规范固有的根本属性。政治决断主义的宪法观就认为宪法是整体的统性,宪法所具有的效力不在于宪法的规范的结构,而在于自觉的政治统体对统体所作出的政治决断,宪法实际上是种力,能把个政治统体整合起来的力,这是宪法的实质意义。决断主义的宪法观认为,处于自然状态的个人通过签订社会契约形成个政治统体,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然后这个自觉的政治统体通过行使制宪权制定了宪法,创造了国家。因此,制宪权是种政治意志,凭籍其权力或权威,制宪权主体能够对自身政治存在的类型和形式作出具体的总决断,也就是所能够决定整个政治统体的存在......”。
6、“.....在这个意义上,宪法不是大多数学者认识的根本法或法律规范的规范,而是关于政治统体的类型和形式的总体决断。对宪法两种性质之间关系研究的意义宪法的这两种性质是客观存在的,研究和理解宪法的政治性和法律性有利于推动宪政建构和发展,对于建立理性的宪法理论,推动宪法的保障实施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第,正确把握宪法的政治性和法律性之间的关系对我们反思和转变宪法观推动宪法理论的规范化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决断主义的宪法观对我们改造和超越传统的阶级分析的宪法观有定的借鉴意义。宪法的阶级分析把阶级斗争常态化和普遍化,是无益于社会的稳定和民主的实现,无法解释中国现在所发生的宪法现象,对中国的统物权保护私有财产保护等问题缺乏解释力。在政治性外宪法还具有法律性,研究实定存在作为法律存在的宪法,把法律性作为认识宪法现象思考宪法问题的逻辑基础和出发点,强调宪法的规范秩序和宪法的实际应用......”。
7、“.....颁布了第部宪法,中国的法制建设逐步展开,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到阶级斗争思想的影响,方面,我国宪法的阶级斗争的政治性色彩比较浓厚,宪法被贴上根本大法母法政治宣言最高纲领等政治术语,度被束之高阁。最高人民法院在年和年的两个批复中基本限定了宪法的适用范围,法院在判决书中不能引用宪法进行科罪量刑判决书中也不能引用宪法条文,虽然宪法在效力上具有最高性是基本法,但是这解释导致宪法在长期以来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适用。另方面,过分强调其阶级性,无视和排斥西方主流宪法理论,对于宪法制宪权的政治决断主义研究较少,宪法学界对宪法在国家整合和建构的功能认识不够,在涉及到国家的统等政治问题上也无法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整个宪法的研究仅仅停留在注释和介绍的层次上,这种长期的意识形态统治下的宪法学不仅阻碍了宪法学理论的发展,而且使得宪法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成为政治的附属物......”。
8、“.....第,正确把握宪法的政治性和法律性之间关系有助于合理解释和有效解决中国现实有关的宪法性政治问题。长期受到的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宪法观的影响,导致长期以来对宪法的法律属性的漠然和忽视,导致宪法上许多条款无法实行,宪法效力的尴尬地位。因此,正确把握宪法本身所具有的政治性和法律性,有助于中国些宪法性问题的解决。总之,对于宪法的两种性质我们不能熟视无睹,也不能以阶级分析来代替否认决断主义的合理性,更不能以强调阶级性政治性来否认宪法的法律属性。中国宪政建设也必须兼顾宪法的政治性和法律性,把两者结合起来考虑,进行综合运用。对宪法两种性质之间的关系探讨宪法的政治性和法律性是宪法两种不可或缺不能偏废的重要属性,但同时考察政治发展的历史以及制宪权存在的客观基础,可以发现宪法的这两种属性是有差别的,在时间地位和作用上是有主次之分的,不能等量齐观,也不是平行并存的关系......”。
9、“.....在这个统体中,宪法的政治性和法律性是具有层次性和差别性的,宪法的政治性是宪法固有的根本的属性,决定和支配着宪法的法律性,其根本原因在于宪法来源于政治服从和服务于政治,政治性决定着宪法的内容性质宗旨,宪法的法律性不过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宪法的法律性有赖于宪法的制定有效的合理的宪政架构的建立。宪法具有政治性和法律性这两种属性,宪法的法律性和政治性是客观存在的,者之间是种有主次之分的辩证统的关系。宪法的法律性必须以宪法的政治性为前提和出发点,在宪法实施中我们要注意发挥宪法的法律属性的作用,建立宪法的实施保障制度,以维护统的法律秩序宪法的政治性隐含在法律性之中,必须尊重和维护宪法中包含的政治决断,要注意发挥政治决断在宪法维护统体秩序和稳定的作用。注释吴家麟宪法基本知识讲话中国青年出版社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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