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则交由民事上惩罚也是合理的,正好填补刑法与传统民法所未能相交的空白地带。因此,对于侵害人来讲,他避免了刑事处罚是否已受刑事处罚也是考虑赔偿金的因素,而承担民事惩罚也是公平的。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论文原稿。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种民事救济手段,在国外立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中已广泛运用到侵权案件。在我国......”。
2、“.....而作为我国现存民法领域最高法则的民法通则则未有体现,而且也未能得到民法领域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认可。但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因其合理性和重要性而应在我国未来制定的民法典及其特别法中逐步得以广泛运用。结语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已得到很多学者的支持,但作为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动摇,其得到立法的广泛认可也确实需要段时间,笔者以为......”。
3、“.....而不应马上在民法典的多个条文中适用,民法典只要确立这制度,以后可以通过不断修订来完善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否合理争论,在美国由来已久,上世纪十年代,美国掀起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大讨论,我国近年来对这制度应否在我国民法领域内适用也有所讨论。主要形成了赞同说及否定说,而笔者主要是持赞同的观点......”。
4、“.....结语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已得到很多学者的支持,但作为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动摇,其得到立法的广泛认可也确实需要段时间,笔者以为,立法可以采用逐步推广的做法来认可这制度,而不应马上在民法典的多个条文中适用,民法典只要确立这制度,以后可以通过不断修订来完善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种民事救济手段......”。
5、“.....在我国,仅体现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零星的司法解释中,而作为我国现存民法领域最高法则的民法通则则未有体现,而且也未能得到民法领域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认可。但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因其合理性和重要性而应在我国未来制定的民法典及其特别法中逐步得以广泛运用。笔者认为,根据财力作出处罚的方法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考虑赔偿数额时要考虑的因素......”。
6、“.....考虑这因素,是因为富人大财团有足够能力履行法院的判决,执行起来比较容易,给恣意妄为的有钱人以足够的阻吓威慑。当然,侵害人要付出高于自己造成损害数倍的赔偿金,确实对侵害人来说有失公平,但由于惩罚性赔偿多适用于侵害人欺诈故意等具有主观恶性的可非难性行为,既然刑法不能对之惩罚严重侵权行为般需要刑事惩罚民事赔偿,则交由民事上惩罚也是合理的......”。
7、“.....因此,对于侵害人来讲,他避免了刑事处罚是否已受刑事处罚也是考虑赔偿金的因素,而承担民事惩罚也是公平的。反对者认为,被告无论财力多寡,其不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都是样的。刑法的处罚都不考虑被告的财力,民事赔偿更不应当根据被告的贫富差距而施加不同的责任。这种根据财力作出处罚的方法,显然也有失公平......”。
8、“.....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已得到我国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同,但该制度并不是适用于整个民事领域,其只能作为特别原则加以适用,并不能滥用,同时,笔者也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应逐步地在各应该适用的法中得到肯定,但并不应时间全面铺开,本文拟对以下几种可适用惩罚性损害的民事行为作分析合同欺诈,虚假广告本文认为,合同欺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9、“.....正如前文所说欺诈的可非难性程度很大,作为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信任基础上的合同关系,欺诈方利用的便是对方的信任,是对社会信用的重大冲击,严重动摇着私法的诚实信用及平等的理念,主观上具有可非难性。作为损害事实及以补偿为前提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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