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意识因素而言,主要指的是受贿人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且有实施职务行为回报的犯意。例如受贿人仅仅收取财物,而没有实施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则不够成受贿罪,但可以构成其他的犯罪。相反,受贿人虽有实施职务行为以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但并没有无索取或着收受他人贿赂的意图,也不能构成受贿罪的故意,因此受贿罪的直接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缺不可。因为行为人下转第页上接第页主观上有收受贿赂的故意,客观上有收受贿赂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经受到了侵犯,犯罪已经完成,将所收受的财务用于单位活动,只涉及赃物去向,不能改变整个行为的性质。其如果被动的接受财务或受贿意思不明显,事后及时主动将所收受财务用于单位活动,并说明来源性质的是否构成犯罪......”。
2、“.....当然,行为人从接受财物到上交财物时间跨度不能太长,太长了就很难说明行为人没有收受的故意。其因得知被举报或者被有关部门调查而将财物交给单位或用于单位活动的,不管是否讲清财物的来源,均已受贿罪论处。由于这两种情形的行为人是由于想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退还,实务中包括案发前听到被举报风声而上交和案发后害怕被查处上交两种情形,行为人事被迫退还其实内心不想上交,在度过查处期间时还有可能取回的种心理状况。因此对这两种情形不能阻却受贿故意的成立,因而认定为受贿罪的继遂。肯定说和否定说从法理的角度和从实践的角度看都有点道理。但是全部的赞成他们的观点,就显得有点过激。所以要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其,从受贿角度考察。如果主动索要或者事先约定贿赂,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
3、“.....研究受贿罪主观方面的总结文章通过对受贿罪主观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的概述,受贿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只能是直接故意,这在理论上已经没有争议。但是有关受贿罪主观方面的界定上有很多的争议,比如,关于事后故意的有关争议关于转化型受贿故意关于受贿罪是否存在事后故意的问题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界定将收受的财物用于单位活动是否具有受贿的故意等有关问题与争议,而这些对于受贿罪的定罪,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犯罪的构成理论告诉我们,对于个的行为是否是犯罪,不仅仅是看的客观方面,还要看的主观方面,对于受贿罪也不例外。但是这些问题在立法中并没有做出明文的规定,并且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所以这就为法官处理该罪时,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为枉法和冤案的产生提供了现实土壤......”。
4、“.....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这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以及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都有很重要的意义。注释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许海波贪污贿赂罪知识产权出版社年版第页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童伟华受贿罪的构造兰州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金峰,杨兴明权钱交易型受贿罪主观要件的构成和认定人民司法第页参考文献林亚刚贪污贿赂罪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董文华受贿罪的构造兰州大学出版社年版杨兴国贪污贿赂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用问题解疑中国检察出版社年版王作富,陈兴良受贿罪构成新探政法论坛朱建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取消论现代法学。肯定说和否定说从法理的角度和从实践的角度看都有点道理。但是全部的赞成他们的观点,就显得有点过激。所以要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其,从受贿角度考察......”。
5、“.....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因为行为人下转第页上接第页主观上有收受贿赂的故意,客观上有收受贿赂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经受到了侵犯,犯罪已经完成,将所收受的财务用于单位活动,只涉及赃物去向,不能改变整个行为的性质。其如果被动的接受财务或受贿意思不明显,事后及时主动将所收受财务用于单位活动,并说明来源性质的是否构成犯罪,应该根据行为人在接受财物后的具体表现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收受的故意以及收受行为的成立。当然,行为人从接受财物到上交财物时间跨度不能太长,太长了就很难说明行为人没有收受的故意。其因得知被举报或者被有关部门调查而将财物交给单位或用于单位活动的,不管是否讲清财物的来源,均已受贿罪论处。由于这两种情形的行为人是由于想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退还......”。
6、“.....行为人事被迫退还其实内心不想上交,在度过查处期间时还有可能取回的种心理状况。因此对这两种情形不能阻却受贿故意的成立,因而认定为受贿罪的继遂。受贿罪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违法的,却故意而为之。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不管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过程中,已经达成共识。按照学界的通说,受贿罪的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就认识因素而言,主要值的是受贿人认识到自己的锁收受或者索取的财务为贿赂财务,并且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行贿人谋取不当的利益属于违法范畴。就意识因素而言,主要指的是受贿人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且有实施职务行为回报的犯意......”。
7、“.....而没有实施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则不够成受贿罪,但可以构成其他的犯罪。相反,受贿人虽有实施职务行为以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但并没有无索取或着收受他人贿赂的意图,也不能构成受贿罪的故意,因此受贿罪的直接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缺不可。关键词受贿罪直接故意主观方面受贿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受贿罪既是种非常古老的犯罪,又是种最具多发性的犯罪。说它多发是因为它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发案率最高。说它古老,是因为它在古代社会就有的犯罪。这种犯罪不但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而且党和政府制定的刑事政策学也非常重视对其的打击和预防,有时甚至将受贿现象进行专项治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行,对于这种犯罪的手段越来越狡猾,但我国的刑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于其规定的又比较少......”。
8、“.....其主观要件直是个受到忽视的方面。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个重要方面,主观要件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值得的深入研究的价值。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取得贿赂的主观心理态度,是追求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在形形色色,手段不断变化的受贿犯罪面前,正确的区分罪与非最,并根据主观恶性程度处以程度不同的刑罚,以保证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受贿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研究论文原稿。,受贿罪作为种故意犯罪,其故意内容,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接受贿赂的意思,即具有将对方提供的财务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索取收受的是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侵害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是行为人对上述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9、“.....仅有收受他人财物与职务无关,同样不具备受贿罪的构成特征,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人实施收受他人财物行为过程中,主观上必然产生的种报偿意图。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人实施收受他人财物行为过程中,主观上必然产生的种答谢报偿意图。正如原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这进步说明,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是种必须实施或实现的客观行为,而是刑事法律对受贿主观上的种要求和确认,只要有这种意图即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律规定。关键词受贿罪直接故意主观方面受贿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受贿罪既是种非常古老的犯罪,又是种最具多发性的犯罪。说它多发是因为它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发案率最高。说它古老,是因为它在古代社会就有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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