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寻找与这种交易过程的契合点,达到了比较好的互动。手商品信息披露问题手商品信息披露是在线交易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现行法律对于商品信息披露或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是针对新商品的,基本不适用于手商品交易。这是因为,手商品是非标准化的,即使在现实生活的面对面手交易中,出现纠纷也很难解决。何况在网上,购买人完全依赖于出卖人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和图片进行交易,难以实地验货,因此发生的纠纷的可能性更高。但是手交易在网络中比在现实生活中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只能因势利导,根据手交易的特点,需要对出卖手货的经营者或个人商品信息发布提出更高的要求。例如,手货必须标明已经使用的时间性能完好程度外观破损或完好程度等。这方面可以由在线交易平台提供商具体规定。买家的信息披露问题目前是中国市场的培育期,出于网站推广的需要,的交易服务网站只要求卖家提供相关的身份登记......”。
2、“.....目前,交易中卖家出售商品的方式般分为两类口价和拍卖。许多恶意买家在口价的商品交易中拍下不买或者在拍卖中恶意竞价,即使得标成功也不履行付款的义务,导致了卖家和善意买家交易机会的丧失,也扰乱了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目前,卖家对这些恶意的行为只能向网站管理者进行投诉,而交易网站管理者对此最严厉的处理也只能是封杀这些恶意买家的会员名,效果并不理想。任何从事交易的当事人都必须公示自己的身份,这是交易相对人信赖的基础,也是法律的要求。虽然卖家在交易中承担主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但买家在交易成功前公布自己最基本的个人信息是起码的要求。目前,买家只需要注册为网站的用户即可即用户可以输入与已经存在的用户名不致的任意用户名申请为网站用户,而不需要任何身份认证过程,这导致了以上这些问题的发生。因此有必要要求对买家在注册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加强在线交易主体的公示管制......”。
3、“.....买卖双方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在交易平台上就物品达成买卖协议时,标志着在线交易平台提供商为买卖双方交易这个物品所提供的服务结束,即在线交易平台提供商已履行完和买卖各方之间所形成的服务合同,其和买卖各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随买卖协议的达成而结束。买卖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适用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他们所形成的商品买卖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履行,包括线下利用传统支付手段付款和在线利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提供的在线支付系统付款。个完整的交易中存在着在线交易平台提供商和买卖各方间的交易服务合同和买卖双方间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之间成立的是商品买卖合同。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大致如下,卖方在在线服务商的交易平台上登陆商品发布商品信息展示商品公告竞买底价等行为构成要约邀请,网站会员用户进入页面浏览商品,进行投标,构成要约。在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前......”。
4、“.....但只要竞价截止时间没有终止,商品提供商就有权对该物品继续进行展示和销售,商品提供商此时处于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等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如果出价人出价等于或高于卖方的保留价,最高应价者拥有对该商品的排他购买权。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即可视为商品提供商对最高应价者作出了承诺。而且在这种类型中存在着这样个特点卖家可以在竞价过程中选择最合适的买家交易商品,买家的信用所在地区交易方式对交易成功与否有很大的影响。,由于商品供应商已经在交易技术平台明确展示和具体标明了出售商品的价格,那么依据合同法第条规定,其构成了签订交易合同的要约,如果买方作出了回应并对其要约内容没有作出实质性变更,即视为承诺。当电子数据到达卖方时,买卖合同成立。在线交易买卖合同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通过交易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致......”。
5、“.....因此,传统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可撤消效力待定的规则对此并不适用。在线交易合同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线订立合同后,在线下现实空间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卖方违约,如未按合同中承诺的期限交付商品实际交易的商品与在线展示的商品不相符或商品质量有问题,甚至根本不将商品寄出以骗取钱款等行为。买方也可能出现违约行为,如拒绝付款等。因为在线交易的买卖合同是在虚拟空间中成立的,所以有关商品的具体情况,是很难具体约定和审查的,这就很容易引起纠纷。在线交易合同属于商品买卖合同,其履行过程中违约责任的承担产品质量纠纷的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快电子商务交易的专门立法,建设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因为在线交易合同的本质是商品买卖合同,所以解决纠纷的最基本原则依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6、“.....应当得到尊重。参考文献任益倩电子商务合同诉讼管辖理论评介河北法学上海信息化办公室国内外信息化政策法规选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张霖网络拍卖的法律探析及立法思考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赵玲浅议在线仲裁的法律问题北京仲裁王微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国际经验与制度借鉴重庆工学院学报齐爱民,徐亮交易模式法原理与实务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确立在线信息披露规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先契约义务在理论上,合同的缔约方存在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为先契约义务,或称合同前义务,是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相互协助相互通知相互照顾相互保护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先合同义务存在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两个或两个以上没有特殊关系的民事主体变成具有特殊关系的合同主体,需要有个逐步接触和了解的过程。先合同义务实际上是对缔约当事人之间信用的确认和保护......”。
7、“.....在交易中,信息披露对交易的成败起着关键的作用。在线交易合同的行为制度和法律适用研究论文原稿。手商品信息披露问题手商品信息披露是在线交易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现行法律对于商品信息披露或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是针对新商品的,基本不适用于手商品交易。这是因为,手商品是非标准化的,即使在现实生活的面对面手交易中,出现纠纷也很难解决。何况在网上,购买人完全依赖于出卖人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和图片进行交易,难以实地验货,因此发生的纠纷的可能性更高。但是手交易在网络中比在现实生活中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只能因势利导,根据手交易的特点,需要对出卖手货的经营者或个人商品信息发布提出更高的要求。例如,手货必须标明已经使用的时间性能完好程度外观破损或完好程度等。这方面可以由在线交易平台提供商具体规定。买家的信息披露问题目前是中国市场的培育期,出于网站推广的需要......”。
8、“.....而对买家只要求注册个虚拟的会员名即可参与交易。目前,交易中卖家出售商品的方式般分为两类口价和拍卖。许多恶意买家在口价的商品交易中拍下不买或者在拍卖中恶意竞价,即使得标成功也不履行付款的义务,导致了卖家和善意买家交易机会的丧失,也扰乱了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目前,卖家对这些恶意的行为只能向网站管理者进行投诉,而交易网站管理者对此最严厉的处理也只能是封杀这些恶意买家的会员名,效果并不理想。任何从事交易的当事人都必须公示自己的身份,这是交易相对人信赖的基础,也是法律的要求。虽然卖家在交易中承担主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但买家在交易成功前公布自己最基本的个人信息是起码的要求。目前,买家只需要注册为网站的用户即可即用户可以输入与已经存在的用户名不致的任意用户名申请为网站用户,而不需要任何身份认证过程,这导致了以上这些问题的发生......”。
9、“.....加强在线交易主体的公示管制。在线合同的订立及其法律适用在交易中,买卖双方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在交易平台上就物品达成买卖协议时,标志着在线交易平台提供商为买卖双方交易这个物品所提供的服务结束,即在线交易平台提供商已履行完和买卖各方之间所形成的服务合同,其和买卖各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随买卖协议的达成而结束。买卖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适用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他们所形成的商品买卖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履行,包括线下利用传统支付手段付款和在线利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提供的在线支付系统付款。个完整的交易中存在着在线交易平台提供商和买卖各方间的交易服务合同和买卖双方间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之间成立的是商品买卖合同。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大致如下,卖方在在线服务商的交易平台上登陆商品发布商品信息展示商品公告竞买底价等行为构成要约邀请,网站会员用户进入页面浏览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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