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发放毕业证。这是典型的行政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第重法律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校方公布招生计划,形成要约邀请,考生填报志愿,形成要约,学校通过招生录取工作,将达到定录取条件的考生予以录取并发放录取通知书,考生到校注册报到,双方即正式建立合同关系。基于上述双重法律关系,学校根据教学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安排学生顶岗实习,而学生则必须服从学校统安排,完成顶岗实习,获得实习学分。对此,学校要加强对顶岗实习单位的考察和审核,同时要规范顶岗实习的流程,加强对顶岗实习相关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更要加强对顶岗实习学生的教育管理,特别是安全教育。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基于协议形成委托教育管理关系。对于校企合作单位,基于校企合作协议及方实习协议,而对于非校企合作单位,则是基于方实习协议。在这种委托教育管理关系中......”。
2、“.....实习单位是受委托方,学生在实习期间,离开学校,到实习单位进行顶岗实习,实习单位必须按照约定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指派专人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指导,同时必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确保生产安全。而学校也要指定校内实习指导老师,加强与实习单位的密切联系,积极督促实习单位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确保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要区分几种情形来进行分析。第种,订单班的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订单班相当于企业提前跟学校定制学生,学校根据合作企业的需要量身定制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订单班的学生,如无意外,毕业后基本直接到该企业就业,因此,订单班的学生其实自入校起已是准就业状态,他们基本是被安排到该合作企业实习,此时,订单班的顶岗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其实就是准劳动关系。第种,学徒制的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现代学徒制是近年来兴起的种培养模式......”。
3、“.....在入学之前,学生就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再进入学校进行学习。因此,这种学徒制培养模式的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第种,学生与实习单位双方基于就业意向而签订方实习协议的,是准劳动关系,这种大多数是应届毕业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有时甚至是用人单位直接通过招聘会招聘应届毕业生。实际中,笔者所在学校的学生,曾经遇到过用人单位不愿签订方实习协议,而是直接与学生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这样的事例还不在少数。第种,纯顶岗实习的,这种若是大学生,顶岗实习还是为学生提供了潜在的就业机会,为实习单位提供潜在的劳动者,双方的关系仍可界定为准劳动关系。若是大学生,考虑到其离毕业时间较长,相较大学生而言,其未完成的学习任务较多,就业的压力和意愿不如大学生,而实习单位也不急于时选定其为就业人选。故此,这种顶岗实习,既可界定为准劳动关系,也可界定为般的教育管理关系。综上......”。
4、“.....顶岗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都具有教育管理關系,故,这种纯顶岗实习的情况,相较于其他种情形,仅是因为大学生的就业意愿和就业时间相对靠后,其他无异。因此,笔者认为,顶岗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可以界定为准劳动关系。实习单位除了要尽到个准用人单位应尽的职责外,还应基于实习协议与学校形成的受委托教育管理关系,尽到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安全培训及管理的义务,安排实习单位的相关职工实际指导顶岗实习学生等。而顶岗实习学生则应转变观念,适应角色转换,以准劳动者的身份参加顶岗实习,服从实习单位的教育管理。参考文献胡亮华,查静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探究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庞欢欢基于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风险现状及对策教育现代化,虞凯,徐朝刚基于法律视角下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风险及其防范法制与社会,刘允华,王晓丽......”。
5、“.....张媛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法律保障现状及发展趋势探析法制与社会,中王柏清论顶岗实习期间高职学生法律地位继续教育研究,薛中文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分析法制博览,吴志先,许少波大学生顶岗实习法律关系分析以福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纠纷案例为切入点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曾建飞,金丛高职院校工学结合中的学生法律权益保障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江晓斯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思考南方职业教育学刊,车玉,彭银年高职院校如何摆脱工学结合中的羁绊构建和完善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和处理机制的研究世纪桥,宋洁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法律关系与风险防范探析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吴猛高职学生校外顶岗实习人身伤害法律责任辨析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胡燕敏我国学生实习安全责任保险问题研究首都经贸大学......”。
6、“.....谢伟峰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赔偿研究西南政法大学,陆文龙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劳动法律保护研究广东财经大学,罗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研究中国政法大学,蒲爱东高职学生实习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研究苏州大学,。者对比,这明显有失公平。国家推行实习责任险的不足要求高职院校购买实习责任险,而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保障其落实,对相关责任主体缺乏有效的约束,学校实习单位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不明确,旦出现保险事故,相互推诿的事情时有发生,不利于受伤害学生及时得到救助,也易引发家庭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的纠纷,在定程度上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实习单位的正常工作,也不利于校企合作的良性发展。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现状及相关法律关系探讨论文原稿。就有明确规定的省市来看,其具体规定也不尽相同,甚至有的截然相反有的明确不属于工伤保险调整范围,如南京市有的明确参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7、“.....如贵州省有的明确参加工伤保险,如浙江省。年公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提出了明确的预防和处理措施,并提倡学校参加学校责任险,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但这些规定都不是针对在实习单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且该办法明确了责任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据此,在伤害事故发生之后,若发生法律纠纷,顶岗实习学生或其家人要维护合法权益,负有举证责任。这对于缺乏社会经验,在学校实习单位之间处于明显弱势的学生而言,无疑增加了维权难度,不利于其权益的维护,也不利于其在事故之后得到及时救助。且,对于个有经验的在职职工,旦发生工伤,不论其是否有过错,均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作为个在校学生,若在顶岗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却要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对于自己主客观上存在的过错也要承担定不利后果这些年来......”。
8、“.....但由于法律上还未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对于同类案件,不同地区不同法院适用不同的判决依据,从而做出不同的判决结果。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既不利于司法的统性和权威性,更增加了受害学生及其家人维权的困难程度和程度,同时,也在客观上进步激化了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矛盾。甚至在司法审判中,有学校购买了实习责任险,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保险公司却推诿责任。对此,法院判决结果也不样。关于在校大学生能否成为劳动者的思考顶岗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有许多学者认为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原因是劳动法排除了在校大学生的适用,笔者仔细研读了多数持此观点学者的有关文章,其理由综合起来主要有是,根据原劳动部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据此得出认定......”。
9、“.....其身份仍然是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进而认为劳动合同法第条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仅适用于劳动者,而不适用于学生等其他人员最后得出结论,新的劳动合同法依然没有将大学生列入其调整范围。是,年原劳动部的企業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有关于在校学生顶岗实习发生伤害事故参照工伤待遇的规定,而年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将上述条款删除,据此,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排除了对顶岗实习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工伤适用,而工伤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最后得出结论在校大学生参加顶岗实习,与实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是,顶岗实习学生档案关系仍在学校,不在用人单位,故双方不够成劳动关系。是,顶岗实习是实践教学环节,其目的不是为了就业。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现状及相关法律关系探讨论文原稿。就有明确规定的省市来看,其具体规定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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