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过度医疗行为而产生争议数量以及引发的医闹数量不断增加,新闻媒体关于过度医疗的报道也层出不穷。由于我国法律层面存在缺陷,对过度医疗侵权领域存在立法空白,这就导致过度医疗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存在较大的分歧。基于此,本文将过度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作为研究课题,就当前过度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阐述,并提出自己关于完善过度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策略,希望能够解决这司法实践难题。相信伴随我国公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加以及医疗侵权领域的立法工作不断推进,司法机关在解决过度医疗侵权案件时能够更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理清各方所承担的责任......”。
2、“.....参考文献缪家清,邱亨嘉,王禹尧浅谈过度医疗侵权行为法律界定与非诉救济名医,李雨旋,张凌竹论过度医疗侵权责任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翟丽君过度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问题研究贵州民族大学,唐益论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及立法完善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徐文煜,王伟东过度医疗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医学与哲学,过度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问题探析论文原稿。患者举证困难,过度医疗侵权鉴定存在漏洞第,过度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种医疗损害责任,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以及谁主张,谁举证的般举证原理。众所周知,医疗侵权涉及较强的专业知识以及专业技能......”。
3、“.....另外,医疗机构是掌握住院记录病史资料的主体,医患信息的不对称也会加剧患者举证难度。第,由于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机制存在漏洞,导致患者难以信服医疗鉴定的结果。例如,医学会中部分成员与医疗机构存在密切联系,由医学会等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无法让患者信服。另外,我国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医疗鉴定程序鉴定结果予以监督,医疗鉴定结果容易遭到患者质疑。完善过度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完善过度医疗行为立法方面,立法机关在修订侵权责任法过程中,可以对第条的规定予以细化和完善,采取列举式的方式......”。
4、“.....为司法审判人员处理过度医疗侵权纠纷体提供更为明确的依据,减少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矛盾,防止法律措辞模糊而导致法律权威的降低以及争议的发生。另方面,采取原则性的规定,对诊疗规范詞进行司法解释,赋予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即可以在赋予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明确审判人员自由裁量应当参考的因素。具体而言,判断医务人员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可以综合考量以下因素第,患者诊疗费用明细第,患者诊疗方案第,同类型病情下患者的基础诊疗方案第,患者诊疗效果第,医疗机构医疗水平以及设备状况第,医务人员职称状况从业年限等等过度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问题探析论文原稿......”。
5、“.....首先要对过度医疗行为进行概念界定。本文认为,过度医疗主要是指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明显超出患者所必须的诊疗限度,进而导致患者利益受损的种行为。实践中,过度医疗通常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第,过度手术。由于手术在治疗疾病上见效快,许多医务人员为了提升诊疗效率,通常会推荐手术治疗方式。例如,患有心脏病的患者暂时不需要进行心脏搭桥手术,在医生的推荐下接受了心脏搭桥手术,最后导致后遗症。第,过度用药。典型如部分医务人员出于收受回扣折返佣金等目的......”。
6、“.....最终损害患者身体健康受损过度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问题探析论文原稿。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所谓过度医疗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使用明显超出患者所必须的诊疗限度的医务措施,导致患者健康权人身权以及生命权遭受损害而需要承担的种责任。当前,关于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法学界主要存在侵权责任学说违约责任学说两种。第,持侵权责任观点的学者认为,将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定性为违约责任具有定的局限性。这是因为我国合同法并未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虽然过度医疗行为使得医务人员可以收取更高的医务费护理费以及其他费用......”。
7、“.....但与此相比,患者健康权人身权以及生命权遭受损害才是过度医疗中最明显的法律后果,同时,患者通过主张违约也无法得到精神上的损害赔偿。第,持违约责任观点的学者认为,患者挂号到医务人员提供诊疗服务这过程,实质上是患者提出要约以及医院接受要约并给予承诺的过程,虽然者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从者的行为上可以认为者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此时,医务人员超出必要限度而实施过度医疗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诊疗规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同公平原则。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具有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泰安市人民法院就曾将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定性为种违约责任。本文认为......”。
8、“.....更加能够考量患者利益,彰显法律公平正义。同时,司法实践中,大量过度医疗损害赔偿中,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医疗服务合同,默示医疗服务合同的成立并将其定性为违约责任,会导致当事人举证困难,难以高效解决争议。过度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法律规定不全面,存在立法缺陷当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就过度医疗行为予以具体化明确化的规制,仅仅是在第条中以不必要的检查来概括性原则性地规定过度医疗行为。方面,此处的不必要检查是否包括过度手术过度用药过度保健等行为。如果出现上述过度医疗行为时,患者是否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条的规定......”。
9、“.....另方面,侵权责任法第条中关于诊疗规范的措辞过于模糊。当前,我国医疗行业并没有形成明确具体科学统的诊疗规范文件,加之各个地区诊疗水平具有差异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很难对诊疗规范进行认定。摘要医疗体制改革是当前民生领域建设的重点内容,如何有效减少医疗纠纷以及医闹现象,稳定社会秩序,是当前学界重点关注的内容。近些年来,因过度手术以及过度用药等过度医疗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争议不断增多,从法律上对该领域进行研究显得尤为必要。当前,我国侵权责任法领域举证领域以及医疗鉴定领域存在漏洞,患者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益时困难重重,基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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