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依据不明确之弥补与救济路径探析论文原稿。直面问题征询书面意见补正或裁定补正执行依据的弊端为了最直接的探求裁判文书作出者的本意,解决执行依据不明确引发的执行难问题,最高院特别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酚,规定使用征询书面意见补正或者裁定补正执行依据。笔者十分认同直接向探索裁判文书作出者探求裁判文书本意的做法。但对使用书面征询意见补正或裁定补正的方式,笔者认为有以下弊端欠缺規范,影响司法公信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十条第款第项规定,补正裁定适用的范围是判决书中的笔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百十条对笔误的范围定义为法律文书误写误算......”。
2、“.....由此可见,使用补正裁定解决的是程序上的问题,该补正裁定加盖法院公章,需要送达当事人。若涉及到实体问题,则需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该类征询,双方大部分属于同个法院,资料往来往往加盖的是部门印章,不送达当事人。即使涉及的是不同法院,内部函件也不适合送达当事人。由此形成个怪异的现象,仅仅是解决笔误问题的补正裁定需要加盖法院公章,送达当事人,而关涉当事人更为重要的实体利益的材料,则是加盖了部门印章的复函,且不送达当事人。救济缺失权利人的救济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当事人对执行部门通过书面征询裁判部门所得到的书面答复,若存在异议,这时候要启动上诉或者再审程序都十分困难......”。
3、“.....需要从有利于履行或强制执行的角度,来甄别所选择的责任形式是否需要进步具体化明确化。部分当事人在提诉讼请求时不够具体,若在立案审判过程中未发现,做出的裁判文书容易出现内容不明确的情况。裁判法官执行意识不强法院系统内部从分工合作互相监督的角度,设立了立案审判执行部门,者分立,审执分离模式下,容易导致审判人员执行意识弱化,审理过程中往往更关注事实认定争议焦点归纳以及法律适用,对判决后的执行工作缺乏考虑。可以说,这是导致执行文书缺乏可执行性的最主要的原因。执行依据不明确之弥补与救济路径探析论文原稿......”。
4、“.....若属于实体性缺陷的裁判文书则应采用补充判决方式予以补正。采用补充判决模式有以下优越性和可行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民事诉讼法法理,判决适用于对实体内容的裁断,裁定适用于对程序内容的裁断,从统规则适用的角度,笔者十分认同邱星美教授提出的对裁判主文不明的救济应当选择适用补充判决的意见。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若法官发现其裁判主文不明确难以执行,或者当事人在履行权利义务过程中存在争议的,此时均可以启动补充判决程序。当事人对补充判决不服的,参照对判决不服的救济方式,即可以上诉也可以申请再审,这样有利于保护其救济权利。而般的书面征询意见......”。
5、“.....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形式通常是个比较笼统的概念,需要从有利于履行或强制执行的角度,来甄别所选择的责任形式是否需要进步具体化明确化。部分当事人在提诉讼请求时不够具体,若在立案审判过程中未发现,做出的裁判文书容易出现内容不明确的情况。裁判法官执行意识不强法院系统内部从分工合作互相监督的角度,设立了立案审判执行部门,者分立,审执分离模式下,容易导致审判人员执行意识弱化,审理过程中往往更关注事实认定争议焦点归纳以及法律适用,对判决后的执行工作缺乏考虑。可以说,这是导致执行文书缺乏可执行性的最主要的原因......”。
6、“.....解决执行依据不明确引发的执行难问题,最高院特别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酚,规定使用征询书面意见补正或者裁定补正执行依据。笔者十分认同直接向探索裁判文书作出者探求裁判文书本意的做法。但对使用书面征询意见补正或裁定补正的方式,笔者认为有以下弊端欠缺規范,影响司法公信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十条第款第项规定,补正裁定适用的范围是判决书中的笔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百十条对笔误的范围定义为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它笔误。由此可见,使用补正裁定解决的是程序上的问题,该补正裁定加盖法院公章,需要送达当事人。若涉及到实体问题......”。
7、“.....该类征询,双方大部分属于同个法院,资料往来往往加盖的是部门印章,不送达当事人。即使涉及的是不同法院,内部函件也不适合送达当事人。由此形成个怪异的现象,仅仅是解决笔误问题的补正裁定需要加盖法院公章,送达当事人,而关涉当事人更为重要的实体利益的材料,则是加盖了部门印章的复函,且不送达当事人。救济缺失权利人的救济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当事人对执行部门通过书面征询裁判部门所得到的书面答复,若存在异议,这时候要启动上诉或者再审程序都十分困难。从表中可以看出,年法院裁判不明确的执行案件大多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方式处理,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通过复议再审或者另行起诉方式解决。年月日......”。
8、“.....明确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上述规定施行后,法院对裁判文书不明确的全部采用书面征询审判部门意见的方式。执行依据不明确之弥补与救济路径探析论文原稿。关键词执行依据裁判文书司法公信补充判决机制实践困局裁判文书不明确引发执行难的现状分析本文的执行依据,仅指法院裁判文书。审判部门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要充分注意其判项的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具有可执行性。司法实践中,因执行依据不明确,造成执行工作困难,也导致了大量的执行信访。据统计......”。
9、“.....因执行依据不明问题引发的信访案件占比较高。以下通过对笔者所在法院在该意见运行前后的组数据来分析。是裁判事项表述不完整。裁判文书中对履行方式履行内容表述不完整。如离婚案件中,判决婚生子归女方抚养,男方享有探视权,但对探视时间方式地点等未做规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男方要求每周探视两次,其中周末男方可以带走孩子半天。女方则仅同意每月探视次,每次不超过小时。双方对履行方式存在巨大差距。是裁判内容执行有事实或法律障碍。如案件中,原告主张房屋所有权并要求被告定时期内搬离,法院判决内容为自判决生效后个月内,被告应将诉争房屋腾空并返还原告,若逾期未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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