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比如咨询专家技术陪审员专家辅助人等方法,只有穷尽其他方式仍不能解决时,法官才可以依职权启动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程序,对于重大复杂案件还可以举行鉴定听证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都不申请司法鉴定时,很可能会出现法院为了延长审理期限,减少工作量,对所有专业性技术性问题都律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如此,方面容易引发法官恣意鉴定,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另方面,实际将司法案件裁判的主要决定权转移到了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手中,会导致法官过分依赖司法鉴定,甚至盲目采信鉴定意见,使得法院的审理程序流于形式,司法机关的裁判专业性和社会公信力降低,损害司法公正。另外,笔者认为,应当在法院内部设臵限制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制度。完善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制度的探析论文原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2、“.....很可能会出现法院为了延长审理期限,减少工作量,对所有专业性技术性问题都律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如此,方面容易引发法官恣意鉴定,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另方面,实际将司法案件裁判的主要决定权转移到了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手中,会导致法官过分依赖司法鉴定,甚至盲目采信鉴定意见,使得法院的审理程序流于形式,司法机关的裁判专业性和社会公信力降低,损害司法公正。笔者认为,在双方当事人都不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时,法院应对是否需要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进行严格谨慎的审查和考量,以尽量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为原则,缩小商业秘密的披露范围,最大程度保障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法院应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审查是否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其中......”。
3、“.....比如咨询专家技术陪审员专家辅助人等方法,只有穷尽其他方式仍不能解决时,法官才可以依职权启动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程序,对于重大复杂案件还可以举行鉴定听证会。摘要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完善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制度的探析论文原稿。强化专家辅助人制度对于超出法官学识范围的专门性技术性的案件争议焦点,法官可以向问题所属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寻求帮助。专家参与诉讼在各国均有规定,英美法系国家主要表现为专家证人参与诉讼,我国借鉴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设立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即专家辅助人制度来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专家辅助人进行了比较笼统的规定,然而......”。
4、“.....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参考我国各人民法院正在实行和适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通过立法对上述问题进步明确和补充,完善我国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程序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选任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以共同协商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通常的解决方法是由法院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再由鉴定机构自主选定鉴定人员。如此,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参与权和自主选择权得不到充分行使,上述权利设臵便形同虚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条规定,在当事人不能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和人员时,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鉴定机构和人员。笔者认为该规定有待细化和改进。首先,法院在向当事人提供可选鉴定机构时......”。
5、“.....并制作成册,发放给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供当事人充分了解和选择其次,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共同选择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时,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择个鉴定机构数名鉴定人员,由法院从双方当事人的选择中择优选择或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如此,既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和选择权,也有利于加深当事人对鉴定流程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待鉴定事项的性质等的认识,保证了鉴定机构和人员选定程序合法合理,有利于提高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接纳度和认可度,减少重新鉴定的案件数量。完善待鉴定材料的质证和认证程序完善待鉴定材料的固定和质证程序在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时,如果方当事人提交的待鉴定材料没有经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或质证后未留存由各方当事人签署的书面质证笔录,对方当事人以用作鉴定的材料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对鉴定结论作出的程序合法性不予认可,将导致已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难以被法院采信,浪费司法鉴定成本和资源......”。
6、“.....在确定委托鉴定事项后,法院应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固定待鉴定材料并对待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同时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鉴定人等知悉商业秘密信息的诉讼参与人签署书面保密协议,承诺承担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对于诉讼参与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提交的新材料,需经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依法质证后才能用作司法鉴定的依据。明确委托鉴定事项我国并没有对可以委托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的范围进行具体界定,导致实践中出现许多委托事项表述不专业鉴定机构超出范围鉴定或遗漏鉴定等现象,导致不少案件需要重复鉴定。为避免重复进行司法鉴定,当事人和法院在委托司法鉴定时,应当注意委托事项的表述要细化,杜绝笼统的表述,同时,委托事项应当使用规范专业的术语,要强调的是,委托鉴定事项必须是单纯的技术事实认定问题,不能有超出司法鉴定范围的法律判断问题......”。
7、“.....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律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所有鉴定人员都应出庭,也有观点认为只需派位鉴定人员作代表出庭便可。笔者认为,法院原则上应要求所有参与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员都出庭接受质询,由各鉴定人逐个向法院及各方当事人阐明其鉴定意见和观点,笔者认为此举有利于法庭及各诉讼参与人全面听取全部鉴定人员的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进行充分质证,发现和纠正鉴定意见中的。特殊情况下,如果部分鉴定人有正当理由确实无法出庭的,鉴定人应在开庭前日内向法庭提交不出庭的书面申请和说明附随不能出庭的证据,并详细阐明自己关于鉴定事项及结论的个人意见和观点,法庭可以当庭宣读其书面鉴定意见和观点。建立鉴定意见预审查制度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鉴定事项与委托事项不符,导致经常需要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问题,很多学者和专家提议建立鉴定意见预审查制度,即在鉴定意见正式出具之前......”。
8、“.....由法院对鉴定意见的专业技术性法律规范性等问题作形式审查,检查法律专业术语表述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按照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等问题。笔者赞同建立鉴定意见预审查制度,笔者认为,方面该制度有利于增强鉴定意见的可采信度,减少重复鉴定的案件数量另方面,该制度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由于该制度要求鉴定机构不向法院提供鉴定意见中的鉴定结论,因此,法院不涉及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和干预,不会影响鉴定机构独立作出鉴定結论。结语现阶段,司法鉴定仍然是商业秘密涉诉案件中查明专业技术事实的重要手段,由于商业秘密的专业特殊性和我国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导致商业秘密案件的司法鉴定程序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此,需要全体法律同仁不断探究总结和完善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法律保护制度,以期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程序未来在司法诉讼中发挥更专业更权威的作用......”。
9、“.....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实践中,多数商业秘密问题涉及专业性技术知识。由于这些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单纯依靠法官个人的学识进行认定不切实际,需要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通过专家的专业技术优势对争议的专业问题进行准确判断和认定。司法鉴定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泄露破坏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减损了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引起了笔者的思考,完善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法律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制定规范的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制度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商业秘密案件的司法鉴定操作规范,实践中商业秘密司法鉴定适用与人身损害鉴定笔迹鉴定等相同的鉴定程序和规范,忽视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等特殊性,不利于在司法鉴定中防范商业秘密的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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